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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恨年年压金线,为他人作嫁衣裳——《贫女》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悯农》且如今年冬,未休关西卒。县官急索租,租税从何出——《兵车行》农业税的历史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这一古老的税种,已延续了2600年的历史。历史上,“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中国的兴衰。尽管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以扩大纳税面,让有地产、有钱财的人多纳税,但由于吏治腐败,负担最终转嫁到农民头上。即使是屡被提起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也只是短暂的轻徭薄赋,历代封建统治者始终未能跳出农民负担越减越重的“黄宗羲定律”。初税亩租赋租庸调两税制摊丁入亩一条鞭法……….农业税农业税的特点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1.农业税税制不科学,性质不清楚2.农业税没有税前扣除,不符合国际惯例3.农业税税率偏高,城乡居民税负不公平4.农业税“税随地走”,农民负担不均衡5.重复设置税种,削弱了农业的市场竞争力6.征管不规范,与依法治税要求不适应有专家曾指出,农业税不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不是营业税(不区分生产的盈利性),不是资产税(土地不是农民的私产),而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贡赋”西方经济学家布凯南说“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但“农业税”这笔成本却没有给农民带来额外的权利。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的权利才有了存量增长。我国现代农业税的历史及作用我国现代农业税历史演变为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从井岗山革命根据地创立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湘赣边区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打土豪、分田地的斗争,实行了土地革命。1928年制订《湘赣边区土地法》规定:土地税依据生产情况分为三种,第一种是15%,第二种是10%,第三种是5%。实行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如遇特殊情况,经高级苏维埃核准分别适用第二、三种。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呈报高级苏维埃核准免纳土地税。《湘赣边区土地法》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由人民自己制订新型的农业税法。1931年颁布《中华苏维埃暂行税则》,废除了民国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厘金以及苛捐杂税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1937年爆发抗日战争,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总政策和根据地经济情况,并结合土地革命时期苏区的经验,逐步建立了抗日时期的税收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新老解放区,制定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农业赋税政策,推进了农民休养生息,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广大农民积极交纳农业税,为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提供物质和资金,为解放全中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全国解放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全额累进税制。土地改革以后,根据农村经济变化情况,改为实行差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1958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明确农业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适用税率、征收管理、优待和减免税等各方面的规定,全国统一实行分地区的比例税制。从1983年,又实行“基数在组、任务到户、按户缴纳结算”的办法,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等。以后随着粮食产量提高,农民交纳农业税负担逐年下降。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民交纳农业税负担比例由15%降至12%。农民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同时,农民交税后粮食余额逐年增加,给恢复农村经济创造了比较有利的条件。但在,也存在农业税负担比例不够稳定问题,如1949年征收农业税124亿公斤,1950年135亿公斤,1951年181亿公斤,1952年179亿公斤,逐年有所增加。农业税征收比例不稳定,主要是为了支援朝鲜反外侵略,增加了军事费用支出。农业税征收额虽然在增加,但粮食产量也在逐年增高,这也为增加农业税提供了条件。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正确执行了稳定农民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巩固工农联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国以来农村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农业税负担占农业总产量比例逐年下降,由1957年的11.6%下降到1978年的4.4%,直至下降到1989年的2.7%,从1989年以来比例一直徘徊在2.3%至2.6%之间。由于农业税负担比例下降,有效地推进了农业生产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特别在后十几年以来,农村经济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各地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误导向农民收取费用,相应增加了农民税外负担,形成了“一税轻、二费重”的情况,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针对农村问题,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进行政策调整、体制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为振兴农村经济,为推进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回顾农业税历史,农业税是国家形成的产物,税收是由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它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和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体制下,税收体现出官僚地主和农民的矛盾以及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税收成为剥削阶级盘剥农民的工具。全国解放以后,在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体制下,国家通过农业税筹集财政资金,大力支援农村经济建设。据农业税史有关资料统计测算,全国从1949年至2005年,累计征收农业税税额8087亿公斤,折算农业税正税3704亿元,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来源。而国家用于投入支援农业和“三农”资金达21000多亿元,其中2005年投入超出3000亿元,超过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4倍。这充分体现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来满足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体现出为人民利益服务;体现出为投资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农业税历史经过几千年以来的变革,特别在中国近代半殖地半封建社会里,农民遭受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势力的压迫、剥削和掠夺,农业税的历史,又是农民负担的血泪史。新中国农业税收,是在社会主义体制下用之于民的税收,广大农民积极行动和交纳农业税,为全国各民族的解放事业,为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支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最伟大的贡献。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分析(一)农村税费改革的历史背景农业税制始于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此后,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税种和税率经历了数次调整,总的趋势是征税范围逐步扩大,税率持续提高,加上80年代以来,农村乱收费愈演愈烈,农民税赋负担日益加重,不仅制约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且成为制约整体经济发展的瓶颈。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也是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1、农村税费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不协调。据统计,1950~1978年间,政府通过明税(农业税)和暗税(工农产品剪刀差)从农业中提取了大约6078亿元,其中农业税为978亿元,占农业剩余提取的16.1%。而同期,政府的财政支农支出为1577亿元,这就意味着,政府通过农村征收制度提取农业剩余净额达4500亿元。改革开放后,过分提取农业剩余政策并没有及时根据国家工业化进程作必要的下调,而是持续增加。1979~1994年的16年间,政府仍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提取农业剩余净额高达12986亿元。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向城市部门的资金高达811亿元。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须停止提取农业剩余,改“以农补工”为“以工补农”,这个转折一般是在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的时期,而199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已经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可我国仍然在实施偏倚工业发展的农税政策,依靠提高农业剩余发展城市工业,这是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政策因素。2、农村税费增长与农村经济发展不适应。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其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其中包括农村经济的发展。尽管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业产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逐步减少,但农业的基础地位依然存在,确保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是社会经济发展之必需,因此,国家征收农业税必须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从我国农业税和农业总产值增长规律分析来看,在最近的10年内,尽管工业进程加快,经济快速增长,在工商业冲击下,农业处于疲软状态,但国家税收并没有相应减少,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却逐年攀升。1958年国家征收农业税为32.59亿元,1984年为34.84亿元,26年税收增长6.9%;同期农业总产值从537亿元上升到3214.1亿元,增长4.9倍,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从6.1%下降到1.1%;而1984年~2000年农业税从34.84亿元上升到465.3亿元,增加12.3倍;同期农业总产值从3214.1亿元增加到24915.8亿元,增长6.8倍,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从1.1%上升到1.87%。尤其是90年代后期,增幅更大,而这个时期,正是农业在工业化冲击下,处于最不景气的年代,这就难免出现税重伤农的问题(详见下表)。从年平均递增率分析,1958年到1985年的27年间,农业税平均递增0.95%,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7.3%;而1985年~2000年农业税年均增长17.4%,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3.7%。税收增长高于农业产值增长,这就难免影响到农业自身的发展。农业税与农业总产值增长比较单位:亿元、%农业税农业总产值农业税占农业总产值比重195832.59537.06.1198434.843214.11.08198542.053619.51.16199087.867662.11.151995278.0920340.91.371999423.524519.11.732000465.3124915.81.873、城乡税制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实行不同的税制,使农民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还重的负担。向农民征收的税种是农业税,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然而,和其它职业劳动所交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相比,农业税存在明显不公平现象。首先是和增值税相比。农业税征收对象为农业收入,农业收入中包含农民的生产投入,农民要缴纳占农业收入8.4%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如果把农业税的税额改增值税,就要扣除农民的生产投入。目前,我国的农民生产投入要达到收入的80%左右,折合成增值税,其税率在40%以上,是其它劳动者所交17%的增值税税率的2.5倍;其次是和个人所得税相比。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劳动者月收入扣除800元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8.4%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2006年1月1日废止。-从1983年开始,我国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十五”(2000—2005)之初,中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2000年起从安徽开始,逐步扩大试点,到2003年在全国铺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从2004年开始,改革进入深化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清理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吉林
本文标题:减免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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