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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运营商甲分公司滥发商业短信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政处罚案例案情简介:某工商局不断接到手机用户投诉,称经常收到甲分公司大量滥发的广告短信侵扰,严重干扰了正常工作和生活,要求工商部门处理。工商局于2009年3月18日立案调查后发现,魔方科技公司、搜发科技公司、良姿瑜伽馆是甲分公司MAS业务的集团用户,甲分公司通过在客户内部部署的移动代理服务器,为客户提供基于通信终端(包括短信、彩信、WAP、手机客户端等)的信息化应用服务。2008年10月—2009年3月魔方科技公司等三个单位通过甲分公司部署的通信服务器向手机用户大量发送房地产、电器销售等商业短信广告326.3万条,并按照6分/条向广告主收取费用,对甲分公司的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侵害。工商局处罚依据:一、“甲分公司的责任”。当事人有关协议内容只是当事人与合作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不能免除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甲分公司在开展MAS业务时,有审查魔方科技公司等三单位是否有用于公司内部员工或注册用户的真实信息化需求的义务。魔方科技公司仅有4名正式员工、没有注册用户,没有必要也不应把商业短信作为唯一主营业务。而当事人却与魔方科技公司等三单位签订了MAS业务协议,支持魔方科技公司等公司将商业短信作为主营业务而且帮助其滥发商业短信。当事人虽然从技术上无法实时监控,但在每月与MAS业务集团用户对帐、结算时能够悉知集团用户MAS业务使用情况对魔方科技公司等三单位滥发短信是知晓的。当事人默许和放纵魔方科技公司等三单位滥发商业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证据充分,是故意违法行为。我局还认为:当事人实施滥发商业短信的故意还表现在:一是因为短信息发送是通过当事人设备发送的,虽然通信服务器设置在魔方科技公司等单位,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但必须通过当事人主机设备发送至手机用户的。二是短信收益的80%是甲分公司占有,发票系甲分公司提供的。三是大量发送垃圾短消息,当事人是可监控和制止的,当事人内部也要求建立合作伙伴白名单(内部员工和注册用户名单)制度。而当事人未对白名单录入进行核查,任由魔方科技公司加录手机用户名单,造成白名单制度形同虚设。二、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甲分公司虽然没有直接侵犯消费者经济利益,但是却通过干扰用户通信自由获取了广告主利益,同样侵犯消费者权利。甲分公司利用其MAS业务集团用户大量发送商业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行为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滥发商业短信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20095.89元;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即120095.89元罚款。
本文标题:典型案例4(第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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