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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劳动保障监察员考试必看)22007-12-1114:59:15|分类:学习参考|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四、材料分析题(127)综合类(46)1.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检查中发现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只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参考答案:1)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2)依照该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2.小王在一家饭店打工,被老板拖欠了三个月的工资,请问小王应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考答案:1)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按时发放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2)劳动者也可以就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到人民法院起诉。3.张明在重庆的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企业老板在录用他时将其身份证收走,说是在其离开企业时归还。请问该私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什么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参考答案:1)这种做法违反了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精神,应予制止和纠正。2)该通知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4.王川系某建筑公司职工,向某市劳动保障局寄送投诉信件,请求对该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规、克扣职工工资收入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劳动局给予答复。4月12日,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在此信上批示:将此文转交建工局处理。事后,既未对投诉信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王川本人作出答复。请问市劳动保障局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为什么?王川还可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参考答案:1)市劳动保障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2)由于王川投诉的内容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的范围,如市劳动局不受理,可视为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作为;3)王川可向该局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常规巡视检查中发现某饭店存在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不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违法行为,并向其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店以业务太忙为由推托搪塞,在限期内没有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该市劳动保障局对该店行为作出罚款决定。该饭店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缴纳罚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市劳动局应采取什么方式落实处罚决定?参考答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缴罚款及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6.小李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小李一般每月工资为12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1600元左右。有一段时间,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在小李已经完成计件定额任务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小李等人在休息日加班。过后,公司以小李每月工资12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请问该企业是否依法发放了加班工资?如果违反了有关规定,正确作法是什么?参考答案:1)该企业没有依法发放小李的加班工资。2)该企业违反了国家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正确的作法是,根据小李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20元/件的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7.小泉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2001年五一劳动节期间,因为一位当班的职工请婚假回家结婚,公司与工会和小泉本人协商后安排他从5月1日至3日加班3天。过后,小泉发现单位发给他的加班工资是按照他本人日平均标准工资的200%计算的。小泉记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是不少于日标准工资的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该按照不少于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于是小泉找单位领导反映问题。单位领导对此解释说,《劳动法》的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但是,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括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所以,单位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时,只须另外支付日工资标准的200%,加上包含在按月发放的正常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就符合了《劳动法》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请问企业的做法错在哪里?参考答案:因为,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因此,小泉所在单位应该按其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加班工资。8.黄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视工作成效另发奖金。公司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度,黄某的2000元工资中,包括基础工资800元、岗位工资800元、等级工资400元。但公司在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时,是按照月基础工资800元折算每小时的工资,对此,黄某表示不能接受。那么企业应按多少工资标准为黄某计发加班加点工资?为什么?参考答案:企业应按2000元的标准为黄某计发加班加点工资。因为,企业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其每月工资为2000元。企业按基础工资800元折算小时工资并计算加点工资,违反有关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9.凌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自1981年开始就在该企业工作,并且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1月,凌某不幸患病,并遵医嘱,凭医院开具的证明,向企业请病假接受治疗。1998年12月,该企业通知凌某,将于30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请问企业的作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该企业的作法是不合法的。2)其理由,一是该企业违反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规定》;二是根据该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应为十八个月,因此凌某依法应享受十八个月的医疗期,企业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10.古某,男,是某市一家国有亏损企业的职工。2000年10月,古某通过企业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审批退休,理由是自己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工作,而且年龄已满50周岁,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区劳动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古某尽管身体有病,但是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因此,不予批准古某的退休申请。古某对区劳动保障局的决定不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省劳动保障厅经审查,告知古某应该到其所在区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古某到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不予批准古某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古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法院判决市劳动保障局改变其决定。请问古某能否向法院起诉市劳动保障局?原因是什么?参考答案:古某不能向法院起诉市劳动保障局。因为,市劳动保障局决定维持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古某只能依法起诉区劳动保障局。11.1996年10月3日,万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万某月工资为1500元。工作以后,万某才知道,该私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一直按70%发放,其余的30%工资即每月450元由公司年底一次结清。因此,万某每月只得到1050元工资,其余的30%工资到年底才领回。1999年3月3日,万某不愿在此工作了,于是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1999年4月4日,万某到公司办理手续时,公司少发给其1999年1月至3月30%的工资即1350元,公司劳资人员告其可以在1999年底来领取。请问该公司违反了哪些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参考答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公司一直只发给员工月工资的70%,其余30%年底结清的做法,明显地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的规定,因此,应当立即补发欠发万某的3个月工资的30%。2)《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12.田某系城镇户口,从西北某县城,来到东南沿海某城市一个企业求职。企业提出,田某可以在该企业工作,但不能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田某在对社会保险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企业不为田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该劳动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无效2)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企业与田某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13.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其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不合法。2)理由:一是《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工资总额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14.王某系某私有企业职工,2001年5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企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仲裁委员会立案后,经调查,该企业由于要赶活,2001年3月、4月经常加班,其中每月还有两个休息日不休息,但王某的工资每月才领到500元。扣除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外,实领工资280元。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320元。企业认为王某的工资500元已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而不同意向王某增补工资。请问该企业是否违法?其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该企业违反了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2)理由:一是,最低工资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二是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15.朱某原是某商场的司机,与商场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朱某与该商场主管人事的副经理因事发生争吵,争吵中朱某提出不在商场干了。结果从争吵第二天起,朱某就没来上班,并于一周后与一出租车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请问朱某的做法错在哪里?参考答案:朱某未依法与商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此,朱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6.某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察执法中发现,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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