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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农业部农业部文件农经发[2006]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部拟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订其章程。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第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第次成员(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组织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组织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组织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组织定名为,注册资金元。本组织法定代表人:。本组织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本组织以成员为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略)第五条本组织成员认购的股金归各该成员所有。本组织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或者成员认购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本组织成员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对本组织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组织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组织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组织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组织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本组织在县(市、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组织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组织成员。本组织可以吸收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为团体成员。本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第十条欲加入本组织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股金或者缴纳会费;(二)经本组织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组织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分享本组织盈余,参加股金分红或者获得股金利息,按照与本组织的业务交易量(额)获得盈余返还;(四)查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组织。第十二条本组织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组织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认购股金较多或者与本组织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第十三条本组织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成员股金(或者会费);(三)积极参加本组织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组织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组织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组织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组织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组织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组织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股金额;不得以已缴纳的股金额,抵消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组织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份额值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组织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组织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组织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组织的约定确定。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组织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组织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所购股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组织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组织成员达到人以上,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四)审议本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本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九)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十)决定聘任本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的人数、资格、任期;(十一)决定本组织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本组织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组织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组织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组织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组织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七)管理本组织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组织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组织成员股金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组织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组织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组织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组织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组织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组织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组织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一条本组织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第三十二条本组织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组织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组织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本组织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组织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第三十三条本组织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本组织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组织及成员利益;(二)不从事与本组织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三)不得侵占本组织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组织资金或者擅自将本组织资金借贷给他人;(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组织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五)不得将本组织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组织成员有权向县(市、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四章财务和盈余返还第三十六条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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