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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各单元符合性安全检查表1.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7条已经进行安全预评价2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建设项目已经设立安全审查.3厂址是否符合省市的规划与布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2条厂址符合省市的规划与布局.4建设项日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13条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5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日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日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14条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日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15条7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日,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8建设项日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日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19条9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日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20条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21条1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12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10条13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2.区域条件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条厂址选择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2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GB50187-93第2.0.4条厂址靠近炼化.3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GB50187-93第2.0.5条4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GB50187-93第2.0.6条5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GB50187-93第2.0.7条6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GB50187-93第2.0.8条7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GB50187-93第2.0.9条8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GB50187-93第2.0.10条9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10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11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12爆破危险范围内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13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无坝或堤决溃威胁14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不在历史文物古迹保3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第2.0.11条护区15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行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周围无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等设施16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17Ⅳ级自重湿馅性黄土,厚度的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18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局。GB50160-2008第4.1.1条19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GB50160-2008第4.1.6条20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8个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21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颶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一1995第2.1.2条22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HG20571一1995第2.1.8条在工业区内231、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小于120m;离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小于70m;离厂外公路不小于20m;离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不小于30m;离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不小于60m;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小于1.5倍杆高。2、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小于100m;离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小于50m;离厂外公路不小于20m;离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不小于30m;离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不小于60m;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小于1.5倍杆高。3、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小于120m;离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小于120m;离厂外公路不小于60m;离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不小于60m;离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不小于120m;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小于80m)。GB50160-2008第4.1.9条2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应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应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工业区内4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储存的区域内。25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SH3093-19992.0.13.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一工厂平面布置1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GB50160-2008第4.2.1条根据生产流程,结合生产特点布置.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60-2008第4.2.2条3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60-2008第4.2.6条高架火炬在海南炼化.4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GB50160-2008第4.2.7条5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GB50160-2008第4.2.8条6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GB50160-2008第4.2.12条7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离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甲类)不小于9m;离明火设备不小于4.5m。GB50160-2008第5.2.1条8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甲类1000m3固定顶罐为0.6D;浮顶、内浮顶罐为0.4D。GB50160-2008第6.2.8条9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GB50160-2008第4.1.5条5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二厂内道路10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GB50160-2008第4.3.1条11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GB50160-2008第4.3.2条12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GB50160-2008第4.3.3条厂内未设铁路13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GB50160-2008第4.3.4条设环形消防车道14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GB50160-2008第4.3.5条15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2.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GB50160-2008第5.2.10条16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GB50160-2008第4.3.8条大于0.5m三厂内管线综合17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GB50160-2008第7.1.1条18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GB50160-2008第7.1.2条19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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