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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宁委发〔2012〕33号)精神,细化落实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措施,促进青年大学生创业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区(县)分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创办”),负责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市“大创办”负责本细则实施的总体统筹协调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应按照《关于实施万名青年大学生创业计划的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制订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将扶持青年大学生创业工作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逐级分解,强化工作责任考核,确保青年大学生创业目标顺利完成。第二章政策兑现和办理流程第三条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的申领与办理(一)申领条件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海外留学人员);2、有创业项目意向计划书并基本可行的。(二)申报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创业项目意向计划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办理流程市、区(县)“大创办”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服务专门窗口,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创业项目工商注册(或意向注册)所在地区(县)统一受理《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以下简称《创业证》)的申领和审核发放,并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海外留学青年大学生在宁自主创业申领《创业证》,在市“大创办”服务窗口统一受理。青年大学生创业凭证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第四条优秀创业项目遴选与评估(一)申报条件1、申报创业项目者必须为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2、创业项目符合“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导向,经营模式新颖、具有可行性、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或商业发展前景较好。(二)申报受理在市、区(县)“大创办”服务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南京大学生创业网”()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创业项目核心成员身份证明材料;2、创业项目计划书(可附专家推荐材料)。参加各类大学生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可通过大赛组委会向市“大创办”服务窗口集中申报。(三)项目评估区(县)“大创办”于每周五将受理申报材料汇总,通过“南京大学生创业网”上传至市“大创办”进行统一汇总。市“大创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筛选,会同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根据初筛选备评的创业项目行业类型,聘请专家定期评审并对外公布。(四)资金拨付通过评估入选的优秀创业项目和特别优秀创业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凭《创业证》按规定给予资助性投资。资金50%由政府直接补助,50%由市紫金科技创业投资集团天使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紫金科创天使基金细则”实施),紫金天使资金进入南京银行专有账户专款专用。第五条大学生创业载体的认定与补贴(一)市、区(县)各级政府应发挥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基地),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认定标准:1、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方向,有完整的服务功能和体系,运转良好,建有正常的企业(实体)入驻与退出(孵化)制度;2、创业园区面积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3、有专业化管理服务机构,配套服务完备;4、入驻园区企业合法经营、用工规范,初始创业大学生占园区企业总数50%以上。(二)符合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认定标准的各创业园区,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区(县)“大创办”提交申报材料,市“大创办”组织进行现场验收评估,经验收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的,由市财政按建设规模和标准分别拨付一次性建园奖励补贴。(三)“市大学生示范创业园”建设和运行,由市财政重点扶持。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在大学城内或附近建设的三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由市、区财政共同扶持。第六条创业场地和公租房的申请与办理(一)持《创业证》的青年大学生需要提供创业场地扶持的,可向市、区(县)“大创办”提出申请,“大创办”提供免费推荐入园等服务,对入住创业园区的项目,由大学生创办企业纳税属地区县(开发园区)按规定提供免费场地或租金补贴。(二)无自有住房的初始创业青年大学生在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业的,可凭证向特别社区申请优先安排公租房;在紫金特别社区外创业的青年大学生可凭《创业证》向纳税属地区(县)“大创办”提出申请,由市、区(县)公租房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第七条创业融资政策扶持的申请与办理(一)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申请条件(1)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2)申请人需办理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个人保证等反担保手续;(3)申请人应有50%以上创业所需资金或资产;(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行政审批手续。申报材料(1)申请人填写《南京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申请审核表》和《委托查询个人征信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户籍证明、《创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创业计划书摘要。2、合伙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申报材料(1)创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牵头人或合伙人持“组织就业协议书”及组织成员签名的“小额担保贷款还款责任承诺书”或“合伙协议书”;牵头人与组织成员的户口簿、房产证、《创业证》、经营场所租赁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3、贷款办理符合小贷申请条件的青年大学生,携带申报材料向创办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大创办”服务窗口提出贷款申请,报市“大创办”审核,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的,最高可分别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和50万元。4、贴息办理凡符合上述小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小贷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具体申请条件、申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办理流程可在“南京大学生创业网”查询和下载。(二)创业融资配套资金申请凡持《创业证》人员,以创业项目为平台获得省以上专项资金支持和社会风险投资的(已享受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除外),可以凭融资的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大创办”提出政府无偿配套资金支持申请。市“大创办”经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按单个创业项目所争取资金或融资总额的1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创业小企业商业贷款贴息申请1、申请条件(1)青年大学生创办的小企业可在南京市各存款类金融机构申请小企业商业贷款,还本付息后申请政府贷款贴息需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招用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含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企业在职人员总数的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贴息时,新招用人员中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的人数仍然保持在当时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2)申请商业贴息的贷款企业,工商注册、经营地均在南京市范围,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2、办理流程(1)申贷时进行贴息备案。青年大学生创办企业获得商业贴息贷款1个月之内,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最近年度末财务报表、在职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有效)、所招用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填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备案表》,向市“大创办”进行贴息备案。(2)还本付息后申请贴息,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由市“大创办”对吸纳就业情况及吸纳比例进行再次核定后,送财政部门办理贴息。(3)市财政局在市“大创办”送交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核定贴息金额后拨付至贷款企业。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以下简称“原五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操作办法,办理结果报市“大创办”备案。第八条税费减免的申请和办理市、区(县)“大创办”负责统一受理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税费减免政策的申报,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与执行。(一)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税政策1、申请条件青年大学生自主创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限制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符合规定条件人员(证上需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创办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大创办”提出申请,区、县“大创办”初审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大创办”汇总审核,认定后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认定的企业携《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等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标准办理减免税手续。(二)个体经营减税政策1、申请条件毕业年度内及符合条件的毕业不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2、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凭税务部门所需材料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第九条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申请与办理市、区(县)“大创办”负责青年大学生享受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申报受理与核定,财政部门负责政策的兑现。具体办理流程如下:(一)创业成功奖励1、申请条件(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的首次创业的各类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或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2)正常经营纳税一年以上和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2、申报材料(1)填写《自主创业青年大学生成功创业补贴申请表》;(2)《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大学生向市、区(县)“大创办”提交申报材料,市“大创办”负责审核确认,报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标准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发放。原五县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操作办法,办理结果报市“大创办”备案。(二)带动就业奖励1、申请条件青年大学生创办企业3年内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或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向区、县“大创办”提交申报吸纳就业的相关材料,区县“大创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大创办”审核汇总,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标准向申请单位一次性发放。(三)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1、申请条件青年大学生创办企业招用我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办理流程青年大学生创办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季度终了后携《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大创办”提出申请,区、县“大创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大创办”审核汇总,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区财政将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资金按规定标准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第十条创业指导站和创业培训补贴(一)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补贴1、指导站建设标准鼓励在宁高校结合大学生创业园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指导站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建有专门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室,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指导站的日常事务,定期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且在培养发掘有创业潜能的在校大学生留宁创业效果显著。2、补贴流程大学生创业指导站符合建设标准的,向市“大创办”提出补贴申请,由市“大创办”进行实地考评,经认定符合规定要求的集中报市财政局核拨经费补贴,按每个达标站5-10万元一次性拨付到相关学校。(二)大学生创业培训持《创业证》的青年大学生参加有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每人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1、培训模式由市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培训机构。中标培训机构在签订工作协议后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2、培训流程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到定点机构报名,定点机构按规定工作流程开展培训。参训学员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培训过程督导制度,定点机构应按工作协议约定开展工作,如有违约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培训资格。培训学员经考试合格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3、补贴标准与经费拨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参加培训的学员个人先全额垫付
本文标题: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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