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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60题)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实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⑴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⑵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⑶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3.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刑法理论上一般将其分为两种:⑴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⑵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意外事件。其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字节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即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期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种情况为: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称为组织犯。该种主犯,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特征在于:必须是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且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该种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包括: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集团犯罪和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6.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特2征:1.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持续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出于实施特定继续犯罪的故意;3.行为对客体的侵害和不法状态必须是同时继续。对继续犯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理即可,无需按数罪并罚。7.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但从另一方面看,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从而使合法、正当的防卫行为转化为不法、非正当性的侵害行为。8.拘役: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自由刑,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刑期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9.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财产刑,是对犯罪人财产权益的剥夺。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判处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10.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包括两种情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立功;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11.追诉时效: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溯时效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溯时效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1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且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13.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试试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1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客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管方面是故意。15.保险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保险机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单位。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险金。16.诬告陷害罪: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告发的行为。其一,必须由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二,必须有向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告发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诬陷他人,使其收到刑事追究的目的。17.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不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数额较大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18.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1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客观方面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或者行为人的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根据司法解释,差额巨大指30万以上。二是在被有关机关责令说明其来源时,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来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420.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包括使无罪之人受刑事追诉、包庇明知是有罪之人而使其不受追诉、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主管方面是故意。2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谴责和刑罚惩罚的义务。2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23.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一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者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不影响定罪或者量刑。通常包括三种情况,误无罪为有罪、误有罪为无罪和对定罪量刑的误认。24.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特征在于:1、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2、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3、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4、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25.犯罪集团: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6.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同一罪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1、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2、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3、数行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4、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我国刑法规定,一人犯同种数罪的,仍按一罪从重或者提高法定刑的幅度处罚。27.避险过当: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使本来正当的、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转化为非正当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构成了犯罪。28.特殊预防:指预防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包括主动不再犯罪和被动不再犯罪两种情况。29.管制:指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5是一种自由刑,特点在于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犯罪人在社会上处于相对的自由状态,但是限制其一定的活动范围。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30.赦免:指国家对于犯罪人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我国刑法规定的赦免,仅指特赦。3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特征为:犯罪客体是与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相关的生产作业的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且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方面,应当是指一切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32.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制造假货币,意图时期冒充真货币流入社会的行为。《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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