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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向前的委托,指派李海洋律师担任其诉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一、被告张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依法作出宝公交认字【2015】第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被告张某某在庭审中对此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被告张某某应当对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应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险范围内先予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肇事车辆豫D某某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2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1、原告各项赔偿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具体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本案中刘某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她随父母从2009年一直居住在宝丰县城杨庄镇前进路8幢2单元501号居住,按照法律规定,其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市标准。从刚刚的法庭调查情况来看,刘某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常年在宝丰县城区居住,已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城镇的标准计算各项赔偿。2、两被告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4941.9元(1)、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原告刘某某住院共5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费用按照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55天×30元/天=1650元。(2)、护理费6528.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3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原告刘某某住院共55天,诊断证明显示:住院前15天陪护为贰人,余均为壹人。刘某某的父母刘某某、奏某某作为护理人员,在宝丰县城经营冷冻生意,其护理费的计算应当参照2015年河南省批发和零售业标准34045元/年,即日工资为34045元/年÷365天=93.27元。护理费=15天×93.27元/天×2人+(55天-15天)×93.27元/天×1人=6528.9元(3)、营养费:1100元。原告作为儿童,正在生长期,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依据《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规定,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并参考近两年飞涨的物价,刘某某住院共55天,营养费标准为每天20元,合情合理。(4)、残疾赔偿金4878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为标准计算(5)、伤残鉴定费700元。为确定原告受伤情况,支出伤残鉴定费7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原告精神上的打击以及给原告身体造成的伤害是无法衡量的,原告主张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同时,依据2008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原告恳请法院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4(7)、交通费1180元。根据《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本案中,原告所花费的交通费用为1110元,均有正规发票证明。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张某某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4941.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此致宝丰县人民法院原告代理人:李海洋律师2015年7月15日
本文标题:刘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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