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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反垄断法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定义(一)垄断的经济学定义垄断(Monopoly)最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它是指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在市场上独占或具有控制地位的情形。经济学对垄断的研究开始于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即市场自由竞争会导致市场力量的集中,形成垄断。而过度的垄断将有损竞争从而影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一个有效的市场竞争应该取决于三个衡量标准: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为了达到理想的市场绩效,就必须控制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而其中市场结构是最主要的。政府的公共政策与法律应该集中于优化市场结构和规范市场行为上。这种被称为结构主义的理论是反垄断法的基础,至今仍然是分析垄断危害、限制企业集中的重要理论依据。20世纪后期的经济学研究对上述研究框架提出了质疑,以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为代表的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有效的竞争不仅仅依靠“合理的市场结构”来维持,还有一些内在的诱因促使企业不断地努力向前,人们对经济效率的追求是经济体制创新、发展和变迁的根本动力。正是这种对效率的不懈追求才导致了垄断地位的产生,经济垄断恰恰是高效率的体现。因此,高集中度未必一定导致垄断,而高集中率也未必一定影响市场效率。因为高集中率只表明企业拥有了实施垄断的优势力量,而真正构成市场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控制地位、构筑市场进入壁垒的行为。这种被称为“行为主义”的理论的出现使得对垄断的理解由单纯的“结构”转为“结构加行为”,并以“行为”为重点。这对反垄断政策和法律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各国的反垄断法对垄断的规制也从注重市场结构状态转向了注重对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控制力的行为的规制。正如著名经济学教授张五常所说的,“反托拉斯反对的是动词的垄断(monopolize)而不是名词的垄断(monopoly)”。(二)垄断的法律定义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事实上,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定义的外延要比经济学上的宽泛,不仅指独占垄断,而且还包括少数企业的寡占垄断和滥用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等妨碍市场竞争机制的一切行为。二、垄断的危害垄断是竞争的对市而,市场经济中,一旦垄断取代了自由竞争,就会给经济的运行过程投下停滞和腐朽的阴影。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垄断阻碍社会技术进步。市场经济主体对利润的追求是其生产的内在动力,而竞争则表现为外部的压力。正是这种动力和压力促使企业在采用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积极创新。由于垄断能够获得固定的超额利润,垄断组织很可能就不再进行技术创新,使新技术的采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受到极大的影响。不仅如此,垄断企业甚至还会阻止他人的创新和超越,以避免对自己的垄断地位造成威胁。正如一个垄断企业公开承认的,掌握那些可能使我们的竞争者的机器得以改进的专利权,以便把这些专利权搁置起来,不让这种改进付诸实施,正是我们购买专利权的目的。这就是列宁在揭露垄断资本的性质时所深刻指出的“垄断必然会带来停滞和腐朽的趋势”。2.垄断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市场产生垄断以后,垄断企业会利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控制资源和生产销售,设立进入壁垒排斥竞争,使市场成为强者的天下,削弱由自由竞争而产生的市场活力;或者通过联合定价、划分市场、共同抵制交易等约束竞争者相互间的竞争,使其他竞争者尤其是中小企业难有立足之地。同时,垄断形成的寡头间的竞争更为激烈,层次更高、影响的范围更大,其结果会波及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甚至导致国家之间的恶性竞争,引发世界大战。3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更容易得到优质的产品、合理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应当获得的利益.它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但是,如果在一个缺乏竞争的垄断市场中,消费者的这些利益就不可能得到维护,垄断企业出于对利润的追求会把价格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且不会保持技术和质量的不断提高。虽然规模经济的效应会使得生产成本下降,但是所有的经验表明,这种成本的节省也只会流进袭断企业的腰包,而不会是消费者的口袋。因此,维护消费者正当利益的最好办法是让市场充满竞争而不是垄断。4.垄断影响经济民主制度。既然可以不必依靠技术改进和产品创新来获取利润,那么,为了维持其垄断地位.垄断企业必然会滥用其已有的市场优势地位扩张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其优势,达到实现垄断利润的目标。因此,在一个垄断市场上,垄断者往往会采用种种手段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强制不愿交易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专横跋扈、欺行霸市,尤其是排挤同行、打击中小企业,凭借市场优势单方面决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控制产量和标准。这些行为对其他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是一种极大的威胁,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民主的。在垄断者控制市场的19世纪末期,我们看到,垄断企业成了所有社会资源的支配者、市场价格的制定者和经营利润的掠夺者。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一旦被破坏,人们所追求的经济民主制度也将会荡然无存。总之,垄断对市场竞争机制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为此,各国通过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以防止其对市场竞争机制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当然,有些垄断行为虽然符合法律关于垄断的定义,但它们或者由于对市场竞争并不构成严重的影响,或者由于垄断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得到了法律明文规定的适用除外,如知识产权的独占、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特殊行业的独家经营等行为就不列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三、垄断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垄断进行不同的分类。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独占垄断是指一家厂商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以及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在该厂商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也是为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垄断。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厂商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况。每个厂商在市场上都占有一定的份额,对产品及服务的价格的形成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它们相互之间既有竞争,又各自对市场实施排他性的控制。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通过一定形式(如协议或决定等)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削弱了市场竞争的状况。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资源垄断、政府形成的垄断和自然垄断。资源垄断足指少数市场主体排他性地拥有某种关键性资源的垄断。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资源可替代性程度日益提高,企业拥有没有可替代性资源的情况已逐渐减少。政府形成的垄断是指由政府给予少数企业或个人排他性的拥有某种经营的权利所造成的垄断。我国普遍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进入的障碍就是政府形成的垄断的典型,如指定交易或者强制企业交易等--此外,知识产权也是国家依法对某产权给予独占的权利,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况。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提供一种物品或劳务时,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因为这些行业如果进行竞争经营,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所以只能由独家企业垄断经营,各国的公用企业大多属于自然垄断。随着科技的发展,大多数的自然垄断行业也逐渐引入了竞争机制。3.依据垄断影响的范围可分为国内垄断与国际垄断。国内垄断是指垄断行为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仅局限于某国市场的范围,对于非本国的特定市场并不具有限制竞争的影响。而国际垄断(主要是指国际卡特尔协议)是指跨国企业或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国际市场或非本国的特定市场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剧,国际卡特尔协议也不断出现。相关的证据已表明,近年来国际卡特尔组织对世界经济造成的竞争损害已经不容忽视,对缺乏相应应对机制的发展中国家的损害更为严重。四、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国家对市场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反垄断法的宗旨反垄断法的宗旨、反垄断法的目的、反垄断法保护的利益,这三者事实上说的是同一件事,那就是国家为什么要制定反垄断法。每一个法都是为特定的目的制定的,也就是说每个法都有它所保护的特殊利益。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以此来支持和保护自由竞争。反垄断和保护竞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直接利益就是由公平、有效、自由竞争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间接地保护了处于弱势的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若是没有了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凡是利用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式发展本国经济的国家,无不把自由竞争看作发展经济的法宝,尽一切努力支持、促进和保护自由竞争。垄断是竞争的天敌,因此各国都把反垄断作为支持和保护竞争的首要方式。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人们才把反垄断法称作“经济宪法”、“自由企业大宪章”从表面上看,反垄断法所保护的利益似乎是弱者(处于不利地位的竞争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其实不然。纵观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从简单到复杂,从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我们看到,建立、健全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始终是反垄断法的价值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凡是有利于建立、健全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法即给予保护;凡是侵害市场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法就给予制止和纠正。反垄断法的直接关注点不是竞争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例如,滥用市场优势排挤竞争对手的倾销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和一定时期内,对消费者是有利的,但反垄断法是要坚决反对这种行为的;再如,对于那些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产品质量差的企业,企图靠“联合来获取市场份额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也是持否定态度的,而不管其是否能生存下去。因此反垄断法的直接关注点始终是由自由竞争秩序所体现的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这就是反垄断法保护的直接利益。当然,反垄断法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了有效、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从总体上讲,对竞争者的利益无疑是一种保护;由于反垄断法保护有效、公平和自由的竞争,那么从长远来讲,自然使消费者享受到由竞争所带来的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从而体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以此保护公平、自由的竞争。它所保护的直接利益是由公平、自由竞争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间接利益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五、垄断组织垄断行为是由垄断组织所为,不同的垄断组织所进行的垄断行为有不同的特点。垄断的方式不同,因而对竞争的损害强度也就不同。因此,有必要对垄断组织有一个概括的了解。比较典型的垄断组织有:(一)卡特尔卡特尔是法语cartel的音译,原义为协定或同盟,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指在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避免竞争和获取高额利润而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控制原料来源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体。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交易上、财务上和法律上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各成员企业是按卡特尔协议而采取一致行动的。如果个别企业违背共同协议的规定,则要受到联合体的制裁。卡特尔在成员企业之间实质地消弱了竞争,而它又以压价销售或剥夺原料来源等方式压制和排挤局外企业,以共同抬价或限价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卡特尔相当于在一种或一类商品的生产或销售领域人为地建起一道篱笆围栏,既阻止篱笆内企业互相竞争和向外扩张;又阻止篱笆外企业进入本领域,这就人为地割裂了统一市场。卡特尔的类型很多,主要有: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规定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原料来源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二)辛迪加辛迪加是法语syndicat的音译,原义为“组合,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避免彼此之间的竞争,通过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的垄断组织。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商业上已失去了独立性。它
本文标题:反垄断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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