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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曲河水能电站开发的专题报告我县觉巴水电站是芒康县“十二五”重点水电能源建设项目,是我县无电区电源建设的重点项目,在上级部门的大力帮助下,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有了实质性成果,投资商已在芒康县完成了公司注册工作,并着手开展前期勘查测量工作,但因该项目的开发与地区“三江”开发整体规划不一致,根据昌都地区行署2009年12月17日昌署办发[2009]214号文件《关于解决觉巴电站开发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依照该文件精神及先前2009年11月18日我县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县于2009年12月13日以县“三江”水资源开发协调办的名义向投资商去函,要求尽快派人处理觉巴水电站开发后期的相关事宜。1、由于芒康县政府与云富水电公司签订的协议,建设时间比较短,现总投资已落实到位及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融资已达2亿元,现场勘查自备电源电站设计工作和施工用电设备已订购,云富水电公司如中途停下,损失较大,因此云富水电公司建议,芒康县政府与华能公司言明,云富水电公司可在华能公司澜沧江的总体规划下进行建造。2、如华能澜沧江上游公司要把觉巴电站建成他大电站的施工用电,我公司愿意和华能共同建造也可,这样就会减少云富水电站公司的损失。如以上两个方案均不行,云富水电公司请求芒康县政府将其它相等级的河流给予云富水电公司开发,尽量让云富水电公司已融资的资金有用途之地,减少损失。经芒康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领导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县“三江”水资源开发协调办积极与云龙富水电公司进行多次的协商洽谈,分别于2009年12月23日及2010年1月7日收到云富水电公司复函,复提出了共计5950万元的赔偿金额。由于该赔偿金数额巨大,会议研究云富公司复函的处理意见如下:1、我县与贵公司签订的只是“协作意向书”,并未达成实质性的开发协议。2、贵公司所称支付给第三方的介绍费600万元与我县无任何直接关系、不应在意向协议书范围之内,水电开发应家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规程进行,故贵公司所称赔偿不应由我县承担相关赔偿责任。3、贵公司在我县境内并未开展任何勘察设计工作,也未履行《意向书》第四章4.3所规定的“必须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电站的前期工作。”,故我县不应承担施工用电勘查设计费、施工用电设备定金及前期考察费的赔偿。4、前期考察及工资费用应为我县与贵公司自签订意向书之日至废止意向书之日为准。5、贵公司所称的已融资2亿元,我县以为虽签订意向书,但并未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前提下融资方向不明确,按照意向协议我县承担任何责任。6、我县以为贵公司在出据相关赔偿数据的同时应出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认可的相关票据。到目前为止云富水公司对此复函未提出文字性疑义。2010年1月27日下午,按照地委、行署的要求,在县长办公室召开了关于芒康县觉巴水电站开发权事宜专题会议由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多嘉同志主持,政府办、水利局、发改委“三江”办有西藏芒康县云富水电有限公司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内容如下:(一)、会议认为,区、地党委、政府关于澜沧江上游水电资源的整体开发战略事关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我县将积极贯彻落实该战略,希望西藏芒康县云富水电公司支持区、地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华能公司的开发工作,县政府表明觉巴水电开发权交由华能公司再无异议,同时要求云富水公司与我县妥善解除协议。(二)、关于云富水公司就县政府违约要求赔偿问题会议听取了云富水公司就县政府违约要求赔偿的详细内容及涉及的资金金额,并对赔偿一事进行商榷。会议认为,当时双方在签订合约时都是带着诚意的,现在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也是双方始料不及的,希望还是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妥善解决违约赔偿事宜,兼顾双方利益。(三)、关于云富水公司要求在县境内开发同等条件流域的问题会议认为,关于云富水公司要求在肢境内开发同等条件流域一事,我县将本着一如既往地本着互惠共赢的态度,积极争取为云富水公司在我县继续投资提供最大的便利条件,县水利局、发改委、“三江”办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华电协调,一旦时机成熟,我县将优先选择与云富水再次合作,为促进芒康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云富水公司的发展壮大而共同努力。此后我县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多次与华能方电话联系沟通,但至今华电方未答复,也多次关于西曲河事宜与华电方联系沟通,但无任何进展。芒康县“三江”水资源开发协调办公室
本文标题:关于西曲河水能电站开发的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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