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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行政法规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12.1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12.13《社会保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1.22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7.215《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1.22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4.27地方性法规1《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3.12《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6.1.1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12.14《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1.1部门规章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部1995.1.1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5.1.1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部1995.5.104《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劳动部1996.10.15《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1996.10.1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部1999.3.197《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部1999.11.238《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部2000.12.89《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部2004.1.110《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动部1993.11.241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5.1.11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部2000.7.113《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劳动部1995.12.20政府规章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1999.9.182《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省政府2003.12.192(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施行日期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7.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9.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2.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9.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9.1行政法规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7.9地方性法规1《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4.1.1政府规章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1995.1.252《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1.13《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1997.7.1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二)行政处罚序号行政执法行为1对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确立劳动关系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如实介绍用人单位情况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以罚款。2对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处以罚款。3对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处以罚款。4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的处以罚款。5对职业介绍机构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以罚款。6对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逾期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以罚款。7对缴纳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以罚款。38对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工作时间超过三个小时或每周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处以罚款。9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据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处以罚款。10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对单位使用童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处以罚款。11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次及其以上使用童工的;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三名及其以上童工的;两次及两次以上介绍或者一次介绍三名及三名以上童工的;两次及两次以上出具假证明的处以罚款。12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或者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钱物,违法牟利的处以罚款。13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14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以罚款。15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以罚款。16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以罚款。17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18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以罚款。19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的处以罚款。20对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处以罚款。4四、领导岗位职责(一)局长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行政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努力搞好行政监督工作。2、主持全局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部署,全面完成各项任务。3、定期组织全局职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业务知识。4、主持召开局务工作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监督工作事宜和重要工作任务。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全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6、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类案件按审批权限,集体研究,并负责执行。7、负责全局政治、业务、作风、廉政建设工作。8、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二)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1、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劳动监察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2、具体分管业务工作,按照劳动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协5调组织开展劳动监察工作。3、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法。4、注意调查研究,讲究工作方法,了解掌握劳动监察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5、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五、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一)劳动监察大队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额度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000—5000元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1000--5000元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1000--5000元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1000--5000元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1000--5000元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款1000--5000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款1000--5000元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款1000--5000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每人100--500元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6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十七条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2000—20000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招用工时必须进行招用人员的身份核查,并妥善保存。(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八条10000元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每名每月5000元单位和个人介绍童工就业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介绍一名5000元7工的规定》第七条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的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保险数额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则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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