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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围绕党委、政府政策目标或中心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按章设立、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管理职责,设立、变更和撤销,预算编制、审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2第五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按规定程序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变更、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整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五)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3—(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流程,规范管理;(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自评价;(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七)负责公开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设立、变更和撤销4第九条专项资金设立、变更、撤销,必须报市政府确定。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设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设立要从严控制。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当年九月底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5—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绩效目标、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条件、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应适时修订。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正式提出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专项资金应予以撤销:(一)任务已经完成;(二)专项资金设立背景发生变化;(三)项目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的。第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十月底前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优化整合,并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批。第四章预算编制、审批、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使用分配方案,必须报市政府审批。6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预算纳入经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年度预算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应当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结合年度财力状况,调整存量资金,统筹安排,聚焦重点,参考监督、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第二十一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细化专项资金预算,提出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内容,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在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编入专项资金预算。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7—跨年实施或实行“以奖代补”的项目,按当年实际需要的资金计划编入年度预算。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范围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严格专项资金预算审批。年初人大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预算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直接按审批的预算执行。对于年初预算只明确使用方向,未制订细化方案的专项资金,在年度执行过程中,需将细化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拨付操作细则》执行(见附件)。第二十五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预算明确的使用范围、资金额度、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支出进度统筹安排、合理调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用款需要。8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上级专项资金需市级配套的项目,按照省有关规定拨付。第二十七条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用款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按预算调整程序执行。第二十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11月30日前对专项资金细化分配完毕。对未分配完的专项资金结余和已分配、年终仍未拨付的专项资金结余,报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收回统筹安排或抵减下年该专项资金预算(已实施政府采购或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需要考核结算的除外)。专项资金中“以奖代补”资金应按照实际兑现年度编制预算和申报使用计划,如兑付年度为专项资金结束年度的下—9—一年,财政应将该兑付资金作为该项目结转资金,按实予以安排,两年后仍未兑付的,由市政府收回统筹安排。因专项资金撤销等因素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一律收回。第三十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建设周期的政策支持项目,应按照“不重复”原则扶持。建立各部门间、部门与财政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向市政府报送扶持单位或个人名录及兑现资金,由市政府抄送相关部门。第三十一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照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编列专项资金支出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市级财政部门。第五章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10在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设立和执行。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控制。当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预算执行,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重新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自评价,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全面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第三十四条市级财政、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第三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11—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业务主管部门能否继续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审计)机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组织绩效自评价,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第三十七条市级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第三十八条市级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第三十九条市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设立、调整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收回相关资金,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2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制发的《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拨付操作细则》—13—附件: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拨付操作细则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一、审批权限(一)对于以下财政专项资金,由市长审批: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预算未编制到具体项目,在年度执行过程中细化项目分配方案涉及资金达到以下规模的,其中:(1)城建交通发展类专项资金,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14(2)水利专项资金,为3000万元及以上的;(3)其他专项资金,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2、追加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3、其他需由市长审批的事项。(二)对于以下财政专项资金,由分管市领导审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预算未编制到具体项目,在年度执行过程中细化项目分配方案涉及资金达到以下规模的,其中:(1)城建交通发展类专项资金,为200万元至5000万元;(2)水利专项资金,为200万元至3000万元;(3)其他专项资金,为200万元至1000万元。(三)对于以下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批拨付: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2、有明确政策和标准的补助、补贴类专项资金;—15—3、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细化项目分配方案涉及资金小于200万元的。二、审批流程1、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财政局。2、市财政局提出办理意见,其中:(1)需分管市领导或市长审批的,经市财政局签批后,反馈主管部门。(2)不需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3
本文标题: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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