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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彩广告物料制作合同甲方:鸿鼎和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乙方:重庆卓彩广告有限公司鉴于:乙方确信其自身具有相应的设备、材料和技术并有能力将甲方的广告画面设计稿制作成符合甲方发布标准的广告画面。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广告画面制作及安装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4日止。二、合同内容:甲方制作广告画面和安装。1、详细内容请见附件清单一。三、广告画面制作要求及费用:1、基本要求及费用:(1)甲方的制作画面,根据客户要求采用可移背胶制作,色彩饱和度应达到甲方要求,具体以甲方执行人员下达的制作指令为准。(2)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及规格制作画面,制作要求以甲方书面签字确认的版式及色彩为准。(3)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画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因画面内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甲方承担。(4)小样确认及材质:乙方按甲方签字确认的版式及色彩制作产品,材质以小样为准。(5)结算费用:费用款项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祥见附件清单一)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关于画面制作、配送以及小样的配送等工作,在配送或自提画面的过程中,包装上面应当标注产品规格尺寸及画面内容。甲方对产品清点无误后在乙方提供的制作清单上签字确认。3、结算方式:双方以网银汇款或支票方式结算制作安装费用;甲方付款后,乙方需提供与费用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甲乙双方的保证1、甲方的保证(1)甲方保证其具有签定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利;(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进行制作的广告画面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情形。(3)甲方保证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4)甲方保证指定安装位置有各种合法手续。2、乙方的保证(1)乙方保证其已向甲方出示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并且是真实的;(2)乙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全部资格和权利。(3)乙方保证按时完成制作要求,并在甲方与乙方之其他客户因供货时间及物料供应等方面发生冲突时,能够保证甲方的产品质量,并优先于其它客户给予甲方物料制作,并保证按时完成。(4)乙方保证其制作的产品及制作的小样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为残、次品后即时销毁,费用由乙方负责。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质及信用等情况进行不时的检查,一旦发现乙方制作的广告画面达不到双方所确认的制作标准,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2)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交付的未按制作标准制作的广告画面,并有权要求乙方多次整改或重作,直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制作标准为止。(3)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广告画面的内容,包括多次要求乙方更改广告画面的内容,并根据自身的要求决定广告画面的制作标准。(4)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广告画面的内容的全部知识产权及其他任何权利,包括由甲方提供的有关的其它配件无论何时都属于甲方或有关知识产权授权人的专有财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以任何方式进行利用或占有。(5)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广告画面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使用。2、甲方的义务(1)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画面。(2)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支付乙方相应的制作费用。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就其根据甲方的制作指令给甲方制作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相关广告媒体画面向甲方收取相应的制作费用。(2)在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关责任。2、乙方的义务(1)甲方在对制作成品进行品质检验及异常处理的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2)严格按照甲方指令要求的时间保质保量的完成制作工作并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应在其指定乙方交付的地点进行验收。(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要求的原材料品牌及制作标准制作画面。七、关于知识产权1、乙方确信甲方向其交付的广告画面设计稿的知识产权均由甲方享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复制或使用甲方向其交付的广告画面设计稿及相应的制作小样和制作完成的广告画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乙方不应故意或过失为第三人复制或使用上述广告画面设计稿及相应的制作小样和制作完成的广告画面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行为提供任何方便或帮助。2、除订立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之需要外,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其因订立与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广告样稿资料、技术及其他资料。3、甲乙双方的上述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解除而终止。八、保密义务及其他不作为义务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利用、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开。2、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不得利用因本合同而知晓的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而从事与对方同行业相同或相式的经营活动。3、甲乙双方的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解除而终止。九、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定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导致甲方或乙方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客观情况。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不可抗力迟延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的期间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和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4、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的乙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双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将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顺延。十、合同终止与解除1、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甲乙双方未能就续约达成一致意见;(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2、本合同得因下列情形的出现而解除:(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例如由于政策调整、政府原因、自然灾害等使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3、上述第1款(2)项与第2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出具正式的书面报告通知对方,本合同自收到之日起终止。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自行承担费用退还对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其提供的各项资料及其副本,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为履行本合同向对方交付的广告画面设计稿、相应的广告画面制作小样、制作完成的广告画面。十一、违约责任本合同当事人的下列行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在乙方按要求完成制作的情况下,甲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甲方应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比例就逾期支付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在付款期届满后15日内仍未能支付到期款项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继续追索到期应付款项,为此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均由甲方承担。2、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规定期限及制作要求完成广告画面制作工作,超过3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根据已形成的广告画面制作费总额的%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做的陈述或保证有严重不实或误导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合同,并继续追偿因不实或误导陈述或保证所遭受的损失;4、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5日内仍未能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十二、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1、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十三、通知1、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联系均应采用书面方式,经专人递送、传真、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服务送至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2、甲乙双方之联系资料如有更改,包括地址、电话、传真、银行资料、联系人员等,应在更改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十四、其他1、本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行以下无正文]甲方:鸿鼎和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盖章)乙方:重庆卓彩广告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日期:联系电话:010-65086195联系电话:6386250013983007299传真:010-65086195-601传真:023-63638976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21号郡王府体育中心北侧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03号负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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