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刑事法律与案例结课论文——《三国演义》案例分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三国演义》一书是我国四大经典名著之一,全书中包含了大量对于研究三国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有帮助的信息,在本文中,我们结合当代刑事法律,分析一下历史人物所犯下的罪行。一:关羽:故意杀人罪:案例引原文:“吾姓关名羽,字长生,后改云长,河东解良人也。因本处势豪倚势凌人,被吾杀了,逃难江湖,五六年矣。今闻此处招军破贼,特来应募。”由文中可以看出,关羽在家乡解良故意杀人并逃逸,根据我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明显,关羽这个案例属于情节较重,并且犯罪后逃逸,可以从重处罚。关羽逃逸5,6年,根据我国刑法,法定最高刑在无期和死刑的,其有效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所以关羽的案例仍旧可以追诉。案例二:过五关斩六将。关羽仍然犯故意杀人罪,但是事出有因,可以依律从轻发落二:曹操:非法拘禁罪:案例三: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将汉献帝囚禁在许昌。根据我国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认定非法拘谨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有强制性,即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在《三国演义》中,曹操手握重兵,威胁迫使汉献帝迁都许昌,并强制软禁汉献帝,属于非法拘禁罪。诽谤罪和故意杀人罪:案例四引原文:却说曹兵十七万,日费粮食浩大,诸郡又荒旱,接济不及。操催军速战,李丰等闭门不出。操军相拒月馀,粮食将尽,致书于孙策,借得粮米十万斛,不敷支散。管粮官任峻部下仓官王垕人禀操曰:“兵多粮少,当如之何?”操曰:“可将小斛散之,权且救一时之急。”垕曰:“兵士倘怨,如何?”操曰:“吾自有策。”垕依命,以小斛分散。操暗使人各寨探听,无不嗟怨,皆言丞相欺众。操乃密召王垕入曰:“吾欲问汝借一物,以压众心,汝必勿吝。”垕曰:“丞相欲用何物?”操曰:“欲借汝头以示众耳。”垕大惊曰:“某实无罪。”操曰:“吾亦知汝无罪,但不杀汝,军必变矣。汝死后,汝妻子吾自养之,汝勿虑也。”垕再欲言时,操早呼刀斧手推出门外,一刀斩讫,悬头高竿,出榜晓示曰:“王垕故行小斛,盗窃官粮,谨按军法。”于是众怨始解。由文中可以看出,曹操故意用小斛发粮,却诬陷是粮官自作主张用小斛发粮,并最终致人死亡。跟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例中曹操不仅犯有诽谤罪,更兼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应从重量刑。三:张角,张梁,张宝三兄弟暴乱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例五引原文:角遣其党马元义暗赍金帛,结交中涓封谞,以为内应。角与二弟商议曰:“至难得者,民心也。今民心已顺,若不乘势取天下,诚为可惜。”遂一面私造黄旗,约期举事;领导黄巾起义的张角兄弟三人以“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为口号,率众攻城略地,想要推翻东汉政权。按照我国刑法第104条和第105条的规定,对暴乱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四:诸葛亮纵火罪:案例六:诸葛亮火烧新野,博望坡,致使曹军大面积伤亡,并且在后来的赤壁之战中引来东风,属于纵火罪并且屡教不改,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多次犯案应从重量刑诈骗罪:案例七:诸葛亮草船借箭。在本案例中诸葛亮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雾气迷漫的夜色里,采用装满稻草人的船只佯装进攻的欺骗手段,使曹操误以为遭受进攻,而命令向草船放箭,导致曹军遭受财产损失,而诸葛亮则获得了曹军损失的财产,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应以诈骗罪追究诸葛亮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诸葛亮已完成诈骗行为,并取得了财产,已构成既遂。因涉案数额巨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五:周瑜诬告陷害罪:案例七:蒋干盗书。蒋干被派遣到东吴游说周瑜投降,却在周瑜的房内发现了蔡瑁、张允暗通东吴的证据,于是盗走了证据书信。虽然书信本身的价值不大,但由于是入室盗窃,仍然要追究蒋干刑事责任。周瑜为了除去蔡、张二将,伪造了和他们往来的书信,故意让蒋干盗去,为的就是使蔡、张二将受到曹操的追究,而结果蔡、张也的确被斩首示众,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周瑜应当被追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六:袁术分裂国家罪案例八引原文:术怒曰:“吾袁姓出于陈,陈乃大舜之后。以土承火,正应其运。又谶云:‘代汉者,当涂高也。’吾字公路,正应其谶。又有传国玉玺。若不为君,背天道也。吾意已决,多言者斩!”遂建号仲氏,立台省等官,乘龙凤辇,祀南北郊,立冯方女为后,立子为东宫。由文中可以看出袁术得到玉玺以后,僭号称帝,公然反叛国家,属于犯分裂国家罪。我国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背叛国家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根据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七:集体犯罪纵火罪:案例九:赤壁之战火烧曹操八十万大军。在此案例中,诸葛亮借来东风,为实行火攻创造有利条件,可以认为是从犯。庞统为曹操献连环计,将所有战船铁锁连环,也属于从犯。黄盖直接驾船去放火,是本案的实行犯,而周瑜下达命令,是本案主犯。虽然上面列举了我国四大名著的一些刑事犯罪案件,但是这丝毫不能掩盖四大名著在文学方面的光辉。但应该说,以古典文学作品所描述的社会生活内容为素材,探索中国古代犯罪,治安,和法制等问题也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可以给我们现代人一些启示和借鉴吧
本文标题:刑事法律与案例论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4385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