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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检验检疫局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的科学规范管理,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教育培训更好地为培养依法行政、依法施检的检验检疫复合型人才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关于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乱办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检验检疫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教育培训,是指根据中央和国家教育培训方针、政策,通过整体规划,为提高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管理水平、文化素养和专业技术所实施的在职教育和培训,以及对检验检疫管理对象进行的各类有针对性的培训。其他类型和层次的教育培训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准确把握和科学运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不断改进和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素质和能力,为四川检验检疫事业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教育培训主要有学历教育和各类专门培训两种形式。学历教育是指在职或脱产参加国民教育和各类成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专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知识更新培训、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各类业务岗位培训,也包括外语、计算机知识等专项技能培训。第五条教育培训坚持以人为本、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培训。第六条教育培训工作在四川局党组领导下实行人事部门归口管理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人事部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以及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评估;局有关部门负责承担年度教育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七条组织培训班和个人参加教育培训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各类培训均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训登记制度、考试考核制度、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场办、陆运办、局内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分支局可参照本办法各项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教育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自行管理、组织本局的教育培训相关工作。第二章培训班管理第九条各单位举办系统内人员培训班的,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审批制度。各单位根据工作重点,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组织培训班的计划,报人事部门汇总、协调,人事部门统筹规划拟订四川局年度培训班计划报四川局领导批准后,由各申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第十条各单位组织的各种岗位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必须坚3持高水准、高质量,以新技术、新标准、新业务、新法规等的学习、推广为主要内容,严格控制培训对象、时间、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第十一条各单位按规定或因工作需要对外组织业务培训的,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制企业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第十二条凡组织对外培训办班的,统一由法综处负责培训办班项目法律法规依据审核;财务处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人事处负责培训班的计划审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培训班全程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单位需要组织对外培训班的,应将对外培训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申报计划时填报《对外组织培训班审批表》(附件1),并将组织培训班的依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提前报法综处、财务处、监审室、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再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对外组织的培训班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将包括培训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办班效果等内容的培训班总结交监审室存档。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计划外培训项目的审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而又急需组织的培训班,各单位可提出项目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四川局领导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培训计划而又急需组织的对外培训班,在培训班开办前,各单位必须严格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严禁乱办班、滥发证;严禁乱收费、多收费;严禁借培训名义,搞公款旅游或乱发钱物。举办培训班经费管理及收费标准参照质检人函[2002]15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4第十六条做好培训备案。培训班结束后7日内,主办单位必须将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参训人员、考试或考核成绩等实施情况向局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负责牵头对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进行计划落实情况监督和检查,必要时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培训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第三章个人参加教育培训管理第十七条全局干部职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以下形式接受教育培训:(一)参加本系统、本单位以及本专业行业协会组织的岗位业务培训;(二)参加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学习;(三)参加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四)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五)出国(境)进修、培训;(六)参加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七)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八)其他形式的培训。提倡和鼓励全局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第十八条全体干部均为干部教育培训对象,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尊重和维护培训计划的严肃性,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要支持干部参加规定的培训。所有干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任务;干部本人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对不服从调5训或违反培训纪律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培训考核情况将与考核、评选先进、提拔任用等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调训,或参加培训未达到规定要求、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先进或提拔任用。第十九条干部职工参加培训、进修,应填写《四川检验检疫职工培训进修申报审批表》(附件2),在四川局教育培训规划总体要求范围内,经本单位行政领导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人员应及时到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学习情况及时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条由单位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福利性及岗位性补贴保持不变。学习期间享受寒假或暑假的,其往返交通费按相关规定由单位报销,但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和公休假。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报销。第二十一条经四川局有组织、有计划安排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修者,其学费凭及格以上成绩单、毕(结)业证书或学历证书、学籍证明,经人事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销。在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被教学主办单位勒令退学者,学费全部自理;因工作安排原因,经人事处同意中途退学者,报销学费。第二十二条全局干部职工可以根据四川局的改善知识结构6和调整专业结构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申请参加继续教育;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选择适合的学历等次和专业申请参加继续教育。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继续教育。符合条件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考试前根据工作情况可给予适当的复习时间,并按照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学习费用的原则,享受继续教育奖励待遇。第二十三条个人申请参加继续教育,应填写《四川检验检疫职工继续教育申报审批表》(附件3),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初步审核,人事部门根据全局的申报情况,平衡专业和学历等次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在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以后,学籍档案由人事部门归档。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每年度上半年集中申请审批一次。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在电大、函大、夜大等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学习。第二十五条凡自费参加培训、学历教育、出国进修等需要脱产一年以上人员(含一年),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第二十六条经过培训的职工要求向系统外流动或辞职者,必须为四川检验检疫系统服务满如下最低年限:(一)由单位出资参加各类岗位培训的,结业后工作满一年;(二)由单位出资脱产培训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结业后工作满四年;(三)由单位出资培养二年以上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出国留学生,学成后工作满五年。7第二十七条未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而坚持要求流动或辞职者,本人须赔偿单位所支付费用(包括学费、杂费、交通费、制装费、伙食费和学习所占用工作时间的损失费等)的全部或一部分(计算公式:赔偿金额=单位支付的全部费用—单位支付的全部费用×已服务年限÷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用外汇支付费用的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偿还。第二十八条关于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进修等,本着鼓励出国学习、方便出国手续、欢迎学成回国工作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四章师资及教材管理第二十九条四川检验检疫局的培训教师队伍以兼职教师为主体,人事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适应检验检疫事业发展需要。兼职教师一般是本系统的技术权威或骨干,也可以是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第三十条组织或邀请教师授课,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酬金。第三十一条系统内各专业培训原则上应使用统一指定的教材,无指定教材的可使用相近专业的权威教材或讲义。由兼职教师或有关人员编写教材被出版或采用的,按有关规定支付一定酬金。第三十二条四川检验检疫局将逐步建立相对固定的教学场地,并配置必要的设施器材,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规范管理,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第五章奖惩8第三十三条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根据教育培训的实际情况,实行奖惩。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通报表扬,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适当的奖励。(一)领导干部关心、支持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明显者;(二)参加教育培训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者;(三)参加教育培训,利用所学知识为检验检疫做出较大贡献者;(四)在教学实践、教材编撰等工作中贡献突出者;(五)教育管理干部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工作成绩显著者;(六)其他对教育培训做出突出贡献者。第三十五条对下列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组织安排的教育培训者;(二)在培训考试中作弊经教育无悔改者,取消考试资格;(三)不按规定办理培训班审批手续,乱办班、乱收费等在办班培训中违反规定搞不正之风,造成不良后果者;(四)教育管理干部玩忽职守,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五)其他对教育培训工作造成危害者。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分支局须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本年度教育培训实施情况报四川局人事处备案。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检验检疫局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检验检疫局9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自行废止。附件:1.《四川检验检疫局对外组织培训班审批表》2.《四川检验检疫局职工培训进修申报审批表》3.《四川检验检疫局职工继续教育申报审批表》10附件1四川检验检疫局对外组织培训班审批表培训班名称承办单位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组织培训班依据培训费用申请理由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意见法综处(盖章)年月日意见财务处(盖章)年月日意见监审室(盖章)年月日意见人事处(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意见局领导11附件2四川检验检疫局职工培训进修申报审批表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参加工作时间从事专业毕业院校专业培训班名称或进修院校专业学习期限学习方式所需学费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意见处室领导(盖章)年月日意见人事处(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学习情况记录意见局领导12附3:四川检验检疫局继续教育申报审批表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参加工作时间从事专业毕业院校专业申请学习院校及专业学习期限学习方式所需学费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年月日意见处室领导(盖章)年月日意见人事处(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学习情况记录意见局领导
本文标题:四川检验检疫局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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