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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备部财政部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总装备部财政部装计〔2006〕l32号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海军、空军、第二炮兵装备部、总参谋部办公厅(机要局)、作战部(测绘局、气象水文局)、情报部、第三部、通信部、电子对抗部、陆航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部、通用装备保障部、后勤部、92l工程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装备部各技术管理依托机构: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国防科研与武器装备发展,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条国防科研试制费由总装备部归口管理,主要用于装备的预先研究、研制以及与装备科研有关的技术基础工作,分为装备预先研究经费、装备型号研制经费和装备技术基础经费。第四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国防科研项目研制进度实施“里程碑”拨款,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第五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分工第六条财政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二)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三)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四)拨付国防科研试制费;(五)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决算;(六)参与制定国防科研价格管理办法;(七)检查、指导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八)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总装备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二)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三)汇总编报和下达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四)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进行会计核算;(五)组织国防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六)汇总编报和审批决算,报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七)归口管理国防科研价格工作;(八)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研制单位合同经费的使用情况;(九)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二)制定本部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三)编报和执行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按照合同对经费进行管理;(四)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合同,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结算,进行会计核算;(五)负责本部门国防科研项目节点经费的考核、财务验收工作;(六)按照合同规定对乙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编报决算,报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八)负责分管装备科研价格工作;(九)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总装备部委托的中国科学院、有关军工集团公司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部门(单位)对分管的国防科研试制费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二)编报和执行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三)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结算,进行会计核算;(四)编报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五)负责本部门(单位)直接拨款的国防科研项目节点经费考核、财务验收工作;(六)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第十条总装备部各技术管理依托机构,根据总装备部授权,对分管的国防科研试制费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级经费管理规定;(二)编报和执行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按照合同对经费进行管理;(三)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结算,进行会计核算;(四)按照合同规定对乙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编报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六)负责国防科研项目节点经费的考核和财务验收工作;(七)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二)执行项目合同,组织并确认科研收入;(三)对实行总承包的国防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确定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并按照合同规定管理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四)严格国防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五)报告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情况;(六)测算科研项目计价成本,提出价格方案。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十二条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范围包括:国防科研项目成本、收益和技术协调费。第十三条国防科研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第十四条收益是指国防科研项目价款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后的差额部分,在完成研制(究)任务后按规定结转。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节点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节点项目经费总额3%的收益;未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总收益。第十五条技术协调费是指军工集团公司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系统技术协调的费用,只能用于项目需要的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和总装产品靶场试验期间的专用通信费。第十六条下列费用不准在国防科研试制费中列支:(一)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军队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和工资(自收自支的单位或聘用人员除外);(二)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含自筹基建投资)、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三)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四)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五)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和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六)未经财政部、总装备部批准同意的其他费用。第四章预算第十七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管理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经费管理渠道编报国防科研试制费年度预算。第十八条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和孳生的利息收入。第十九条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国防科研试制费年度预算,报送总装备部。总装备部审核、汇总编报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第二十条预算编报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年度预算由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另发)构成,编制说明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有关问题和建议等。第二十二条年度预算批准后,各预算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预算编报程序及时办理预算批复。第二十三条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后,一般不得变更。重点国防科研项目确需调整预算的,应于9月底前进行调整,并按预算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第二十四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章拨(付)款第二十五条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按照已批准的预算和项目合同执行。第二十六条管理国防科研试制费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防科研项目“里程碑”拨款管理的规定,总装备部提交“国防科研试制费(专项经费)拨款申请书”。总装备部审核汇总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经费申请指标,根据项目研制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向财政部请领经费。第二十七条管理国防科研试制费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对研制单位的节点考核。对完成约定条件的国防科研项目按节点考核结论及时拨(付)款;对未完成约定条件的项目,按节点考核结论缓拨(付)、停拨(付)部分或全部款项。研制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国防科研项目的研制进度、技术质量、费用开支的详细情况及文字说明。第六章决算第二十八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第二十九条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60天内,根据实际开支情况编制国防科研试制费年度决算,报总装备部。第三十条重大国防科研项目实行项目决算制度。在项目研制结束后,军队使用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国防科研试制费年度决算包括编报说明和决算表(附件1);项目决算表另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总装备部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决算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汇总编报国防科研试制费年度决算。第三十三条总装备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国防科研试制费年度决算,及时办理决算批复。第七章价格管理第三十四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法规,依据相关技术文件,按照全系统、全寿命管理要求,对国防科研项目概算价格、合同价格及其调整,组织审核、专家评审和报批。第三十五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国防科研项目概算价格组织审核,提出概算价格方案以及后续装备采购目标价格,连同科研立项综合论证报告一并报总装备部审批。第三十六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在国防科研项目合同订立之前,应当对国防科研项目合同价格组织审核。重大项目合同价格方案,应当报总装备部审核确认;其他主要装备合同和一般武器装备合同价格报总装备部备案。第三十七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因概算或合同变更需要调整的国防科研项目价格组织审查,并提出调整方案,报总装备部审批。第八章检查与监督第三十八条管理国防科研试制费的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检查。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财务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开支应拒绝办理。第四十条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各项内控制度,严格划清国防科研试制费与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技改费以及其他资金支出的界限,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挪用,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一)用于国防科研计划外项目的;(二)以各种方式自行提留、抵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三)收受或变相收受国防科研试制费回扣的;(四)用国防科研试制费搞融资、抵押、担保、炒股、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五)擅自用国防科研试制费搞基本建设、整体性技术改造的;(六)未按规定购买通用仪器设备的;(七)擅自用国防科研试制费补充单位行政事业费的;(八)以合同、外协等名义变相把国防科研试制费转为单位自有资金或改作他用的;(九)用国防科研试制费支付集资、摊派、赞助款的;(十)其他挪用行为。第四十二条国防科研项目合同履行完毕节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工作可单独也可与项目验收结合进行。结合进行时,应当在项目验收委员会下设立财务验收组,负责项目财务验收工作。第四十三条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国家、总装备部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审计。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规定的部门(单位),按照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审计罚没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管理国防科研试制费的部门和单位是指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总装备部委托的中国科学院、有关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部门(单位)和总装备部各技术管理依托机构。研制单位是指承担研制任务的军队和地方科研及试验单位、研究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总装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财发[2007]171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哈尔滨工业大学各类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进度,根据已公布的国家、省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军工计划项目军工计划项目指:总装备部和国防科工委下达的计划项目。根据《国防科研计价管理办法》[1995]字第1765号和《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装计[2006]132号文件执行经费管理。军工科研项目计价成本,包括从项目论证阶段到试生产阶段所发生的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费、管理费等八项内容。具体计价范围和计算方法:一、设计费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发生的论证费,调研费,计算费,技术资料的购买、复制和翻译费,设计用品费,设计评审费,设计跟产费等。计算方法为:(一)论证、调研、设计评审、设计跟产等费用,按预计参加人次乘以人均费用(本单位人员工资费除外)计算:(二)支付外单位计算费用=Σ(计算时数×小时费用率)二、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制
本文标题: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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