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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案业务研究党纪政纪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某个党组织、党员或非党管理人员违犯党纪或政纪的行为,经批准立案后,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弄清事实,并依据党政纪律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而进行的专门性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是一门科学,有其特点和规律。违纪案件的查处,可分为立案、调查核实、定性、审理等阶段,每个阶段中还有若干个环节和步骤。每个阶段、每个环节需要做哪些工作,如何去做,要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把握,都属于办案业务研究的范畴。因此,学好党纪政纪法规条例,掌握办案规律或方法,对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本人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一、立案1、立案必须举备的条件:a、所立案件必须是属于自己管辖范围;b、所立案件确有违纪的客观事实,包括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问题;c、所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2、立案程序:a、受理:即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举报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或非党干部违犯党(政)纪问题的线索材料。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材料,或者非党(政)纪问题的材料,不应受理。但要作妥善处理。对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认真分析研究其举报的问题是否真实可靠。b、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是立案工作的基础,由于违纪案件千差万别,这就需要认真研究初核的方法和手段,要针对性强、方法得2当,否则将影响初核的效果。初核所获取的关键证据是立案的主要依据,必须注意收集和保存。核查工作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主要收集、整理、分析各种信息,快速准确获取关键证据。同时切记要保密。c、报批:所具保的违纪线索经初核后,经分析认定具备了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填写立案报告,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同级党政组织审批。立案报告的批准,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党政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批准立案或决定不予立案。批准立案后,纪检机关应向同级党组织的组干等部门通报情况。3、违纪案件立案后,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a、组织专案调查组。根据案件性质、违纪者的职务、级别、涉及的范围等不同情况抽调调查人员,调查组组长由牵头办案的纪检机关指定。b、拟订调查提纲。案件调查组组成后,由办案组长召集办案人员认真审阅初核材料,拟订案件调查提纲,其中包括:调查的主要问题、调查的方法、手段、时间的安排、人员分工等。调查方案确定后,报请本案主管领导阅批后执行。c、在调查工作展开前,还应向违纪者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简单通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二、查实调查组通过正当合法手段和方法,查清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取得缺凿证据,这项工作是整个案件检查的核心工作,它的内容包括许多方面。如:被调查人的历史与现状,违纪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作案手段、所涉及的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及其他问题等等。其调查的方法主要是谈话和取证。31、谈话: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找违纪者、知情人等询问涉案的有关问题,是收集证人证言的重要方法及查清案件真相的重要渠道,询问谈话是一项政策性和艺术性很强的工作,它能充分体现出一位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基本功。在询问谈话过程中,需要注意下列三个方面问题:一是程序。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谈话,并认真做好笔录,要随问随记,以问答方式记录,不允许作综合记录。谈话结束后,将笔录当场交给被谈话人核对、修改或补充,然后由被谈话人签出规定要求的意见及姓名、日期、并按手印等。二是要把握规律。现行违纪案件被调查人的心态变化可分以下阶段:(1)摸底试探阶段。多数违纪者在谈话之初,急于试探组织上掌握的底数,有的开门见山的让组织讲清其违纪问题,便于其与组织狡辩;(2)相持阶段。有的违纪者闭口不言,有的避重就轻,轻描淡写地谈一点,有的反宾为主,向组织施加压力,让组织给其说清问题或者恐吓办案人员等等。(3)突破阶段。违纪者在证据面前被迫交代问题。(4)违纪者陈述违纪的客观原因和为党为人民做出的贡献,请求组织从宽处理阶段,等等。因此,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要把握好每个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一般情况下,第一阶段的重点工作是对违纪者进行政策法规教育,使其端正思想,对组织上掌握的违纪者的违纪情况,绝对不能漏底。要不显山,不露水,旁敲侧击,否则,为下步顺利的开展调查工作设置了障碍。第二阶段要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可适当的朦胧并以关键性问题向其交一些底数,切4忌对交底的问题不能讲的非常详细、非常具体。以刚柔并济、引而不发的方式震慑和感化被调查人交代问题。第三阶段需要加大攻势,从已掌握的证据或发现的破绽,准确的选择突破口,而且要以痛打落水狗的气势压倒对方,压跨对方,迫使其彻底交代问题。第四阶段进行正面教育要求其正确对待。三是要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一要掌握“五字”要领。一曰“侃”。初与违纪者接触,先不接触正题。可谈学习、工作、生活、时事、政治等等热门话题,通过“侃”来观察分析违纪者的心态,同时还可以消除违纪者的戒备、紧张的心理,为顺利谈话创造出一个宽松和谐的气氛。二曰“讲”。就是讲政策、讲形势、讲责任、讲利弊。根绝违纪者所犯错误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剖析有关问题,指明出路,帮助违纪者正确认识所犯的错误,促使其端正态度,配合组织查清问题。三曰“点”。就是根据违纪者的不同情况或掌握的证据、材料,在违纪者沉默不开口的情况下,适当地点出违纪事实的某个环节或侧面,促使其交代问题。“点”可分明“点”和暗“点”,在掌握证据较充分而违纪者有心理矛盾不愿开口的情况下,这时可以明点,促使其消除矛盾心理和侥幸心理,否则可采取“暗点”的方法,这样可以掌握调查工作的主动权。四曰“追”。在违纪者心理防线有所突破,调查人员可采取穷追猛打的方法,不给违纪者留喘息之机,以达到彻底弄清事实的目的。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违纪者避重就轻,敷衍搪塞现象,可以扩大战机。五曰“忆”。在掌握了违纪者违纪的全过程情况下,切记盲目收兵,要做过细的工作,5回过头来就其违纪事实的一些细节再进行询问,进一步消除疑点,完善案件询问记录。二要注意办案询问的“八忌”。一忌胸中无数。办案人员与审查对象是一场尖锐、复杂、面对面的较量,要想战而胜之,就必须有一套周密的调查方案。二忌先入为主。要在统观整个询问工作的前提下,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对待口供与证据的关系,正确对待询问与收集证据的关系,既要听取其错误的陈述,又要听取其有理的辩解。既要善于识别并揭露其伪装,又要纠正其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出示的不实之词。既要查清违纪者的违纪事实,又要保障违纪者的合法利益。三忌对立情绪。参加询问的同志要严肃而不傲慢,扎实而不虚伪,老练而不做作,认真而不挑剔等良好作风,使之敬畏你,不敢在你的面前耍滑头。四忌各自为战。参与询问的人员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明确分工,有主有次,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即主询人员要统观全局,其他人员要依主询人员的思路有机地配合,当主询人员正面询问时,其他人员要从侧面助攻,当主询人员耐心做工作时,其他人员要加强政策攻心。不允许主次不分,乱来一气,也不允许主询人员唱独角戏。五忌,随意许诺。询问人员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决不能为一时奏效而迎合对方的心理,以违背原则的方式而随意许诺,启发引导其供述自己的问题。既不能以交代了可以不处理或交代了就没有事了,等等条件为诱饵,随意许诺,讲不能兑现的话,否则会损害组织和办案人员的形象,也有损于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会给工作带来被动。六忌急噪发火。在谈话询问过程中,有些对手非常狡猾,并善于狡辩。千方6百计刺激询问人员动肝火,以便揣摩掌握其底细的情况。如果询问人员沉不住气,动起肝火,一是容易泄密,二是会出现言差语错的现象,往往会授人以柄。因此,询问人员沉着冷静是必须具备而且非常重要的素质之一。七忌溢于言表。当被审查对象与外界隔离,得不到任何信息时,情绪容易紧张,心中无数,不知道其他人如何讲,也不知道我们掌握了哪些证据。这时,对方往往通过办案人员的表情变化来捕捉信息,寻求对策。为此,询问人员要做到不惊不乱,不急不躁,喜怒不显露,控制好自己的感情。八忌形象不端正。形象是气质的一种外在表现。在办案时,询问人员特别是主询人员,所表现出的一种威严感,也是震慑对方的一种心理因素。不允许办案人员有吊儿郎当、稀里歪斜的形象出现,如果有这些恶习的人员参与谈话询问,将对办案工作极为不利。2、取证:就是调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收集获取证据的活动。取证是调查核实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办案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取证的方法要合乎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违反党政纪律案件的过程中,不准采取刑事侦察手段获取证据。(2)手续要完备。每收集一件证据都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比如,谈话笔录要经被谈话人核对无误,签注意见和姓名,按手印;如收集不是原件的书证,要有保管原件的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等。(3)收集的证据要规范化。物证、书证要尽量收集原件、原物。复印件、照片等要有保存单位证明和盖章,证言材料要按要求手写,并由证人签字,按手印或盖章等7等。(4)要迅速取证。取证必须以快制胜,以免有的证据被转移、销毁或者被检查人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给调查取证工作增加难度。现行经济案件取证的几种做法:a、围绕赃款赃物的去向索取证据。赃款赃物也是证据。目前,经济案件的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但在作案的过程中,仍会引起外界的某种变化,仍会露出蛛丝马迹,通过对赃款赃物这些证据,来证明案件的客观可能性。物证是客观存在的,如财务往来,会计凭证等等。围绕赃款赃物的去向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是突破经济案件的有效途径。b、抓住当事人的心理弱点,适时发动攻势,促使其交代问题,获取证据。c、抓住贿方的错误行为,获取证据。行贿方的心理活动与受贿方的心理活动是不同的,摸清行贿方的心态,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启发其交代问题,也是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方面。d、从串供活动截取证据。串供对办案是一种干扰,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也有利于获取证据,串供活动越多,露出的破绽就会越多,揪住违纪者问题的机会也就越多。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违纪者与知情者之间的串供活动,截取证据是获取证据的有效方法之一。3、分析证据,认定错误事实。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去伪存真,并运用符合实际的证据,认定违纪案件的真实程度。证据分析的方法可分为:(1)把全部证据加以分析研究,剔除伪证,假证和错误的东西,去伪存真。(2)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有没有遗漏,如证据不全应尽快补证收全。(3)分析证据是否合法,所有的证据来源途径要正当,方法要正确,手续要完备。否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8认定错误事实的方法主要是使用证据,要从违纪案件的发生、发展、原因、后果以及违纪者在案件中的责任等等环节加以认定。其中:一要抓住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事实加以认定,不纠缠不好认定的个别枝节问题;二要注意不要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加以认定;三是提出不能认定错误事实的证据,如:a、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要进一步核实;b、只有被检查人的交代,没有证据能证实其错误或无法查证的;c、只有单一的间接的证据,又无其他旁证,被检查人又不承认的;d、被所出具证据的人推翻的证据,又无法证明其证据真伪的;e、证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出具的证据。4、错误事实与被检查者见面。这是调查核实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程序。应注意以下几点:(1)事实见面材料形成的规格。即:标题、被检查人的简历、错误事实三个部分。(2)与被检查者见面。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只指调查人员将形成的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当面核对,并听取其说明情况和申辩。见面的时间应放在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之前,见面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被检查者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不论同意与否,都应在见面材料上签出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并按手印。(3)对被检查者所签注意见的处置。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后,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同意事实材料;二是不同意事实材料,并提出个人意见;三是拒绝在见面材料上签字;四是对见面材料部分内容有意见或分歧。对此,应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处置:a、对同意见面材料并签字的,继续做好案件的下步工作;b、对不同意见面材料并提出个人意见的,要做补充调查,进一步核实,其材料附9于事实材料和被检查人的申辩材料之后,不需要再与被检查人见面;c、对拒绝在见面材料上签
本文标题:办案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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