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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集(第二版)答案孟祥年主编
1第一章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一、名词解释1.FAQFairAverageQuality即良好平均品质,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商品的平均品质水平。国际市场上买卖农副产品时常见的一种“标准”,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大路货”。2.GMQGoodMerchantableQuality即上好可销品质,指卖方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适合商品销售,而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去说明商品的具体品质。在国际贸易中,适用于木材、冷冻鱼虾等水产品的买卖。3.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它是指在工业品交易中,买方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误差。4.CounterSample即对等样品,指卖方按买方来样复制、提供或加工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确认后的样品即为“对等样品”。也可称为“回样”或“确认样品”。对等样品改变了交易的性质,把原来的凭买方样品买卖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5.DuplicateSample即复样,卖方向买方寄样品的同时给自己留存的样品,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品质争端,作交货或处理纠纷时核对。6.GrossforNet即以毛作净,指散装的大宗低价商品,一般无包装物,或一些有简单包装,但同货物重量相比很少,价值很低,因此在计价时,可以将毛重当作净重计,这种方法称为“以毛作净”。7.ConditionedWeight即公量,指用科学的方法将商品的实际水分抽出,再加标准含水量所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适用于羊毛、生丝等经济价值较高但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8.MoreorLessClause即溢短装条款,指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9.NeutralPacking即中性包装,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原有商品的商标或品牌的包装。10.ShippingMark即运输标志,俗称“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的有关人员识别货物以防错发错运,它通常由发货人或收货人代号、目的地名称、批件号、参考号等四部分组成。二、填空题1.凭实物样品表示法;凭文字说明2.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凭说明书、图样买卖3.反映商品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同一类商品因其规格上的差异所形成的不同级别;政府部门或行业团体统一制定或公布的规格或等级4.FAQ;大路货;以毛作净5.GMQ6.规定范围;规定极限;规定上下差异27.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8.国际单位制、公制、英制、美制9.毛重、净重、公量、理论重量10.单件运输;集合运输11.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12.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运输标志三、单项选择题1.③;2.②;3.②;4.③;5.③;6.③;7.④;8.③;9.②;10.④;11.②;12.③;13.①;14.③;15.③;16.②;17.①;18.②.四、多项选择题1.①②③;2.①②④;3.①③⑤;4.①②③④;5.③④;6.①②③⑤.五、判断题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六、问答题1.(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2)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不应列入;(3)在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4)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5)同一笔合同项下,单据、信用证和实物包装等各环节涉及到的名称应该一致。2.(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品质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通常又有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两种方法。(2)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即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具体又可以分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等六种方法。3.凭样成交的基本要求是样品是交货的标准,唯一的依据;卖方所交商品在品质上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凭样成交应注意的问题:(1)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应当注意对方的来样中是否有反动的、黄色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原材料、生产加工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如若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的工业产权问题时,与卖方无关,概由买方负责。(2)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当注意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即样品能代表整批货物的平均品质;寄出样品时,应留有复样,妥善保管,供日后查照和验证货物之用;对货样不能完全一致的商品,在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卖方交货与所提供样品的品质大致相符或基本相符”,以防买方因卖方所交货物与样品有微小差异而拒收或索赔;严格区分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为避免误会,对于不是凭样成交的样品,应在样品上注明“参考样品”字样。4.数量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规定数量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在商洽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数量,防止心中无数,盲目成交(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3具体。进出口合同中成交量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①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②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③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等。5.国际贸易中重量的规定方法主要有:按毛重、按净重、按公量、按理论重量及按法定重量等6.溢短装条款主要包括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溢短装部分的选择权及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原则等三部分内容。例如:中国大米,1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Chineserice,100metrictons,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7.包装标志分为运输标志(ShippingMark)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Mark)警告性标志(WarningMark)尺码重量标志(MeasurementWeightMark)等。运输标志俗称“唛头”,它通常由(1)收发货人代号(2)目的地名称或代号(3)批件号等三部分组成。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建议,运输标志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发货人或收货人名称的缩写或代号;参考号;目的地名称;批件号等。8.若交货前红小豆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会惜售,即少交(在5%范围内);若交货前红小豆价格下跌,卖方要想获利,应多交货物,最多可多交25公吨。七、分析题1.有拒付的权利,原因如下:(1)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2)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3)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求双方都可以接收的解决办法。但需注意无论采用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纠纷。2.责任在我方。因为我方第一个拒赔理由不成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我方实际所交的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实际交货品质与合同中凭说明约定的品质规定不符,显然违反了合同;我方拒赔的第二个理由也不成立,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但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判断此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故我方应主动承认责任,赔偿买方损失。3.该公司的做法不可行。根据国际惯例的做法,若合同中未规定按毛重或净重计算商品的价格时,应按净重计算价格。所以我公司应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4.(1)作为卖方,要尽可能少装货物。根据本案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7600公吨的货物。因为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定约时的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货意味着多损失。(2)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获取额外利润,定约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按照装运时该货市价计算。5.《UCP600》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卖方一般应按合同规定交货,但采用信用证支付且货物不是以包装或个数单位计量的,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据此,此案例中,卖方最多可交货10000公吨,因信用证总金额为100万美元,多装了就会超过了信用证总金额,卖方最少可交9500公吨。6.有不同。“大约”一词究竟有多大的伸缩,各国法律解释不一。根据《UCP600》的规定可有10%的增加,后一种明确规定了1000公吨可有5%的增减。后一种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1050公吨,最少可交9504公吨。多交或少交货物按合同价计算。7.根据《UCP600》,针织布10000千克,不是以包装或个数计量可有5%的增减,而针织衫5000件,是用件数计量的,故不可有增减;信用证总金额为大约50000美元,所以总金额最高可达55000美元。故我出口数量针织布最多可交10500千克(价值42000美元),针织衫5000件(价值10000美元)。两项合计52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最高金额。故针织布最多可交10500千克,针织衫最多可交5000件。8.责任在我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需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显然是我方违反了合同的包装条款,我方应主动向对方道歉,以求得买方的谅解。9.我公司的上述做法不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但在信用证支付下,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但以包装或个数计数的则不适用。此案例中手套是以个数计数的,所以不可以有任何增减,必须按来证的要求装运。10.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外贸公司为了达成交易,不顾工厂生产加工的局限性,对客户的高品质的苛刻要求视而不见,强行签订合同,致使交货期也得非常紧迫,我方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由此得出,对品质的要求一定要从生产加工的实际出发,考虑到实际交货的可能性,决不可以硬性去做自己做不到的事情,这样做的后果,只能给自己带来烦恼和损失。11.买方要求合理,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应按合同规定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卖方无视合同规定,将每箱24听,每听5瓣桔子的包装方式改为每箱26听,每听6瓣桔子。这种任意违反合同规定的做法直接侵犯了买方的利益,不符合当地市场消费者的习惯要求,并且卖方只在外包装箱上注明“MadeinChina”,而没有标示在每听罐头上,这都不适合在市场上销售,买方需要重新加工,这笔费用理应由卖方承担。买方对此有权提出赔偿损害要求,在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还可以拒收货物。12.根据来证的意思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C.K.D,CompleteKnockedDown即完全拆散包装)。由于我方未弄清来意,既未要求对方改证,也未按来证的规定办,即行装船,从而造成货证不符。当然进口国家海关要课以罚款和征收较高的关税(整件与散件的税率不一样,前者税率高,后者税率低)。对此,我方难辞其咎,理应考虑赔偿。八、操作题1.EHG/06BF01DK/SINGAPORE/NO.1-202、(1)鱼粉FishMeal蛋白质55%以上Protein55%Min.脂肪最高9%Fat9%Max.水分最高11%Moisture11%Max.盐分最高4%Salt4%Max.(2)样品号NT002长毛绒玩具熊尺码24英寸(SampleNT002PlushToyBearSize24’)(3)光明牌婴儿奶粉(BrightBrandInfantMilkPowder)(4)柠檬酸钠规格符合1980年版英国药典标准(SodiumCitrateSpecificationsinconformityw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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