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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2012年3月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普办发〔2012〕4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县社区居委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城市社区日益成为管理社会的中心、改善民生的依托、维护稳定的根基.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全县上下都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着实把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强化服务、创新管理,着力研究解决城市居委会建设中出现的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把我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2-平。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目标任务。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第四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2012年6月前,全面完成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办公用房及配套服务等基本设施建设任务。到2015年,全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政府投入与社区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三、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重点内容(一)做好换届选举。要认真做好我县第四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检查指导,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积极扩大直接选举的覆盖面,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率达50%以上;要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新建-3-住宅区等“难点”社区的选举,采取鼓励流动人口参选、社区干部交叉任职、候选人竞争演讲等措施,对于居民分散居住难于集中的,可以分设投票点设立流动票箱进行选举,对于居民外出人员较多难于集中的,可以以户代表形式进行选举,并确保参选率不得少70%;要努力降低非本地户籍社区居民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门槛,鼓励所有居民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确保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得票率不低于50%,努力实现高票当选。(二)健全组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社区,实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便于社区功能发挥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会构成因素,合理设置社区。要对现有规模过大或过小、管理人口过多或过少的社区,进行重新合理地调整划分,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管辖范围一般不超过3000户。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燎管理。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居民代表,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努力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视情况建立社区服务站等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三)壮大工作队伍。严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配-4-备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加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等工作人员的理论和岗位技能培训,保证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培训1次,居民委员会成员每2年培训1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对按规定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被聘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职称津贴和学费补贴,津贴和补贴标准参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注重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发展党员,推选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大从优秀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中,考录公务员和选任乡(镇)机关、事业单住领导干部的力度。并随着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并适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要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和离任补偿机制,离任补偿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四)完善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积极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两推一选”制度,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推广社区党员-5-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定期走访入户制度、党员和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民委员会主任公开承诺制度、重大事项报审制度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接待日”制度,畅通民意反映渠道。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改进工作重点,根据服务对象要求,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准则,建立弹性作息制度。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不得转嫁给社区;凡依法应由社区协助办理的事项,要事先与本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协商,明确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标准、工作期限,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未经同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进入社区的服务事项,社区一律不予承担。(五)提高服务水平。将社区工作用房和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专项规划,加大建设工作力度,健全完善服务功能.民政部门和乡(镇)要全程参与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到位,并经社区属地的县规划、住建、民政等部门和乡(镇)签章同意后方可进行销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6-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给所在地乡(镇)管理,归社区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出租或改作他用。尚未全部解决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建设的地区,当地党委、政府要继续给予重视支持并尽认快解决。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逐步理顺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工作关系,依法履行好自身职责,积极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要主动帮助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服务,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县政府所在地城市社区全部实现信息化管理全覆盖。(六)理顺工作关系。乡(镇)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指导与支持、协调与监督”的关系。乡(镇)政府不能视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乡(镇)政府派出机构,不得干涉属于社区居民自治的权力。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社区建设负有规声划和指导、协调的职责.冬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与支持下,根据本社区居民愿望和要求,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组织发动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同时做好政府交给的相关工作。要积极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对驻区单位的评价体系,把驻区单位参与和支持社区工作、活动等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内容,纳入驻区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共建、联建、帮建-7-情况不进行检查考核,对驻区单位的考核评比要征求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乡(镇)政府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赋予社区居民委员会决策权、财务自主权。要逐步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驻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治理模式,推行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网格化管理,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设岗定责、服务到户。四、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措施(一)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作为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的一件大事抓好、抓实。各级党委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经常深入社区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分管一领导要抓好落实,经常督促检查,提出决策建议;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联系点制度,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年度目标考核以及和谐社区创建的重要内容。(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全社会共同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工作格局。各级民政部门要搞好协调,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支持社区居民-8-委员会建设搭建平台。各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向本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年度工作。(三)建立督导落实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实践经验,认真分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每年着力解决几个重点难点问题,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党委、政府及社区建设指导协调机构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抓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对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要加大宣传、表彰和奖励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和加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评估和监督,形成“社区好与坏,居民说了算”的机制,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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