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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条件、程序及申请、汇总表一、申领监察证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环保法规、政策、标准,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二)县及县以上环境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两年以上。(三)乡镇、街道环境监理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一年以上或经3个月以上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培训。(四)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在岗人员,以及分管监察工作的局领导。(五)符合培训要求:1、必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组织的环境监察业务培训,考试合格;2、已持证的环境监察人员每五年应进行知识更新培训;3、工作单位填环保局或环境监察机构,职务填下列一种:局领导(局长、副局长),监察机构领导(队长、副队长),监察员。二、办证必须提交的个人材料(一)经逐级审核的《环境监察执法标志申请表》(表上须贴有一寸免冠照片)1份;(二)合格的学历或职称证书的复印件1份;(三)环境监察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三、办证程序(一)申请人填写《环境监察执法标志申请表》(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地级市环保局;(二)地级市环保局收集、审核辖区内《环境监察执法标志申请表》后,将审核合格的名单汇总送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三)自治区环保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审定;(四)自治区环保部门按国家环保总局的审定结果颁发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办证工作联系人:郑伯春联系电话:0771—5325493。附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申请表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申请汇总表附件: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申请表填表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贴照片处工作单位从事环保工作时间(按身份证照片规格)政治面貌职务职称环境监察业务知识培训情况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所在环境监察部门意见年月日(盖章)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盖章)上级环境监察部门意见年月日(盖章)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盖章)省级环境监察部门意见年月日(盖章)备注说明:1。本表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省级环境监察部门复制发放;2.环境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填主办单位级别最高的一次;3.“所在环境监察部门”指县或县级以上环境监察部门;5.照片本表贴一张,另交一张(背后写上姓名、工作单位)备用。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申请汇总表填写单位(盖章):填写日期: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说明:各市环保局分别填写,将申请情况汇总。
本文标题:办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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