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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急难援助服务手册持卡人须知1、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国内急难援助服务的对象为持有本公司签发的有效国内急难援助卡,并拥有本公司个人寿险有效保单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2、申请国内急难援助服务的前提:国内急难援助卡持卡人在居住地100公里以外的所有中国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外);连续停留不超过90天;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所引致的紧急情况。3、国内急难援助服务项目包括:电话医疗咨询医疗机构介绍、推荐、建议协助、安排就医住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及住院期间医疗情况的跟踪、观察和监控出院后疗养住宿紧急返回居住地料理直系亲属后事紧急医疗转送医疗转送回居住地遗体转运回居住地亲友探病协助未成年子女回居住地亲友处理后事紧急情况随行人员交通费用紧急口讯传递4、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国内急难援助卡及服务手册,旅行期间请务必随身携带。5、持卡人遇到紧急情况,本人或其亲属、指定代理人可向本公司全国电话中心申请援助。本公司全国电话中心24小时服务电话为:95511(拔打人支付市话费,本公司承担长途话费)。6、国内急难援助卡一旦丢失、损毁,请及时向本公司发卡地客户服务部申请补发,卡工本费10元。持卡人或紧急情况下联系人的地址、电话等资料有变动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发卡地客户服务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7、国内急难援助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持卡人可向保单所在地本公司客户服务部申请办理新卡。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急难援助服务办法第一条名称定义1、国内急难援助卡指本公司发放的证明持卡人享有国内急难援助服务资格的卡片。2、持卡人:指年龄在70周岁以下,持有本公司签发的有效国内急难援助卡,长期居住或经常往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为本公司个人寿险有效保单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3、居住地:指持卡人最后指定并经本公司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居住城市,如未指定则默认为国内急难援助卡等服务凭证发出的城市。4、近亲属:指持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父母。5、指定代理人:指持卡人的指定代理人。6、意外伤害指持卡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7、突发疾病指持卡人发生不预期的疾病或在本次旅行中第一次发生的疾病且非既往症。8、紧急情况指持卡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所致无法防止且急需外来援助的严重情况。9、国内指除港、澳、台之外的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第二条有效期间国内急难援助卡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具体的有效期间参照本公司发给持卡人的国内急难援助卡或本手册第1页“国内急难援助卡信息栏“上所载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特别声明:在上述期间内,如持卡人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个人寿险保单效力终止,本卡的效力也将同时终止。对此,本公司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第三条特约援助机构本办法所述的国内急难援助服务特约机构,指与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持卡人提供国内急难援助服务的国际专业援助公司。第四条援助条件及要求援助的方法持卡人在国内急难援助卡有效期间内,离居住地100公里外的国内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旅行时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所引致紧急情况,且连续停留不超过90天期间,持卡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可通过国内急难援助卡上所载的服务电话向本公司全国电话中心申请援助。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求助电话并获得下列各项信息后,依照国内急难援助服务办法,为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1、持卡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2、持卡人发生紧急情况的地点及可以联系到持卡人、持卡人指定代理人或持卡人近亲属的联系电话;3、持卡人所处的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援助服务(在约定援助范围之内),以及初诊医疗机构名称、联系电话、主治医生姓名及初诊病况。如持卡人出行的目的为就医治疗或该出行违反医生忠告者,不得要求本办法所载的各项援助服务。第五条援助内容、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根据持卡人的需要,每日24小时,全年无休,为持卡人安排、提供下列服务:1、电话医疗咨询持卡人在国内旅行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平安特约救援机构电话得到特约救援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温馨提示:此服务不应被视为电话诊疗、120或911服务。此电话医疗咨询服务,其服务性质仅为咨询意见提供,其目的不能被解释为要求持卡人施行或放弃任何医疗行为。但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应承担医疗咨询过程中应有的谨慎义务及应符合专业操守。2、医疗机构介绍、推荐、建议如持卡人在国内旅途中身体不适或生病,根据持卡人要求及其病情等,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可介绍并推荐当地的尽可能符合持卡人治疗要求的、经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审查认证及/或与平安特约援助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院、诊所、牙医等,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3、协助、安排就医住院根据持卡人身体状况、病情等,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可协助持卡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审查认证及/或与平安特约援助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将协助安排该住院治疗。4、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和/或垫付,及住院期间医疗情况的跟踪、观察和监控当持卡人在国内旅行时因疾病或者意外需要住院治疗并需要医疗费用担保时,平安特约援助机构会协助持卡人担保其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但该服务需要持卡人家属预先出具等额的现金担保后进行。平安特约援助机构不承担由于开具该服务发票所产生的税负,此税负应由持卡人承担。在为持卡人担保住院医疗费用的前提下,并且在符合保密及授权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医生会联系持卡人的主治医生,在持卡人住院期间对其医疗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在可能的情况下,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可尽力协助持卡人获取医疗报告、出院小结、账单和收据等文件,方便持卡人索赔。5、出院后疗养住宿如经持卡人的主治医生和平安特约援助机构的医生共同认为持卡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进行疗养,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将为该持卡人安排在出院后入住当地一普通酒店并承担其住宿费用,总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6、紧急返回居住地料理直系亲属后事如持卡人身处居住地外时获悉其直系亲属身故,并需立即折返其居住地时,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其返程,并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或其它必须的交通工具返回并承担相应费用。7、安排并支付紧急医疗转送在国内旅行途中,当持卡人处于严重病情并经乙方的医师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空中和/或水陆运输把持卡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位于国内的最近医院。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应当支付必要的与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基于由平安特约援助机构负责支付医疗转运费用,因此平安特约援助机构有权作出以下判断和决定:1、持卡人的病情是否充分严重到必须提供紧急医疗转送服务。2、根据其当时所知的经评估的全部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初诊地医疗机构能否提供充分且必要的治疗条件或者该治疗能否被拖延直至持卡人居住地,来决定持卡人转送目的地和转送的方式、方法。但平安特约援助机构以上的判断或决定,需经持卡人或持卡人家属同意且在持卡人或持卡人家属理解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8、安排并支付医疗转送回居住地在持卡人被紧急医疗救援并住院初步治疗后,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可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适当的交通工具转送返回其居住地继续治疗。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将提供适当的通讯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及/或专业医疗陪护人员。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应当支付必要的与医疗转送回居住地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该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9、安排并支付遗体转运回居住地若持卡人在国内旅行时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不幸身故,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将根据持卡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居住地的费用,或安排在当地礼塟的费用。棺木/骨灰罈规格必须符合航空运输标准者为限。但上述费用补助不包括购买墓地、宗教仪式、鲜花、告别仪式、或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费用。10、安排并支付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若持卡人在国内单独旅行,因连续住院七天以上而需其直系亲属前往探视时,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可代为安排并支付该持卡人的一位直系亲属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从居住地到持卡人入住的医院探望并同时代为安排并支付其在当地的住宿。每次事件住宿费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此项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11、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居住地若因持卡人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六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将代为安排该未成年子女返回居住地并承担相应交通费用。必要时,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返回并支付费用。12、安排并支付直系亲属处理后事若用户在国内旅行时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身故,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将代为安排该用户的一位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从其居住地前往用户身故地处理后事。并同时代为安排并支付其在当地的住宿。每次事件住宿费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此项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13、紧急情况随行人员交通费用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并支付与持卡人同行的1名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在紧急医疗护送过程中的交通费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如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已经承担了亲友探病的往返经济舱机票或车票、船票的费用,将不承担本项下的费用。14、紧急口讯传递持卡人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可按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和/或雇主。注:(i)虽然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审慎地选择服务提供商,但并无权力担保第三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等。(ii)上述第2项和第3项服务基于协助安排或者转介绍的基础,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将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费用,所有第三方费用需由持卡人承担。(iii)上述第4项服务,平安特约援助机构不支付任何住院医疗费用,所有持卡人相关之住院医疗费用需由持卡人承担。(iv)上述第5至第13项服务应以规定的救援服务限额为限并同时满足除外责任。第六条通知义务当持卡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致紧急情况时,持卡人、持卡人的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应尽快以适当的方式安排持卡人前往就近医院接受治疗,并立即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处理。若持卡人于未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前已先行入院,则持卡人、持卡人的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应于发生紧急情况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持卡人、持卡人的指定代理人未于三日内进行前述通知,致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有效服务成本增加,此增加的费用由持卡人负担。因持卡人、持卡人的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疏于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或其他不可归于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事由,致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行动延误或无法进行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第七条就医后转送回居住地配合事项为使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能安排持卡人就医后转送回居住地,持卡人应遵守下列各款之约定:1、持卡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下列各种资料:A.持卡人接受治疗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B.主治医生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2、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医疗小组或其指定的代表有权探视持卡人的治疗情形。持卡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探视时,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停止为其提供医疗援助服务。3、持卡人返回居住地及所搭乘交通工具的选择,由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医疗小组视持卡人个案决定。第八条证明文件持卡人应协助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取得急难援助费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收据,以处理相关账务及代垫款项清偿事宜。因取得前有关证明文件及收据所产生的费用,全部按第五条各项援助内容决定负担者。第九条请求权时效持卡人国内急难援助服务的相关理赔金额请求权或其它法律上请求权,自急难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失效。第十条除外事项A、除非平安特约援助机构已经事先书面批准并且持卡人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否则下列治疗、项目、病情、活动和与之有关的或间接的费用属于除外责任:(1)由于持卡人的既往病症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2)平安特约援助机构的服务计划中没有包含
本文标题:国内急难援助服务手册(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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