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编辑词条发表评论(0)目录•专委会章程•服务范围•机构组织专委会章程编辑本段回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英文名:ChineseRenewableEnergyIndustriesAssociation;缩写名:CREIA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由从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等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属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指定的本行业发展发展方针、技术经济政策。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作为国际交流的窗口,企业和政府联系的桥梁,企业事业单位的纽带,推动会员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本会的工作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科学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国内外技术信息交流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全面提高行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服务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主管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贸委,并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业务指导,挂靠单位为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A2106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对本行业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交流工作,对政府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三)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咨询、可行性研究和技术服务。(四)组织推动太阳能热利用、风能、地热、生物质能转换技术(沼气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五)推进本行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横向经济联合事项,为本行业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活动进行协调和服务。(六)组织举办本行业全国性展览(销)和技术交流活动,编印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动态,开展本行业技术咨询、转让。(七)配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业产品质量进行监控、组织检测,帮助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向消费者推荐本行业的优质产品。(八)举办各种形式培训,提高企业管理素质和技术水平。(九)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考察交流活动。为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提供信息和服务。(十)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的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团体会员应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管理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本行业的企业和有法人资格的有关事业单位、社团机构。团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在协会的当然代表。(四)个人会员应是对发展本行业生产和科学技术有贡献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交协会秘书处;(二)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常务理事会认定;(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又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会员证。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议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并决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问题;(五)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或者说60%以上的会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召开,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九)监督和检查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其他重大事项。(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案可查/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一)秘书处下设若干精干的办事部门;(二)秘书处的组织、任务及工作制度由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备案。各专业委员会的组织、任务及工作章程由专业委员会提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为协会秘书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职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五)组织指定各种有关规章制度;(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是,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语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服务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组建背景: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纲要提出的能源建设要发挥资源优势,优化能源结构,提高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和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和综合利用技术的宗旨,为了改变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加速中国可再生能源商业化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的支持下,组建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CREIA),并于2002年3月25日获得了国家民政部的正式批准。专委会的职能:作为与政府部门、其它组织及协会、科研单位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加强可再生能源行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作为国内外可再生能源领域联系和交流的窗口,促进国际间交流。通过专委会加强国内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企业与国际间的联系,及时获取信息,寻求国际机构的支持和各种投资机会。作为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间的纽带,加强企业间的联系,反映可再生能源行业的集体呼声。专委会的宗旨:致力于推动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进步和先进技术的推广,积极促进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商业化发展。具体业务范围:一、组织推动太阳能光电、光热利用、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的开发、生物质能转化技术(沼气工程建设),及氢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二、推进本行业关键技术装备的生产和产业化工作,协助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扩大应用,为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服务。三、开展调查研究,信息收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经济政策的研讨和交流,为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法规,政策提出建议。四、为本行业的技术开发
本文标题: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944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