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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课程论文课程名称:经济法概论论文题目: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姓名:徐昕学号:1307714024专业:旅游管理年级:2013级班级:13715班任课教师:秦喜杰2015年5月II内容摘要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遏制限制竞争行为,优化竞争结构,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的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与西方市场经济不同的体制环境下形成的,因此反垄断的任务与成熟市场经济既有共性,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一方面,《反垄断法》出台弥补了原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局限,是我国构建竞争秩序框架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重大突破,另一方面,作为一部过渡时期众多利益关系妥协的产物,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它仍存在的缺陷。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经济管理III目录一.垄断的危害......................................1(一)导致资源配置低效.....................................1(二)损害消费者利益.......................................1(三)阻碍技术进步.........................................1二.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2三.反垄断法与深化市场取向改革......................3(一)明确反行政垄断的原则,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3(二)强调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意图......................3(三)深化市场取向改革的重要理程碑........................4参考文献:...........................................51一.垄断的危害垄断历来被视为市场经济的头号公敌。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力,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包括制造商“生产的排他性控制”和销售商“销售的排他性控制”。垄断的最大特征是:厂商的产量过低或者质量较差而价格过高。反对垄断的理由——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反对垄断的理由就在于它的巨大危害性。包括: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一)导致资源配置低效。一般来说,在竞争性市场环境中,厂商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会有效地购买和使用生产要素,努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或改善质量。而垄断企业通过排他性控制便可获得高额利润,丧失了有效配置生产要素的动力。(二)损害消费者利益。垄断厂商作为市场上某类商品的唯一供给者,控制了该产品的市场,它们完全可以维持或确定一个高额垄断价格,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蒙受垄断市场上产品品种单一、价格奇高的莫大损失。(三)阻碍技术进步。垄断厂商只要依靠自己的垄断力量就可以长期获得利润,因而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甚至为了防止潜在竞争对手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威胁,还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阻碍技术进步。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力历来被视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真正危害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的,是强制禁止或限制自由进入市场。强制形成的垄断,其显著的特点就是运用非经济的强制力量,清除竞争对手,保持对市场的排他性独占。这种强制的势力,可以是高度非制度化的,2如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及合谋垄断;也可以是高度制度化的,如政府特许与数量管制,或由立法来阻止竞争而产生的行政性垄断。二.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作为成熟市场经济中竞争政策的核心部分,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市场机制的基础性法律,以至有“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之称。正因如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对《反垄断法》普遍有着较高的期望。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与西方市场经济不同的体制环境下形成的,因此反垄断的任务与成熟市场经济既有共性,也有着很大的不同。一方面,《反垄断法》出台弥补了原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局限,是我国构建竞争秩序框架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重大突破,另一方面,作为一部过渡时期众多利益关系妥协的产物,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它仍存在的缺陷。《反垄断法》有助于促进竞争秩序框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首先,经济理论和市场经济实践都表明,作为一种分散决策的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总是试图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市场势力甚至滥用市场地位,从而使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偏离资源配置的最优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和产权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对于正在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我国来说,分立的产权体制正在形成,如果没有相应的竞争秩序框架,可能导致市场势力的出现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竞争秩序框架的基本形成,它能给所有市场主体明晰的行为导向,并促进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其次,与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不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是政府不断让度公权力以及市场自发调节机制逐渐形成的过程,政府在市场形成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没有强有力的外在约束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期望政府自觉地让度权力,这意味着在过渡时期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广泛存在。我3国经济生活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不是来自经济力量或自发成长的企业,而是行政权力,或受政府管制的垄断行业。基于此,作为“经济宪法”,我国的《反垄断法》专辟有关“行政垄断”一章,将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干预加以限制。这标志着我国将走入一个面向规则和程序的、强调程序公正的市场经济,有助于推动政府转型,促使“政府守法”。最后,《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潜移默化地增强企业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促进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深化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律的理解,这些都将有助于在我国公民、企业和政府形成市场公平竞争的理念和文化,并逐渐内化为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行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补,对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三.反垄断法与深化市场取向改革我国通过的《反垄断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公平、开放、有序竞争,推进我国市场化的整体进程。我国仍然是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发展中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具有鲜明的国情色彩和浓厚的时代特征。就具体内容而言,这些特色和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反行政垄断的原则,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除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外,还设“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章,明确禁止六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行为。禁止三大垄断行为,宽容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二)强调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意图《反垄断法》总则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4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此外,《反垄断法》首次引入安全审查制,根据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些内容都体现了发展民族产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意图。(三)深化市场取向改革的重要理程碑总体而言,我国《反垄断法》借鉴了国际反垄断实践的经验,基本上反映了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实体法方面,除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还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既禁止经济垄断行为,又禁止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垄断行为,是深化市场取向改革的重要里程碑。不容忽略的是,这部《反垄断法》仍然存在明显的阶段性与局限性。例如行政垄断是我国当前最严重的限制竞争情形,但目前法律仍未明确行政垄断的定义,缺少对行政垄断的系统性梳理,执法机关对行政垄断缺乏管辖权等等。总之,在中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还承载着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肩负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护竞争,它还必须“创造”竞争--反垄断法本身必须成为限制公权力侵蚀市场机制、扩展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利器。中国的反垄断法还将进一步完善,从反垄断法充分博弈的立法过程来看,我们应当对中国的反垄断法充满信心和期待。5参考文献:[1]王廷惠.关于反垄断法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取向改革的论述.[2]黄勇.和市场经济共同成长——看中国的反垄断法.[3]杨紫煊.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52.
本文标题: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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