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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反洗钱岗培训手册习题集(判断题)20090420
1反洗钱(适用于柜员和主管使用)1、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条)(低)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七条)(低)3、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二条)(中)4、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培训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四条)(中)5、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或专职岗位负责反洗钱工作。(×)(《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五条)(低)6、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中)7、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七条)(低)8、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八条)(中)29、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中)10、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低)11、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市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中)12、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三条)(中)13、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询问无须制作询问笔录。(×)(《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四条)(中)14、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五条)(中)15、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中)16、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中)317、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低)18、金融机构因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行为发生,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金融机构二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中)19、违反反洗钱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三条)(低)20、《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七条)(低)2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十一条)(低)22、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口头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十三条)(低)23、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十四条)(低)2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4第1号)第十五条)(低)25、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工作证和检查通知书。(×)(《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十八条)(中)26、《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二十七条)(低)27、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符合大额交易标准,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该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条)(高)28、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无须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向公安机关报告即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四条)(中)29、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无须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六条)(低)30、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只须提交一份大额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六条)(低)31、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无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九条)(低)532、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第五条)(低)33、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第九条)(中)34、对本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审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第十八条)(中)35、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不能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第十九条)(低)36、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无须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第二十五条)(中)37、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第二十九条)(低)38、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第二十九条)(低)639、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第五条)(中)40、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达到规定金额以上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第八条)(中)41、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第八条)(中)42、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高)43、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无须立项。(×)(《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中)44、《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由检查人员、主查人及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由被查单位在所附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行政公章或业务章。(√)(《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中)4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六条)(中)46、金融机构应按年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执行客户身份7识别制度的情况。(×)(《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条)(低)47、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统计并报送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一条)(高)48、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三条)(高)49、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中)50、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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