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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0--2401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第一章定义和概念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一)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委托代理的代理社签订本合同,参加出境活动的中国内地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旅游者仅指自然人。(二)团队组织,是指接受旅游者委托,代理旅游者与组团社委托代理的代理社签订本合同的法人、其他组织。(三)组团社,是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并向旅游者提供团队出境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四)组团社的分社(或分公司)(以下简称分社),是指组团社设立的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经组团社委托授权,分社可以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委托代理社代理招徕旅游者出境旅游并与旅游者签订组团社统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五)代理社,是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接受组团社的委托授权、在代理权限内代理招徕旅游者出境旅游、并以组团社和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组团社统一制定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六)代理社的分社,是指代理社依法设立的可以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业务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包括代理社设立的服务网点。经代理社委托授权,分社可以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旅游者出境旅游服务。(七)接待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并确认出入境通行手续,安排交通、住宿、游览、购物、娱乐、导游等事项的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包括境内外接待社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分社。(八)旅游服务履行辅助(以下简称“旅游辅助人”),是指组团社与旅游者约定,由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领队、导游等服务的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本合同中的接待社。(九)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预先设计编排出境旅游线路和日程,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已与旅游辅助人签订了相关合同,为旅游者代办旅游签证/签注,提供或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导游、领队等各项服务,并以确定的价格对外公开招徕,旅游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进行旅游的活动。该服务采取团队活动,从我国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十)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或代理社,用于购买团队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团体组织支付的旅游费用为旅游费用总额。(十一)购物场所,是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十二)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是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行程计划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地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十三)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投保的以组团社、代理社对旅游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十四)人身保险,是指以个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旅游者自己付费向组团社、代理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单位购买的人身保险以及组团社、代理社自己付费为旅游者购买的人身保险。(十五)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出境旅游团队后,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或者经领队同意,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十六)脱团,是指旅游者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但又在规定入境时间随团返回的行为。(十七)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组团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十八)拼团,是指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十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和国家原因引起的而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类似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恐怖活动、动乱、骚动、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疫限制、司法扣留、政府行为等情形。(二十)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交通运输工程延误、交通事故、景点临时不开放、旅游者财产被抢被盗等。(二十一)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的费用(含预定金人均车租),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定金)、代理社代理费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每人平均业务损失费等于该团业务损失费除以参团旅游者人数。(二十二)逾期停留,是指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随团返回境内的行为。(二十三)逾期停留违约金,是指旅游者逾期停留境外而向组团社承担的违约金。(二十四)履约保证金,是指旅游者向组团社承诺,为履行按时随团回到境内、不逾期停留境外的合同义务,而向组团社缴纳的为逾期停留违约金担保的保证金。(二十五)不可撤销担保函,是指旅游者依本合同约定向组团社支付逾期停留违约金之前,担保人和旅游者一起对组团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的担保书。(二十六)黄金周,是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行程计划书》,经签字或者签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一)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交通运输工具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二)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三)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四)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五)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六)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七)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八)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时间等内容);(九)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十)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领队、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行程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第三条签订合同旅游者应当与代理社签订同时加盖组团社、代理社合同专用章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文本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包括《行程计划书》和《出境旅游报名表》和《另行付费项目表》等内容,在旅游者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与代理社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组团社、代理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五条合同效力一、本合同应当由出行旅游者亲自签字或嗯手印,也可以由出行旅游者委托他人(自然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团队组织组织旅游者出行的,应由该团队组织签章。如果旅游者委托人或团队签订本合同,只要该旅游者实际参加了旅游活动,即视为该旅游者对“他人或团体组织”委托授权的追认。该旅游者具有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之日起合同生效。旅游活动自旅游者登上组团社指定的交通工具开始,至旅游活动结束后旅游者离开组团社指定的交通工具时结束。三、当事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地址、邮编、联系人等方式,应当为有效联系方式。因一方原因造成他方不能有效联系的,应当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四、通知与送达(一)依据本合同所发出的所有通知、声明或其他文件应采取书面形式。(二)书面文件的送达,除非另有书面说明,上述文件应送达至本合同所写明的地址,方为有效。当一方的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可能对履行本合同产生影响时,应将变化信息立即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三)当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时,亦应按本合同提供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发送成功后视为送达。(四)发送其他当事人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特快专递等方式寄至其他当事人住址或地址,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特快专递4个工作日)寄达其他当事人。第三章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六条旅游者的权利一、旅游者可以自办出入境签证/签注通行手续,也可以委托组团社代办出入境签证/签注通行手续。旅游者委托组团社代办出入境签证/签注通行手续的,应当与组团社签订《委托代办签证协议书》。二、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行程计划书》及依据《行程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兑现旅游行程服务。三、拒绝组团社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四、旅游者可以委托代理社代缴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在支付旅游费用和履约保证金时要求组团社或代理社开具有效票据。五、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组团社协助索赔。六、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组团社、代理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组团社、代理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从组团社、代理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七、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组团社与接待社向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组团社、接待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和接待社所在国的相关规定从质量保证金或保证金账户上拨赔偿款。法律对境外接待社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八、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旅游者对组团社、代理社、接待社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可以向有关管辖权的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划拨组团社、代理社、接待社的质量保证金:(一)组团社、代理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二)因组团社、接待社终止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必要及合理费用的。九、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因组团社委托书授权不明造成旅游者损失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社负连带责任。如果组团社、代理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从其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十、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组团社、代理社给旅游者造成伤害,组团社、代理社对旅游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组团社、代理社的请求,承担组团社、代理社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旅游者赔偿保险金。组团社、代理社怠于请求的,旅游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十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为充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旅游辅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律对境外旅游辅助人又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组团社或代理社的分社造成旅游者损害的,旅游者可以单独向分社请求赔偿,也可以单独向组团
本文标题: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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