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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中工商案处字【2009】第146号关于青海万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年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名称:青海万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耿万益经营范围: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销售(以上项目许可证有限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止)注册号:630100100119993经查:青海万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依法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称由于饿内部主管此项工作的会计出差在外地,导致在登记注册机关法定的期限内没有顾及办理2008年度企业年检事宜。2009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青海万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逾期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违法行为后,依法立案查处。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一、位于西宁市南大街56号青海万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当事人耿万益再配合检查中提交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二、公司当事人耿万益承认还未办理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证据二、西宁市工商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上没有加盖登记监管部门2008年度企业年检戳记;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2009年8月1日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未办理2008年度企业年检的违法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自述材料。当事人自述材料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于询问笔录一致。证据五:青海万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进行2008年度营业执照年检情况说明,提出青海万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由于主管此项工作的会计出差外地,导致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年检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取证合法有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根据上述查证的违法事实以及调取的相关证据,2009年8月27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提出陈述、申辩。现已调查终结。本局认为:青海万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有关企业年度检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再法定期限内接受2008年度企业年检,依照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综上所述,青海万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逾期不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号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一起参加年检”的规定,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停止营业活动、减轻危害后果这一事实,符合《青海省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要件“。本局经过贵青海万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上缴财政。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北大街支行(账户:西宁市工商管理局城中分局,账号:63001513737050016574)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九十日内直接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文标题:关于青海万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年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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