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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司法考试刑诉复习方法:以法条为主司法考试刑诉复习:法条为主吃透真题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羁押期限问题2010司法考试刑诉复习:疑罪从无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抓住常考点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难点司法考试刑诉复习方法:以法条为主司法考试复习备考,诉讼法的复习要以法条为主,在这个过程中,最好手边放一本详细的辅导教材,在看到某一个法条时可以对照教材的讲解进行简单梳理和消化。刑诉法条重点关注《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刑诉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本阶段仅关注法条可能比较枯燥,再加上刚开始复习还未进入状态,复习上可能会有阻碍,不过只要坚持一下,这种状态很快就会消除。刑诉法是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打击犯罪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具体程序规范。大致可分为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这些环节,每一环节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和任务要求。三大诉讼法都是关于权利实现、义务履行和责任追究程序上的规定,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复习过程中需要运用对比记忆方法对刑事诉讼程序加以理解和识记,尤其是诉讼主体地位、司法管辖、回避制度、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权限和职责、诉讼期间和送达、证据规则以及审判监督等几个方面重点比较。法|律教育网建议对于重要的诉讼时间点一定要注意标注,准备以后反复记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尽量形成一条主线,把每一程序中的人、事、物都必须串起来,不明白的地方记下笔记,方便集中查阅,看法条时要力求记忆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复习一开始,就必须做得扎实,才能在以后的复习中更高效。刑事案件同民事和行政案件存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分,看法条时要把自诉的类型完全记住,要把自诉期间和公诉期间分清,不能混淆。结合教材主要是为了把刑诉的基本理念、最终目的、根本任务理清,把刑诉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正确理解,熟悉刑诉的相关理论,避免法条泛化和脱离理论指导。另外,在复习时应该分清主次,建议大家把重点放在审判程序、证明标准、职能管辖和法院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等几个部分。总之,看法条要粗中有细,结合大纲注意重点、难点和疑点,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司法考试刑诉复习:法条为主吃透真题(一)制定三个阶段的复习计划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十分浩繁,仅刑事诉讼法的教材和法条,就达数十万字之多。因而,首先,必须保证有充足的复习应考时间。对在职人员而言,由于多数人无法脱产学习,更须及早动手、早作准备、做好规划。在复习计划的安排上,要因人而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大体上,均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打基础阶段。特别对非法学专业出身的考生而言,这个阶段是必需的。该阶段复习,应以教材为主,全面掌握各学科的基础知识。第二阶段,是攻坚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复习法条和司考真题。法条以刑事诉讼法、最高法《解释》、最高检《规则》及六部委的《规定》为重点。同时,要反复研习历年的真题。第三阶段,是冲刺阶段。该阶段复习内容是重点法条加模拟题。此阶段,考生要注意有所取舍,紧紧围绕重点法条来强化记忆;同时要多做模拟训练题,通过做题来查漏补缺,提高应试能力。(二)重点突出,兼顾其他如前所述,“重者恒重”是司法考试不可动摇的基本规律。因而,把握重点、突破重点,是通过司法考试的第一要诀。从往年刑事诉讼法命题看,大约80%以上的分值是集中在30%左右的重点内容里。因而,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复习过关,“把握重点”是首要一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重要知识点,我在前面已有列举,希望考生高度重视,务必吃透掌握。同时,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兼顾其他”,把大纲、教材上的基本内容通读1—2遍。这样的好处有二:一是有助于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学科体系,增强对知识点的系统把握;二是对一些非重点的知识点有所了解,以备不测时使用。当然,这是以时间允许为前提的,如果时间紧迫,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也只能“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把有限的精力首先用于掌握重点内容上。因而,司法考试还是一种“放弃的艺术”。(三)法条为主,兼顾理论刑事诉讼法命题以考查法条为主,因而,复习的重点也是法条。在法条里,刑事诉讼法是总纲、是基础,其他司法解释均是对其的具体化。因而,复习时,法律|教育网建议应以刑事诉讼法为主线,看完一个章节,立即查看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它们结合起来记忆,弄通弄懂,切忌彼此拆离。通常来说,对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规定有矛盾或冲突的内容,一般不会考,如果考到了,根据往年司法部确定参考答案的原则,应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对理论性内容的直接考查并不多,目前主要集中在三块:一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基本理念,如公正与效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二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及其所体现的一些基本诉讼原理;二是刑事证据理论,包括证据的三大属性、法律上的种类、理论上的分类、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对象、标准等。对这些理论内容,要注意复习掌握。(四)吃透真题,强化训练首先,要吃透真题。对司法考试而言,最好的复习资料应是司考历年真题。通过研习真题,不仅可以直接掌握大量的重要知识点,还能帮助考生熟悉答题的思路和技巧。从命题规律看,70—80%的考点都可以从历年真题中找到其原型或近似知识点,一些题目甚至是翻版再现。因而,认真研习学法网司法考试题库里面的真题,吃透相关考点,做到举一反三,始终是刑事诉讼法复习的有效捷径。其次,要强化训练。司法考试不仅考查对知识点的记忆,还考查考生的分析、应用能力。因而,在复习教材、法条之外,还应同时加强应试能力训练。训练的途径,除研读真题外,还应选择一些质量较好的模拟题加以训练,既可以巩固对法条的记忆,还可以提高应试的感觉和技能。在做题中,要注意总结答题的思路和技巧。有一些考生反映:我把相关知识点、法条都记住了,但见了题还是不知道怎么做。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原因在于考生没掌握解题的思路和技巧。解题的第一步,是要判断命题者的意图,从题干及答案选项中,迅速判断命题者企图考查的法律问题。比如2007年卷二第36题: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乍一看,此题似乎是想考查“当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法院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很多考生就是这么出错的),其实,该题还隐含了一个“侵占罪属于绝对自诉案件,如无告诉,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应终止审理”的知识点。这就要求考生审题时要冷静、细致,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于揣摩命题者的意图和思路。当然,这种能力的提高,一是有赖于考生的综合法律素养,二是要通过多做题、多训练来提高能力。(五)善于归纳、比较,融会贯通首先,要善于归纳。所谓归纳,是指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较为零碎,在复习中要注意进行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如在复习期间问题时,可把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2月等情形分别予以归纳,以增加对同类问题的共性认识,提高记忆效率。还有其他一些知识点,比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等,都可以归纳起来记忆。如补充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理阶段都有补充侦查,但其主体、期限、次数、后果等均有不同,可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在一些辅导教材或辅导授课中,已有老师对知识点进行了大量归纳总结,考生可参照进行记忆。同时,建议考生自己也准备一个小本子,根据自己的记忆特点,对一些知识点进行系统归纳。对于自己曾经做错过的试题,或者反复记忆仍不明确的知识点,更应加以记录、梳理,以备随时复习。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羁押期限问题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的考点,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考生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拘留期限即3+7(拘留后3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由7天审查期),3+4+7(拘留后3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30+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而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10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也就是最长14天。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考生记住公式2+1+2+2+无穷,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四类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即由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案件确实特殊在短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考生还需要重点记忆每次延长的批准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计算,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即1+0.5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审判期间自受理之日起算,1+0.5+1,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的,经过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二审期间同一审一样,1+0.5+1,即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由流结多情形的,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2010司法考试刑诉复习: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由于条件限制以及各种主、客观原因,再加上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期限限制,诉讼会出现证明不能的状态。证明不能有两种情形:一是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这些证据被证明为虚假、不具有证据能力而被排除,从而无法进行证明;二是有一些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有犯罪嫌疑,但案内证据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从而出现既不能证实被追诉人有罪,也不能排除其有罪的状态。这就是所谓的“疑罪”案件。虽是极少数情况,但毕竟是客观存在的。对于“疑罪”案件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以后,仍然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处理。2、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都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3、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对于再审案件,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抓住常考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复习并非不可预测。分析、研究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考题的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有助于我们在今后的复习中少走弯路、提高复习效率。复习
本文标题:司法考试刑诉复习方法以法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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