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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律制度农业部渔业局政策法规处孙海文电话:01059192985邮件:hw_sun@agri.gov.cn一、渔业法基本理论二、主要渔业法律制度三、案例评析一、渔业法基本理论——概念——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特点(一)概念1、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一)概念2、广义——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众多专门渔业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性法律中调整渔业活动的各类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一)概念渔业法律体系——宪法——基本法:《渔业法》——单行法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渔业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公约与协定(19个双边渔业合作协定、加入8个多边国际渔业组织、参与30多个国际公约或协定)(二)适用范围——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三)调整对象人们在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渔业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生产经营关系——开发利用与保护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四)主要特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与自然科学交叉程度高——适用范围广阔——与国际法关系密切二、主要法律制度——水产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港航交通安全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一)水产养殖业法律制度1——养殖证制度2——水域滩涂规划和保护制度3——水产新品种审定与推广制度4——水产苗种生产与进出口管理制度5——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1——养殖证制度: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2——水域滩涂规划和保护制度: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水域和滩涂。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3——水产新品种审定与推广制度: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4——水产苗种生产与进出口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5——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第十九条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二)捕捞业法律制度1——捕捞限额制度2——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度3——捕捞许可证制度1——捕捞限额制度:产出控制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2——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度:投入控制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九五”期间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指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3——捕捞许可证制度:投入控制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三)渔业资源增殖与保护制度1——渔业资源增殖制度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制度3——禁渔区、禁渔期制度4——其他资源保护制度1——渔业资源增殖制度: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制度: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3——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4——渔具渔法管理及其他保护制度: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四)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渔业水域环境监督管理制度2——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制度3——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污染防治制度4——养殖水域环境管理制度5——渔业污染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6——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制度1——渔业水域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渔业法》第32条——第36条;《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置入海排污口、划定海洋倾废区的审查及相关工作。(第30条、43条、47条、57条);《水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27条对重要渔业水体的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2——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制度:《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第十四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3——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污染防治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4——养殖水域环境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5——渔业污染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2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职权6——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制度《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鉴定单位:《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资质管理:甲乙丙三级;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100万到1000万、100万以下的污染事故以及指定区域内的事故;技术人员:《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上岗证》(五)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制度1——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2——水生野生动植物重点保护3——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保护4——水生野生动植物猎捕和采集管理5——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6——国际贸易管制1、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制度国家所有——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补偿制度——法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条例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2、水生野生动植物重点保护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级,特产稀有或濒于灭绝二级,数量较少或有濒于灭绝危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国际公约、协定中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附录III3、水生野生动物生境保护:(1)自然保护区制度法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农业部1997年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3、水生野生动物生境保护:(2)资源调查与环境监测制度法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
本文标题:农业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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