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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18世纪西方的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中,卢梭的思想是最激进、最有深远影响的。卢梭以其鲜明的个性、独特的思维方式,具体阐发了人民主权学说。“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他的全部政治法律理论的精华所在。”在《社会契约论》里,卢梭提出公意,这一重要概念,尤其在他的人民主权论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对卢梭思想的理解和评判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是见仁见智。但不可否认,人民主权学说对于全世界都有巨大的影响,其中围绕公意和众意对于人民主权的理解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卢梭是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得出人民主权结论的,其理论的逻辑起点便是“公意”。他讲的公意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每个人都要参与,因为公意是一种意志,离不开自然的人的意志过程。众意是通向公意的唯一道路。卢梭认为,根据契约形成的“共同体”便是国家,而国家的主权(即最高统治权)必须体现人民的“公意”。所谓“公意”就是指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或者总的意志,即社会中每个人的意志的统一或总和。但“公意”不同于众意、私意和团体意志,其区别在于公意是从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的,而众意、私意和团体意志则有可能是从个人利益出发。他认为主权来源于公意,惟有公意才能代表公共利益,才能够给每个人带来公共幸福。公意的基本特点便是它的整体性,是人民整体的意志,这种整体意志包含了个人的意志,因此个人服从公意、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等于自由。这种体现人民“公意”的国家主权自然应属于全体人民。这就叫做“主权在民”,或称“人民主权”。在卢梭看来,作为公意的主权,不仅高于个人或团体利益,也高于单个公民。公共的力量不是个人力量的简单相加,它大于个人力量的总和。它代表了整体的最高利益并受到它的有力保护,因此,个人就应该服从于它,甚至在必要时为之做出牺牲。如果出现有人拒绝服从,他们将会被“强制服从以获得真正的自由”。但卢梭同时也规定了这种神圣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公共约定的界限之内,不能任意侵犯契约留给每个人的财富和自由,也无权对臣民要求的更多。卢梭对公意的定义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首先他没有明确说明谁的意志代表公意,如何确定公意。他将公意与众意相对立起来,使公意失去了众意的基础,使得公意这一概念更为抽象,更为难以确定。卢梭说:“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10]这段话表明,完全的众意之和即公意,但是不完全的众意之间基于私利的相互妥协协议却不一定反映公意。所以,如果所有有代表性的利益集团(政团)都能被组织进入议政院,并获得相称的议席,那么在“公意表达机关”和“公意政党组织”的公共立场之积极影响下,经过利益协调过程,议政院也可以形成公意.众意是共同利益也即集团利益表达的产物,个人意志则是个人利益表达的产物。个人意志一般地总能集合为众意,而众意却有别于公意。因为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人私利的总和。所以,众意是具体的,它可以表现为多数人的利益,可以经由多数票决制来形成;而公意则是抽象的,它试图体现国家全体成员的普遍利益或根本利益,不一定与多数人的利益表达相一致,也难以简单地经由多数票决制来形成。马克思把众意称之为“共同利益”,把公意称之为“虚幻的共同利益”或者“虚幻的‘普遍’利益”
本文标题:卢梭公意对于人民主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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