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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字体大小:大-中-小lw1251844618发表于10-12-2110:25阅读(719)评论(1)分类: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字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0〕18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1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入库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选项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围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二)选项入库原则1.坚持公开择优选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方式,鼓励有实力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省级在《新华日报》、江苏农业开发网、江苏省财政厅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公告及选项要求。所有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省级竞争择优立项,对拟立项扶持的项目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各市对确定报送省级项目库的项目,须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坚持促进农民增收。把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辐射能力强作为选项入库的首要条件。对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多、与农民利益联结紧、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组织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坚持发展主导产业。各地入库的项目必须与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突出扶持能够明显带动主导产业发展的项目。对农产品原料大部分来自本地、出口型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扶持,重点扶持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延伸的项目。4.坚持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在地方政府有明确规划并着手建设的基础上,对区域性、有特色的专业性市场进行扶持,参与建设。鼓励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储藏保鲜和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5.坚持突出重点区域。以农业大县、沿海地区和苏北地区为重点,项目申报适当倾斜。加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向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集聚,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内农业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扶持。二、扶持范围、扶持重点和扶持对象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结合我省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优质粮油、特色蔬菜园艺、特色水产、规模畜禽等市场空间广、增值潜力大、效益比较高的现代高效农业产业。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不予扶持的项目包括: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扶持对象包括:对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本次选项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优先推荐进入省级项目库。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发县和项目单位不得申报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1.截止到2010年底,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项目单位。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2.被中央和省审计及检查通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项目单位。3.2010年产业化经营项目未实行“先建后补”和截至省级验收尚未完成的开发县和项目单位(不含省级批复调整项目)。4.拖欠上级农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开发县和项目单位。5.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或经营亏损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三、扶持方式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请其它支农财政资金。(一)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分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同时积极扶持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8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可列为双方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并对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贴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不超过5.4%,单个项目贴息资金控制在20—2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不超过4.8%,单个项目贴息资金控制在20—120万元。(二)财政补助项目财政补助项目分为龙头企业项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的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农产品加工等项目;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为40—100万元,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50%;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为100—200万元,补助标准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0%,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70%。财政补助项目继续试行“先建后补”管理模式,有关要求按苏农开产〔2010〕10号、苏财农发〔2010〕41号文件执行。项目建设总投资不包含流动资金及劳务工资、土地购置及租赁费、化肥、农药、饲料、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办公设施及非生产性投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1.种植基地项目: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2.养殖基地项目: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3.农产品加工项目: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用于科技措施支出的费用一般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4%。四、申报条件(一)贷款贴息项目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贷款期限、额度符合规定要求。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状况良好。3.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4.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5.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二)财政补助项目1.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申报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单位须是省农委发布的“全省政府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库”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9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50户以上予以优先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申报单位为龙头企业的,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五、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数量产业化经营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各地具体申报个数如下:1.各开发县及省农垦可申报8个项目,包括3个财政补助项目(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2个,农业龙头企业项目1个);5个贷款贴息项目(其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不得超过3个)。各市市直可以申报2个贷款贴息项目,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不少于1个。2.为促进沿海地区加快开发与建设,连云港、盐城、南通市的沿海开发县可各多申报1个贷款贴息项目。各地应根据当地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情况择优申报,没有符合条件的可少申报或不申报,各项目类型指标不能调剂。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可超报,不受指标限制。(二)材料要求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格式及有关要求详见附件1,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三)上报方式和时间各市、县(市)在申报项目初选的基础上,报省项目库的项目须以市为单位在市级报纸上发布公示公告,在市级网络平台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后,县(市)级行文上报市级,市级审核汇总报省(文件一式2份)。申报文件应说明项目申报情况、选项的原则和依据、选项程序和方法、项目公示情况等,项目入库情况表和申报情况的说明随文报省备案。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材料一式10份,电子材料存入U盘,于10月25日前报省;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于2011年1月5日前报省。申报材料附表的电子文档;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及与农发行合作项目初审表等需省级汇总的附表,一式5份(不装订)一并上报。各地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规范操作,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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