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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辩护律师一、医疗事故罪基本概念本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特指为医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故意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的,根据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和就诊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二)严重不负责任本罪所指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三)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本罪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四)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虽然这两种罪行都造成了人身损害的结果,主观方面都表现为过失。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因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前者的主体特指为医务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前者的过失属于医疗业务过失,而后者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过失。比如天津市宁河县“付某医疗事故案”[①],天津一医院主刀医生付某在实施剖腹产手术时违反操作规程,将一团纱布遗留产妇腹中,导致其约70%的小肠坏死被切除。人民法院院对这起全市首例医疗事故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二)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这两种犯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后者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前者的主体为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而后者的主体为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人员。四、处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标题:医疗事故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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