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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咨询问答专栏发布时间:2016-06-06为贯彻落实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相关要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咨询问答专栏”,希望能对我市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生产企业有所帮助。在原有法规基础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咨询问答专栏”、“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咨询问答专栏”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咨询问答专栏”,在新法规实施过程中,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了解既往本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工作进程,对原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咨询问答专栏”、“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咨询问答专栏”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咨询问答专栏”中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形成新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咨询问答专栏”。此专栏内容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法规文件进行理解和分析后总结归纳的,为本市具体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工作要求的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此专栏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要求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都涉及哪些相关的法规文件?(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64号);(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2号);(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2015年第103号);(9)《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5号);(1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1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12)《关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9号);(13)《关于切实做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12号);(14)《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京食药监械监〔2016〕10号)。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中明确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地位:(1)适用于产品注册技术审评过程中的与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2)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3)适用于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各类监督检查。3.不同医疗器械品种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的标准是什么?不同医疗器械品种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产品类别现场核查标准无菌医疗器械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植入性医疗器械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其他类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4.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结果的判定原则是什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核查评定标准为:(1)现场核查时,应当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不符合事实做出描述,如实记录。其中:严重缺陷项:是指重点检查项目(标识“*”项)不符合要求。一般缺陷项:是指一般检查项目(未标识“*”项)不符合要求。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项目。对于不适用项,应当说明理由,检查组予以确认。一般缺陷率=一般缺陷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不适用项目数)×100%。(2)评定结果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项目结果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率整改资料00—通过核查0<10%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整改后复查0≥10%—≥10-100%—未通过核查对于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整改后复查”、“整改后通过核查”、“整改后未通过核查”和“未通过核查”等情况。(1)体系核查中未发现注册申请人有不符合项目的,核查结论为“通过核查”。(2)体系核查中发现注册申请人仅存在一般项目(未标识“*”项,下同)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一般项目数量占全部应核查项目数量比例小于10%的,原则上不进行现场复查,注册申请人在30日内对存在的缺陷整改完毕后,市器审中心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核查结论为“通过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一般项目数量占全部应核查项目数量比例大于等于10%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整改后复查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一次性向市食药局提交复查申请、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市器审中心在收到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查,整改复查后通过核查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3)体系核查中发现注册申请人关键项目(标识“*”项,下同)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核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的,以及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核查”要求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4)对于整改后复查的,注册申请人应当于接到市器审中心核查结论后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项目结果严重缺陷(项)一般缺陷率00通过核查00-100%整改后复查≥10-100%未通过核查对于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核查”等情况。(1)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中未发现生产企业有不符合项目的,核查结论为“通过核查”。(2)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中发现生产企业仅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生产企业应当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原审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全部项目符合要求的,核查结论为“通过核查”。(3)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中发现生产企业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核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对于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复查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核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5.注册申请人何时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1)体系核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触发;(2)对于首次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凭注册受理通知书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体系核查资料;(3)对于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且通过产品技术审评判定需要开展体系核查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系核查通知》后,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体系核查资料。6.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申报资料包括哪些?具体要求是什么?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工作流程及申报资料要求可登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阅。其中申报资料包括:(1)产品注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2)注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一式四份)1)申报体系核查产品名称应与注册受理通知书产品名称一致。2)包括对申报资料作出的承诺,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包括以下内容:①所提交的申报资料清单;②注册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3)注册申请人组织机构图组织机构图应清晰准确,且与实际一致。(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厂区位置路线图1)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中其规划用途或设计用途不应为“住宅”;2)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有效;3)厂区位置路线图应准确清晰;必要时,应予以文字说明。(5)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1)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清晰,总平面布置图至少应包括生产区域、检验区域、库房(如库房地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应标明库房地址)等;2)生产车间布置图,应准确清晰,明确生产区域的划分。(6)对于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的,还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1)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洁净间环境检测报告(包括全部生产、检验用洁净间、洁净工作台等)复印件,检测项目应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等标准的要求;2)洁净间布局图(一般包括更衣室、洁具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水处理房、空气净化系统机房等)应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还应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7)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1)产品工艺流程图应准确、清晰,能如实反映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并标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2)对于部分生产工序由其他生产企业完成的,应在流程图予以明确;3)应提供产品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采购清单》及《合格供方名录》,并说明质量控制方法。(8)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的最终检验相关设备;如需净化生产的,还应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1)应提供《生产设备清单》,并标明设备型号、数量及用途;2)应提供《检验设备清单》,并标明设备型号、数量及对应的检验项目。(9)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应结合本次体系核查申请填写,信息应真实;并承诺已完成核查前准备工作,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试运行、软硬件验证和确认工作及人员培训工作等,承诺可随时接受体系核查。(10)拟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11)如属于因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的体系核查,还应提交《体系核查通知》和相关注册证明文件,包括:《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和《医疗器械变更申请批件》(如有);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体外诊断试剂)》和《医疗器械变更申请批件(体外诊断试剂)》(如有)(12)注册申请人资质复印件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含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如有)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13)有效版本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应为现行有效版本,且已涵盖最新的医疗器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14)体系核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重新申报体系核查资料时,还应递交前次《核查结果通知》、复查申请、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前次体系核查的情况、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2)整改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15)授权委托书凡注册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7.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工作时限是多少?(1)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
本文标题: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咨询问答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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