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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我们一直在前进众所周知,洗钱活动可以和绝大多数犯罪共生,成为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洗钱活动,不但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更助长了犯罪分子肆无忌惮的嚣张气焰。为了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我国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的颁布,从人大专门立法的高度确立了反洗钱工作的各项制度设计。自《反洗钱法》颁布十年来,我国的反洗钱事业不断发展、创新、进步,已经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局面。一、立法先行,我们有依据对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打击,最早可追溯到1997年版《刑法》。在该部法律中,第一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并开始将洗钱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加以打击。2003年起实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则明确了人民银行、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角色定位。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反洗钱法》,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反洗钱法》的颁布,从人大专门立法的高度将反洗钱工作推向了一个新台阶,自此,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有了专门的法律依据。在《反洗钱法》的指导下,人民银行、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以及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纷纷出台各种法律、部门规章来完善本领域的反洗钱工作。仅人民银行便颁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多部配套规定。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工作正式形成了以《反洗钱法》为指导、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全方位、立体式法律体系。《反洗钱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执法必严,我们有措施。《反洗钱法》主要从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我国的反洗钱阵线。《反洗钱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人民银行牵头、多部门参加”的反洗钱监督合作机制,截至到2015年,我国已成功召开八次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来统筹安排全国的反洗钱工作。为切实做好《反洗钱法》赋予的监督管理工作,人民银行采取风险评估、现场排查、专访、约谈等各种形式指导监督各反洗钱义务主体机构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仅2014年一年,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对1262家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开展了现场专项检查,依法对162家违规机构和147名违规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切实履行了反洗钱监督管理责任。《反洗钱法》颁布前,我国反洗钱的监管主要围绕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但2007年以后,负有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开始扩展到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支付机构等整个金融领域。各大反洗钱义务主体机构按照《反洗钱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的要求,都已经建立健全了自身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措施。以兴业银行为例,根据《反洗钱法》要求,兴业银行对所有与反洗钱相关的员工进行了培训,并开发了专门的反洗钱系统用来监测客户的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社会大众交出了一份合格的反洗钱答卷。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根据《反洗钱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银行积极参加各类国际反洗钱组织活动。2007年成为FATF正式成员;2009年我国恢复在亚太反洗钱组织的成员活动;2012年,我国成为首个完成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互评估的发展中国家并在当年接任APG2012年-2014年度联合主席一职。国际反洗钱合作卓有成效。三、违法必究,我们有成果洗钱犯罪往往伴生有毒品活动、恐怖融资活动、黑社会活动、走私活动、贪污受贿活动等各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洗钱犯罪不但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更成为其他犯罪活动的润滑剂、补给线,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十年来,随着《反洗钱法》下各项制度设计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打击洗钱犯罪,不但净化了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也对洗钱犯罪的各类上游犯罪形成了有力制约。仅2014年全国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洗钱案件8900多起,生效判决人数15000多人。其中涉及毒品犯罪40多起,窝藏、销售赃物犯罪80多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8000多起。
本文标题:十年反洗钱,我们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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