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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交易下的货物纠纷案Br材料122003年,美国出口商A与韩国进口商B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A出售1000公吨小麦给B,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当时在A装运的3000吨散装(inbulk)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1000吨给B。但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使小麦发生变质,而使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但A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逐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交货的责任,对货物在途中发生的损失不能转嫁给买方。CFR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什么是CFR术语?卖方义务买方义务(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3)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4)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卖方A对买方B负有交1000吨小麦的责任。在2000通则中,B5款对风险转移明确规定:“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但在本例中,由于卖方出售的1000吨小麦是散装的,而且和另外2000吨小麦混装在一起。A在出售这1000吨小麦时,并未指定或特定化。因此,在这1000吨小麦交给B以前,卖方A就不能以损失1200吨为理由,把其中1000吨认定是卖给B的。因此A仍然不能推卸他交付B1000吨小麦的责任。虽然按照CFR合同的规定,如果货物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只,那么,自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便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种规定适合一般情况下的CFR合同。Br2000通则2010通则为了与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Board”术语相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从本案例我们可以引申出另一个重要问题: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虽然与合同的性质有关,但同时也要考虑风险的划分与货物的交货状态有关。假设本例中A出售的是1000吨包装小麦,卖方在装船时,已把这1000吨小麦清楚地分开,并在包装上刷注了指定的唛头,从而确定这1000吨是出售给B的,如果这1000吨货物因风险导致全部或部分损失,那么,这项风险应属于B的责任。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教条。本案例中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所以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也就如“无源之水”,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
本文标题:国贸案例分析CFR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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