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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根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据此,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如果职工和企业都在同一个辖区,那就由所在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企业和职工分别属于不同的辖区,则以职工的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即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为管辖地。但是上述规定,往往出现不方便职工的情形发生。比如北京某公司在上海设立了一办事处,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招聘了职工,工资由北京公司发放。如果发生争议,按照上述规定,就得由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上海的职工提起申诉是极其不方便的。所以,劳动部曾下发文件对此类情形作出新的解释,规定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劳动仲裁的管辖就出现了几种情形,一是工资关系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三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地。另外,由于设区的市往往设置有市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各辖区又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的规定,同一市的企业,有的可能属于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的则属于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诉讼阶段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诉讼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只有两个选择,一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二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告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的管辖地与劳动仲裁时的管辖地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诉讼阶段不是以劳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对司法鉴定部门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能否采信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纳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享有的劳动能力鉴定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属法定的、唯一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故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行为因不具有合法性而缺乏证据效力,应认定被告郑某的劳动功能障碍为九级。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纳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理由是:司法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其具有证据功能,同时还有印证、判断其他证据的功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排斥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同时,该司法鉴定结论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委托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依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应认定该司法鉴定结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的一种,其具有一般证据的功能,同时也可以印证、判断其他证据是否有效,因其相对于其他证据具有独特性,所以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运用司法鉴定劳动功能障碍,查明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事实,理应予以支持。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解读】一、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也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即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工作人员是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从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工作人员因工作所产生的风险,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相比,一般经济能力较强,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选任工作人员时能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劳务派遣期间劳动者受到第三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未予明确规定,但该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于劳动者的损害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并构成工伤的,该问题已经涉及了劳动法中工伤保险和侵权法两大领域,是长期困扰审判实践中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对民事侵权责任问题,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原则上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劳动者的伤害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并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亦应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工伤赔付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于劳动者的损害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并构成工伤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还包括用工单位,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标题:劳动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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