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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编号:蓬[]租字[2014]第号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住址: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住址: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出租面积甲方自愿将本家庭承包的土地亩(其中一台土亩、二台土亩、三台土亩)(详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登记表》)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面积:亩,其中:田亩,土亩;地块数块地块名称田(土)面积四至界限东南西北二、出租期限出租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2-乙方租赁土地的费用按每亩每年一台土、二台土、三台土分别折算为黄谷市斤、市斤、市斤,按每年国家公布的黄谷中等收购价折算为人民币支付给甲方。四、支付时间乙方采取逐年支付方式支付租金。即于每年月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土地租金。五、交付土地的时间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出租的土地交付给乙方。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依法承担税费缴纳义务,享受国家惠农政策补贴补助。2.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3、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农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2.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3-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1、国家投资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设备属集体所有,在土地租赁期内,乙方拥有独家的使用权。2、乙方投资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合同到期后属乙方所有。3、乙方在租赁土地上修建的经营性临时设施,合同到期后由乙方处置,并由乙方负责复耕。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的;不按约定的时限交纳土地流转租金的。九、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一年的土地流转租金总额。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4-十、解决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高升乡政府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县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条款1.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分别送村民委员会、送人民政府、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份。甲方:乙方: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日期:2009年月日村民委员会(签章):村负责人(签字):
本文标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与农户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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