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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8股票简称:中国石化公告编号:临2010-02债券代码:126011债券简称:08石化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8石化债”付息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1、“08石化债”按票面金额从2009年2月20日(“起息日”)至2010年2月19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为0.8%;2、每手“08石化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权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40元);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2月12日;4、除息日为2010年2月22日;5、兑息日为2010年2月22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石化债”)至2010年2月19日将满二年,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一、付息利率按照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本期“08石化债”的票面利率为0.8%。每手“08石化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权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40元)。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0年2月12日2、除息日:2010年2月22日3、兑息日:2010年2月22日三、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截止2010年2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石化债”持有人。四、付息相关事宜根据本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期“08石化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石化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石化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8石化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上述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五、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邮编:100728)联系人:吴高峰、刘峰电话:(010)59960000、59960060传真:(010)59960386特此公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O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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