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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和我校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住房的出售工作应坚持有利于学校发展、建设的大局和统筹兼顾的原则。第三条职工住房的出售实行购房货币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坚持住房补贴与售房两条线的原则。第四条职工住房的出售工作本着民主、公开的原则,接受教职工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住房出售委员会(以下简称售房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住房出售工作。售房委员会由15人组成,教师占60%,(其中教师9人、行政管理人员6人),具体构成如下:主任:主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副主任:主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教师代表、后勤管理处主管学校房产工作的副处长成员:8位教师及校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负责人各1人第六条售房委员会职责1、依据《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实施细则》和学校房源情况,组织实施教职工住房出售工作;2、传达、落实教职工住房出售工作的有关决定,在售房工作中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3、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讨论解决教职工住房出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4、领导售房办公室,具体实施售房工作。第七条售房委员会下设售房办公室,其组成如下:主任:后勤管理处主管学校房产工作的副处长(兼)副主任:房产科科长成员: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组织部、纪委、离退休处、各学院一名负责同志(行政副职或办公室主任),其他单位按部门工会系统参加一名负责人。第八条售房办公室主要职责:1、根据《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实施细则》和售房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具体实施住房出售工作;2、负责教职工住房出售有关政策的解释,收集有关意见、建议和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和房管部门提供的校内外各种房源,向售房委员会提供有关统计分析资料和决策依据;3、向售房委员会反映教职工对住房出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调查、审核各单位人员的住房情况;4、负责售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三章售房范围第九条可售房源共分A、B、C、D四类第十条各类可售房源的20%出售给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各类可售房源的80%出售给学校在职教职工(学校预留100套房源用于引进人才,此房只租不售。第四章教职工购房条件第十一条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教职工申请购房的基本条件:1、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此办法之日前参加工作的(含此日之前学校已同意接收并在2013年8月31日之前报到的新职工)我校在编且在岗或在职的职工;2、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此办法之日仍在编的离退休教职工;3、任职状况以人事处、组织部审定为准,任职时间截止到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办法之日;第十二条根据我校新建房源和现有房源情况,在职教职工申请购房的面积标准1、院士、2级职员、正局级、现任副局级实职3级职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及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申请160平方米住房;2、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局级、3级职员、现任正处级实职4级职员可申请105-140平方米住房;3、副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4级职员、现任副处级实职5级职员可申请90-120平方米住房;4、副处级、5级职员、高级技师、2013年1月1日至教代会通过此办法之日入校的博士后可申请80-111.97平方米住房;5、讲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013年1月1日至教代会通过此办法之日入校的博士、正科级干部(含后勤、校产实体主任)、6级职员、工人技师;副科级干部(含后勤、校产实体副主任)、7级职员、高级工、25年工龄(含25年)以上工龄的其他职工可申请70-87.90平方米住房;6、助教和其他教职工可申请60-80平方米的住房;7、上档房源如有剩余,下档人员依次选购;第十三条根据我校新建房源和现有房源情况,离退休教职工申请购房的面积标准一、A类房源的申请购房面积标准1、副部级、正局级及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申请160平方米住房;2、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局级可申请140平方米住房;3、副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可申请120平方米住房。二、B、C、D类房源的申请购房面积标准1、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局级可申请105平方米以上住房;2、副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可申请90平方米以上住房;3、副处级、高级技师可申请80平方米以上住房;4、讲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正科级干部、工人技师;副科级干部、高级工、25年工龄(含25年)以上工龄的其他职工可申请70平方米以上住房;5、其他教职工可申请60平方米以上住房。三、上档房源如有剩余,下档人员依次选购。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购房1、在职职工中的未聘人员;2、出国逾期未归人员;3、现居住校外单位住房,申请购买学校住房但不能保证其校外全部住房的全部产权交由学校处置的人员;4、搭建违章建筑未拆除者;5、对现住房有权利纠纷、无法核定住房面积或有其它住房遗留问题的人员。第五章住房标准第十五条我校各类人员本次购房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院士160正局级、2级职员120现任副局级实职3级职员110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局级、3级职员、现任正处级实职4级职员105副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处级、4级职员、现任副处级实职5级职员90副处级、5级职员、高级技师80讲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正副科级、6-7级职员、工人技师、高级工、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人员(科员、办事员、初级工、中级工和普通工人)70助教(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科级以下、8级及以下职员、初级工、中级工、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第六章职工现住房面积的核定第十六条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现住房面积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计算其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4、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6、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7、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8、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9、教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价购买的军产房,核定为住房面积;租赁的不可售军产房不核定面积,待腾退军产房后,可按本办法申请购房;10、2003年4月9日(含)前离异的,以离异后的实际住房状况核算面积;2003年4月9日后离异的,以离异时的实际住房状况核算面积。第十七条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现住房面积1、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2、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4、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租住外单位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如该住房产权人及管理单位同意将此住房交与我校分配和使用,由职工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在职工退出现住房后,此住房的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第十八条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第十九条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折算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职工现住高层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可减少10%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的,不减少10%的建筑面积。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至第十九条核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未达标。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至第十九条核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为住房超标。第七章职工住房未达标和住房超标的处理第二十二条职工住房未达标的(含无房职工),按照学校关于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在分别补贴到位后,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愿申请置换和购买住房。现居住校外单位住房未达标而又不具备申请购房资格的职工,可申请补差。补差视腾出房源的具体情况而定,补差顺序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按职级高低顺序依此类推。补差后,住房面积超标者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超标款。第八章教职工住房出售价格第二十三条购买各类住房的基准价标准A类每建筑平方米12300元B类每建筑平方米12000元C类每建筑平方米11800元D类每建筑平方米11560元第二十四条购买本人标准外面积部分的价格标准1、购买A类新建楼房,现居住住房本人标准内实际面积部分(双职工以职务专业技术职务高的一方为准,下同)实行住房同等面积置换,现住房实际面积与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价格购买;超过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购买;购房者,须按居住现房年限补交折旧款(下同),计算公式如下:折旧款=原购住房款×2%×居住年限(以房产证日期为准)2、购买B类住房,现居住住房本人标准内实际面积部分(双职工以职务专业技术职务高的一方为准,下同)实行住房同等面积置换,现住房实际面积与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超过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3500元的价格购买;3、购买C类住房,现居住住房本人标准内实际面积部分(双职工以职务专业技术职务高的一方为准,下同)实行住房同等面积置换,现住房实际面积与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1800元的价格购买;超过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购买;4、购买D类住房,现居住住房本人标准内实际面积部分(双职工以职务专业技术职务高的一方为准,下同)实行住房同等面积置换,现住房实际面积与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的价格购买;超过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购买。第二十五条原承租户,参照99年出售公有住房楼房的成本价价格计算房价款,补交购房款后,可视同已购房户,按现承租住房等面积置换新房。第二十六条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须按当年成本价补足房款后方可同等置换。第二十七条无房户,购买各类住房的价格标准1、购买A类住房,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2、购买B类住房,每建筑平方米3500元3、购买C类住房,每建筑平方米3000元4、购买D类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500元第九章其它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住房建设和出售后,教代会就教职工住房出售举行专题听证会,学校向全体代表报告教职工住房建设和出售收支状况。第二十九条权益:教职工按经济适用房价格新购住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待交齐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后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可依法抵押、继承,并按届时政策有关规定依法出租、出售,学校有优先购置权或承租权,其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三十条付款方式新房首付款:面积为160平方米的9万元整,面积为140平方米的8万元
本文标题: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住房出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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