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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际商务谈判协议纠纷的处理友好协商•概念•友好协商是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磋商,各自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双方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消除纷争。友好协商•特点和性质•1不必经过冲裁和诉讼程序,可节省仲裁和诉讼的费用。•2气氛氛围较好,有利于贸易关系继续友好发展。•3双方都愿意通过协商,各自让步,承担一些损失,求得友好解决。调解概念并不是所有争议都能够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当争议发生后,若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肯让步,争议就无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可将纷争提交专门的机构,由专门机构派专人进行调解。调解•特点和性质•1是诉讼调解使诉讼更加“人性化”。•当事人是民事纠纷诉讼的主角,•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2是诉讼调解可以有效地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所谓诉讼调解,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根据自愿的原则,对争议的民事权益和法律关系,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协议,以解决双方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调解•3是诉讼调解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大家知道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4是诉讼调解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民事纠纷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纷争,•当事人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调解•如前所述,由于诉讼调解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民事纠纷,这样,势必大大降低和弱化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抗性,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也有利于当事人的自动履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练习题:1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案例分析•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例分析•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任,为什么?案例分析•回答•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分析•(2)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因此,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仲裁一、概念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自愿将相互之间的争议交给第三者,任其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仲裁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又有法律强制性,她是使用非常广泛的解决争议的一种形式。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很重要的一项协商内容就是合作双方出现矛盾时的解决办法,因此,仲裁是不能遗漏的一项条款,因为按国际公约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仲裁的建议,就不能申请相关部门受理仲裁。仲裁二、形式与内容形式口头仲裁协议(绝大多数国家)书面仲裁协议(日本、瑞士等)仲裁条款: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实现约定将未来可能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单独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就该争议的仲裁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仲裁二、形式与内容内容1、仲裁事项2、仲裁地点3、仲裁机构及规则4、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二、基本程序1)受理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2)组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受理组庭开庭审理裁决3)开庭审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4)裁决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仲裁三、案例分析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思考:(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此程序是否正当?为什么?回答:(1)此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2)此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因合同发生的纠纷既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包括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此均具有管辖权。换句话说,只要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则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利就是存在的。(3)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者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4)此程序正当。因为仲裁虽然需要开庭,但是通常情况下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要公开进行,可以公开进行。•诉讼:国际商事诉讼是指通过诉讼的方法解决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争议或纠纷。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受理国际商事的法院,也没有统一的诉讼法,所以,国际商事诉讼主要涉及国际商务活动争议案件行使管辖权的问题。诉讼司法管辖的两个标准:•属地管辖权:侧重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地域性质或属地性质,强调一国法院对于其他所属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实和行为都具有管辖权,其基础就是被告人在法院所属国境内设有住所或习惯居所,或者是物之所在地或法律事实和行为发生位于该国领域内。•属人管辖权: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强调一国法院对于其本国国民参与的诉讼具有管辖权,管辖权的基础是诉讼当事人中有一方是法院所属国的国民。对外贸易案件多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诉讼程序:一:起诉二:担保三:审判四:执行115班栾丹露01姚佳03席丹丹09符艳14吴琼23张强29谢谢观赏
本文标题:国际商务谈判协议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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