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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讲义: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3.“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05年考)二.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影响:1.西周的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2.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三.礼的内容与性质:(一).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二)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家族范围内)与“尊尊”(社会范围内)。2.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即“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三)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1.完全具有法的三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2.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实际的调整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贵族官僚的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3.先秦时期的五刑指:墨、劓、非、宫、大辟四.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一)西周的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的较短的契券。(08年考)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又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个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二)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一夫一妻”: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妻子只有一个,只有正妻所生之子为嫡子,其他皆为庶出。“同姓不婚”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为了“附远厚别”。(04年考)2.婚姻六礼: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生辰八字);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请期(商定婚期);亲迎(迎娶女子)。3.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是“七出”又叫“七去”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二是“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04年、07年考)(三)继承制度(07年考)1.嫡长子继承制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2.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次之。五.铸刑书与铸刑鼎(一)铸刑书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当政的时候,把郑国由贵族掌握的适用刑罚的刑书适度公开,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就是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08年考)(二)铸刑鼎当时的晋国学习郑国,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也把刑书铸在鼎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古人为了和铸刑书相区别,将晋国公布成文法的行为叫做铸刑鼎。六.《法经》1.《法经》的主要内容:魏国在法家前期人物李悝的主持之下,完成了一部法典——《法经》。《法经》在编排结构上,像今天制定的法典,被魏国国君定为魏国的法典,这样的一部法典成为中国法律史上最早的一部法典。这部法典的结构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法经》共有六篇:(1)《盗法》、《贼法》:两篇列于《法经》之首,是因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两篇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2)《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3)《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4)《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5)《具法》,最后的一篇“具”,带有后世总则性条文的特征,其中的很多规定是针对前面条文在适用中可能遇到的一些一般原则。“具”的本身在今天还有“备而不用”的含义,“具律”类似后来的法律总则的结构,这种篇章结构,自《法经》确立之后,影响了秦汉的法典编纂。(08年考)2.《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2)《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3.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07年考第8题)(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为此,颁布了《分户令》、《军爵律》。(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4)全面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①强调“以法治国”;②“轻罪重判”;③不赦不免;④鼓励告奸;⑤实行连坐:惩罚什、伍之中作奸犯法者。4.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秦国在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一、秦代的法律:(一)秦代的罪名:1.危害皇权罪;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侵犯财产方面的主要罪名是盗,侵犯人身罪主要是贼杀、伤人。3.渎职罪。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二)秦代的刑罚:1.笞刑:用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滴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4.肉刑:即墨、劓、刖、宫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5.死刑;6.羞辱刑;7.赀赎刑:“赀”强制缴纳一定的财物的刑罚;包括三种:赀甲或赀盾;赀成;赀徭。8.株连刑:就是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三)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3.盗窃按赃值定罪原则。4.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原则。7.自首减轻处罚原则。8.诬告反坐原则。(06年考)二.汉代的法律(一)汉代文帝、景帝废除肉刑1.文帝13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行墨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①把肉刑改为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5年;②劓刑改为笞300;③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500;④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05年考)2.汉景帝对肉刑制度进一步改革:①劓刑由笞300改为笞200;②斩左趾(砍左脚)由笞500改为笞300;③规定笞杖尺寸以及行刑不得换人。(二)汉律的儒家化:1.“上请”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优待。2.“恤刑”即给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的优待。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05年考)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一)《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制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放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人法典。(08年考)3.进一部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二)《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下诏颁布《晋律》,又称《泰始律》。1.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2.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08年考)3.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故《晋律》及注解又称“张杜律”。(07年58题A项)(三)《北魏律》:吸收汉晋立法成果,“取精用宏”修成20篇《四》《北齐律》1.《北齐律》共121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04、08年考)2.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3.《北齐律》在中国封建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1)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是,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简言之就是八种人,即这八种人在获罪之后,对其适用刑罚上有特别的规定。八议制度绝不意味着有一定身份的人获罪就一定免死。八议制度说在这八种人犯罪后,不能比照常人适用原来的刑罚制度。(04、05年考)(2)“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有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04年考)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并置于律首。3.刑罚制度改革:(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2)规定流刑(3)规定鞭刑与杖刑(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4.“准五服制罪”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05年考)5.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在地方实行“三复奏”、在京师实行“五复奏”打下基础。(08年考)四.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西周时期的大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设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士师、乡土、遂士等。2.秦汉时期的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全国案件。3.北齐的大理寺。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二)御史制度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2.西汉设御史大夫,东汉设御史中丞,负责法律监督。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管各地方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4.魏晋以后,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三)诉讼制度1.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2.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3.西周时期的“三刺”制度:西周时期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讨论;还不能决断时,交给所有国人讨论决断。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4.汉代的《春秋》决狱: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强调人在案件中的主观动机,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05、06年考)5.汉代的“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唐律疏议》1.《唐律》的修订过程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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