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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河南大学刘霜1.中国著名的刑法学专家北高南马:高铭暄、马克昌南北二陈:陈兴良、陈忠林储槐植、王作富北师大:赵秉志、卢建平、王秀梅、黄风清华:张明楷、周光权吉林大学:李洁、张旭、徐岱等武大:莫洪宪、林亚刚人大:谢望原、黄京平、刘明祥2.著名的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等3.刑事法律杂志中国法学创新网15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人大复印资料D4142.回顾我国刑法总论的体系构成概论、犯罪论、刑罚论概论包括:刑法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论包括: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犯罪形态:停止形态(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刑罚论刑罚的体系(主刑、附加刑、非刑罚处罚方法)刑法的裁量(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刑罚执行(减刑、假释)刑罚的消灭(时效、赦免)3.简介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构成以同类客体为依据,按照罪行轻重划分为分则十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内容提要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修订与完善,刑法分则的分类和排列依据,罪状与罪名以及法定刑的概念,法条竞合的特征。本章重点难点:1、罪状与罪名以及法定刑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2、各种罪状的具体应用,罪名的由来及其确立依据;3、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的认定;4、法条竞合。一、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构成。刑法总则是对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做出基本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具体而言: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是概括、指导作用;而刑法分则贯彻与体现刑法总则,促进总则的实践效应。二、1997年以来《刑法》最新刑事立法的进展自我国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作出九次修订。修订的方式包括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目前为止有一个单行刑法和八个刑法修正案。1.第一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的方式是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修改了我国《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2.第二次修订第二次修订的方式是刑法修正案的方式。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本次修订增加了三个罪名:“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第三次修订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到耕地等农用地。农村土地主要包括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农用地又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4.第四次修订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三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5.第五次修订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第145条(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第155条(明确了走私固体废弃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以及法定刑幅度);第244条(在强迫职工劳动罪条款后增加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344条(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对象扩大至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罪名相应改变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5条第3款(修改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不再要求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也不再要求必须“在林区”);第399条(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徇私枉法的,也构成犯罪,即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6.第六次修订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三个新罪名:(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一款)、(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3)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2款),补充了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即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7.第七次修订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是《刑法》颁布以来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补充。《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了十一个新罪名(即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和枉法仲裁罪)。此外,还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十余个罪名的罪刑规范进行了重大修改。8.第八次修订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的内容也十分丰富,涉及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和贿赂犯罪。该修正案增加了9个罪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第1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第2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条第3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5条第3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此外,该修正案还将第151条第3款的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修订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将第201条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还对绑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调整。9.第九次修订2011年2月25日通过、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是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前八次修订仅针对刑法分则的部分完善,而本次修订则涉及刑法总则部分,除分则第七、八、十章外,其他七章内容本次修正案都有所涉及,其中,共增设6个罪名: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恶意欠薪罪(第276条之一)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第408条之一)废除了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消减死刑罪名;另外对不少罪刑结构进行了补充、调整。三、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排列的依据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形成分则10章。2.大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性质,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3.在每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按照各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列。4.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依照其主要客体或者较为重要的客体予以归类。(例如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四、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1.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特征(1)罪状是具体犯罪状况的描述;(2)罪状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3)罪状是对具体罪名犯罪构成中的特有内容要件的概述。3.种类(1)简单罪状即只是简单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如:故意杀人罪(第232条)。(2)述明罪状即法条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如:洗钱罪(191条)。(3)引证罪状引证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引证的是本法。如:第124条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即引用第1款规定的罪状。(4)空白罪状即法条不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引用的是外法。如刑法第344条的规定。(二)罪名1、罪名的概念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2、罪名的种类(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立法罪名(法定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2)根据刑法分则一个条文规定的罪名的数量,可分为:A.单一罪名B.选择罪名:以一罪论处→行为对象的选择:如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方式的选择: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行为对象及行为方式的选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C.并列罪名:如放火罪、决水罪,如有数行为,构成数罪。(三)法定刑1、法定刑的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2、法定刑的种类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可以将法定刑分为三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3.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79刑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体现在任何犯罪都具有一定刑种和刑度可以供选用。97刑法基本上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同时也出现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以及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五、法条竞合(补充)1.概念是指由于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它解决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应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是一种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2、特征(1)实施一个犯罪行为;(2)触犯数个法条规定的数个罪名;(3)数个罪名之间存在着逻辑上联系。A.包容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B.交叉关系:“重法优于轻法”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下面详述)3、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包容竞合关系)所谓的特别法与普通法是相对而言的,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教材又分为具体三种情况)特别法条是把普通法条的特别情况用特别条款加以规定,使之更为具体明确。由于特别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可能更为重要或者特别,故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2)重法优于轻法(交叉竞合)我国刑法中对某些特别法条款的法定刑低于普通法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如:诈骗罪(266条)与招摇撞骗罪(279条),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一般情况,应当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后者。当数额特别巨大时,诈骗罪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为3-10年,此种情况应定诈骗罪而不适用特别法。4.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1)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罪的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对其只能从一重罪定罪处罚的情形。(2)法条竞合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规定的罪名,对其采用”特殊条款优先“或是”重法优先“的原则。区别两者的方法:是否因为某一具体危害行为的出现而产生竞合关系。(1)例如以破坏性手段偷盗公共汽车的关键零部件的行为。是第264条的盗窃罪和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想象竞合,适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2)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则为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
本文标题:刑法分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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