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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公司委员会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公司的民主决策、权威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委员会、部门首长办公会议的运作,定位其职责,提高其效能,特制定本管理法。第二条性质本管理法对委员会和部门首长办公会议的设置、职能、运作及管理具有强制性规范和指导作用。第三条范围本管理法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公司各类委员会、分委员会及其相关秘书机构,以及部门首长办公会议。第二章委员会与部门首长办公会议第四条委员会制度委员会制度是公司民主集中制度的体现与实现形式,是公司走向职业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权力智慧化、互补化的保证。第五条部门首长办公会议部门首长办公会议是公司各行政职能部门贯彻集体管理的形式,也是公司各部门业务与事务处理的权威管理机构。第六条设置宗旨公司设立委员会,在进行决策与监控管理过程中,对目标、方针政策和干部选拔实行委员会集体审议,以提高决策的质量和科学性。通过部门首长办公会议的集体管理方式,贯彻落实目标、方针、政策和路线。避免和减少首长在权威管理过程中个人决策的失误。第七条职能委员会务虚,部门首长办公会议务实。委员会是决策做正确的事,部门首长办公会议是正确地去做事。委员会负责确定管理的目标、政策措施,评议和挑选干部,并在实行中进行监控。部门首长办公会议负责推动目标的实现,组织与调动资源,进行层层考核与测评,促使人的因素转化成物质力量。第八条运作各委员会的运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委员会会议方式。第九条分委员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二级或多级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接受委员会的领导。分委员会在相关的组织层次行使职责。第十条秘书机构委员会日常事务和会务由指定秘书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秘书机构为对应的同级专业、职能部门。分委员会设立秘书机构需报上级委员会批准。第三章委员会的组成第十一条委员会组成委员会一般由资深行政人员、资深专业人士,以及相关部门的行政与专业技术首长三部分人组成。委员的选拔贯彻“从贤不从众”的原则。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数人。委员与主任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委员之间具有平等的表决权。委员的资格由上一级委员会,或总裁办公会议批准。第十二条委员的职责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是:珍视公司赋予的民主决策权力,积极、系统地思考公司的长远发展问题,广泛地听取和及时、客观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地参与委员会的议事活动,对委员会审议和决议的事项充分地发表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和观点。委员对自己的表决负责任。委员不得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力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拥有充分正确地行使其职责的权力,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且不论正确与否不受歧视或打击的权利。对决议的执行以及各级部门的管理负有监督责任,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滥用职权。第十四条新增或更替委员各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地新增或更替委员,新增或更替的委员必须经过上级委员会或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委员资格审查。新增或更替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会原人数的1/3。第十五条委员的更换当委员的工作变动,不再担任相关工作,在完成工作交接或延续两个月后应由新任委员补足。第十六条委员任期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半,可以连任三届。每次换届更替的委员数量不得低于委员人数的1/3。卸任的委员,原则上在委员会中仍保留半年与其他委员权力相等的参加会议与表决的权力,以推进委员会工作的继往开来。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十七条会议召集委员会会议及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为委员会主任或分委员会主任,也可以是由主任或上级委员会临时指定的其他委员。有1/3以上的委员要求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及时召开。第十八条会议通知委员会会议应在会前通知与会者,并告知会议目的、会议议题和所需准备的会议资料。因故不能出席者应书面申明理由,同时可提交书面发言。第十九条会议议题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委员通过提案提议,主任确定。有1/3的与会委员共同提案,可自动纳入议题。会议期间的动议,如与会者希望讨论原定议题以外的事项,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转入临时议题的讨论。第二十条会议主持会议主持人为委员会主任,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或指定他人主持会议。第二十一条议事规则委员会会议的研究、讨论和审议活动,必须依据以下规则进行。1、每个委员必须就议题作简短发言,阐明自己的观点。然后进入讨论活动。2、与会者只要不脱离议题,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和意见。但主持人出于会议时间的考虑,可以中断发言或采取限时发言的方式。3、与会者的讨论必须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言应具有诚意和建设性,语言尽量简洁明确。4、与会者的发言应集中于会议主题,多动脑筋,多谈对策、建议和方法。在评论他人观点时,不允许讽刺、挖苦和人身攻击,第五章委员会决议第二十四条决议的形成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且占半数委员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如赞成与反对人数相等,由委员会主任裁决或上报。委员会对不能形成决议的议案或提案,以报告的方式提交至上一级委员会,由上一级委员会审议或授权复议。第二十五条决议的内容和格式决议的内容须包括会议议题、会议决议、执行部门、相关配合部门及执行决议所需的资源。决议的格式参照附件:委员会决议记录格式。第二十六条决议的执行决议经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后生效。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执行部门部门首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组织、实施和执行。相关配合部门有责任协助或支持执行部门的工作。第二十七条决议的修正决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原决议有失误或决议执行环境发生变化时,按决议程序重新审议。第二十八条追踪与监督必须给行政系统执行决议有一个准备时间,以及足够的贯彻落实时间。委员会及分委员会有权对决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追踪检查和评估。并委托执行秘书机构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就决议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或部门主管提出质询。后者有予以说明解释的责任和义务。委员会休会期间,委员以个人身份就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并向委员会提出有关报告。第二十九条报告委员会必须将每次会议纪要与决议上报上一级委员会或行政机构,并分发给全体委员和执行决议涉及的相关行政部门。第六章部门首长办公会议第三十条职责部门首长办公会议主要负责上级委员会决议的组织和落实,并向上级委员会报告。第三十一条成员部门首长办公会议的成员由本部门正职、副职及直属下级部门主管构成。必要时可指定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部门主管为同级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其指定代理者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三条会议时间部门首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应采用例会的形式。同时,依据需要主持人可召集临时会议。第三十四条内容部门首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1、汇报上期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2、布置下期工作;3、就与本部门有关例外性的管理、业务和事务处理事项进行研究、协商和决定;4、就上级部门的指令和相关委员会的决议的贯彻执行进行研究、协商和决定;5、对执行人事进行考核、推荐与提议罢免。第三十五条决定部门首长办公会议的最终决定事项由部门最高主管决裁,并对决裁结果负责。其他与会者有提出建议与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和服从决裁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决定执行对部门首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各部门主管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执行,并对执行结果承担领导责任。第三十七条报告部门首长办公会议的报告制度参照委员会会议运作的有关规定。第七章工作协调会第三十八条目的工作协调会的目的是界定部门之间接口和工作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跨部门的问题,并促使例外事项向例行管理转化。第三十九条召集工作协调会由申请协调的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任会议主持,由需参与协调的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参加。会议召集部门会前应就需协调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准备书面报告,会前提交给参与协调部门的与会者。在协调会上由与会人员研究讨论。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发放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按会议的商定事项执行,并有责任纳入有关例行管理的文件中。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事项,报上级部门裁决。第四十条执行权威经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相关部门必须对时间与执行结果负责,并接受主管部门和上级机构的检查。第八章委员会的解散第四十一条警告委员会所辖行政系统或所管辖的事情,长期没有进步;或者该委员会长期不报告工作;在干部的使用与推荐上,是非不清,长期用人不当。上一级委员会或行政领导机构,有权力提出警告,限期改正。第四十二条解散和重组连续二次警告后,仍无明显改进,或未作出清晰的改进承诺,上一级机构有权力解散或改组该委员会。委员更换的数量不受第十四条限制。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实施与修订本管理法经批准后,自1998年8月1日起实施。本管理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权属公司总裁办公会议。
本文标题:华为公司委员会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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