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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疆中长期医药卫生人才规划(2011-2020年)》、《自治区医药卫生人才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大力实施“科教兴新、人才强卫”战略,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引进体系,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吸引、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医疗卫生学科领军人才,带动我区医疗卫生系统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引进的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包括全职引进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引进范围包括疆外医药、预防、保健、科研及管理等医疗卫生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引进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的基本原则:(一)重点突出。围绕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较强实践、科研和教学能力的创新创业型人才。(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宽松的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聪明才智和引领带动作用。-2-(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和优惠条件,成熟一个、引进一个、使用一个。(四)强化考核。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考核考评,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际业绩,促进引进人才认真履职、发挥作用。第四条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宏观管理等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第五条用人单位是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第二章引进人才基本条件第六条全职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新疆,热爱卫生事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遵纪守法,作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二)具有海外高水平大学或国内知名医学院校博士学位和相应的执业资格;(三)年龄原则上应在40周岁以下,对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特别优秀的人才和紧缺人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3-(四)在疆外或海外医疗机构或科研院所从事医药、预防、保健、科研及管理等专业,有较强的实践和科研能力,具有突出研究成果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科研团队。第七条柔性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新疆,热爱卫生事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遵纪守法,作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四)长期从事临床或科研第一线工作,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学术造诣高,在所从事学科领域的研究成绩突出,曾经或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主持的项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五)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六)具有较强的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七)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单位至少工作1个月以上。第三章引进程序-4-第八条确定岗位。自治区卫生厅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岗申请。自治区卫生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设岗申请进行审定,并报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公布获准设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的单位及学科、专业名单。医疗卫生机构递交设岗申请时间为每年年底之前。第九条发布引才信息。自治区卫生厅根据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对引进人才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等信息进行公布。公告发布后,鼓励引进人才单位,通知或组织已掌握、有意向到新疆工作的区外或海外高层次人才报名参加招聘。第十条提交材料。应聘者向拟聘单位提交《自治区拟引进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基本情况表》(另发)和聘期内工作设想、工作目标草案,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业务、学术成果等相关资料。第十一条资格初审和评审。拟引进人才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应聘者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引进、接收初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采取审核应聘者材料、面试、现场答辩等方式,提出拟引进人才初步人选。第十二条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卫生厅党组根据用人单位-5-的引进意见、专家组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引进高层次人才人选。第十三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自治区卫生厅对确定的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在相关报刊、网站和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将引进人才名单及基本情况,上报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签订《自治区医疗卫生高层次引进人才聘任合同》(另发)及工作任务书,规定引进人才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以及聘任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同时,办理全职引进人才相关录用、调动手续。第十四条对于单位急需、特需、关键的人才,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可一人一策、一事一议,采取特殊的引才形式和措施。第四章待遇条件第十五条全职引进人才待遇条件:(一)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采取年薪制、期权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工资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6-(二)根据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业绩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为引进人才调整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破格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实行低职高聘;(三)引进人才申请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科研资助经费的,给予优先支持;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四)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随迁居住需办理落户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按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安置配偶工作及解决子女入学(托);(五)享受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条件。第十六条柔性引进人才待遇条件:(一)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配备学科梯队及工作助手;(二)除享受正常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外,在用人单位每工作满1个月,补助岗位津贴1-3万元;(三)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并在引进单位承担讲学、人才培训、学科建设、科研项目、调研课题等工作,提供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10万元;(四)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五)享受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条件。第十七条医疗卫生高层次引进人才纳入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全职引进人才在享受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7-进工程确定的工作、生活补助经费资助之外,卫生厅还将视情给予每人一次性25万元左右的工作、生活及安家等补助经费资助。第五章服务期与管理第十八条全职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的服务期至少为10年,其中首次聘期为5年,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作适当调整。首次聘任期满,续聘工作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柔性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的服务期至少为3年,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作适当调整。首期服务期满,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第二十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岗位聘任制合同管理,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等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及违约责任。第六章聘期考核第二十一条对引进人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考核。引进单位根据岗位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负责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评估考核,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引进人才在聘期内,自治区卫生厅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引进人才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开展评估。-8-第二十二条引进单位对引进人才的考核按照引进人才本人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报告、引进人才所在部门初评、引进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公示等程序进行;自治区卫生厅对引进人才的评估将采取述职、答疑、民主评议、量化赋分和投票等方式进行。引进人才的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专项办公室。第二十三条对引进人才的考核等次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第二十四条引进人才在聘期内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引进单位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一)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的;(三)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五)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第二十五条引进人才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调离受聘岗位的,将停发其相关津贴、补贴。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取消用人单位设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的资格,-9-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七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七条全职引进人才一次性每人25万元左右的工作生活及安家等补助经费资助,由自治区卫生厅从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对引进人才提供其他津补贴和优惠待遇条件。第二十八条柔性引进人才岗位津贴、配套科研经费、过渡住房租金等费用由人才引进单位承担。通过有效评估和考核,自治区卫生厅将对人才引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用于支持柔性人才引进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卫生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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