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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2017.6.24第一编国际经济法概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P23)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P27)、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P29)3.习惯国际法与国际商事惯例(特点)(P34)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37)(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表现: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第二,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第二章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第二编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5.主要国际贸易术语(P76)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通则共包括四组即E组,F组,C组和D组,13个术语。E组,EXW工厂交货。F组,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组,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D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地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后交货。Incoterms2010删去了Incoterms2000D组术语中的DDU,DAF,DES,DEQ,只保留了DDP,同时新增加了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AtTerminal)与DAP(DeliveredAtPlace)以取代被删去的术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各种运输的CIP,CPT,DAP,DAT,DDP,EXW,FCA。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CFR,CIF,FAS,FOB。2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6.货物风险转移规则(P92)(1)风险转移,是指货物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2)意义:○1风险转移到买方后,若发生灭失,买方仍需支付价金。○2若风险未转移到买方即发生灭失,则买方不仅没有义务支付价金,而且卖方若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话还要承担违约责任。(3)风险转移所产生的后果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4)涉及货物运输时风险转移时间:公约第67条规定:○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7.违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的条件。(P94)(1)违约: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即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反合同的行为,或称违约行为。(2)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3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一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通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相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8.买卖双方的救济方法。(P100)(1)卖方的救济方法:买方违约的情形主要有: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取货物,延迟收取货物。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违约时,卖方可采取如下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2给予宽限期。○3解除合同。○4订明货物规格。○5损害赔偿。(2)买方的救济方法:卖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主要有:不交付货物、不交付有关货物的单据、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规定、第三人对交付的货物存在权利和主张等。按照公约规定,买方可采取以下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2给予履行宽限期。○3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4解除合同。○5减价。○6损害赔偿。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9.班轮运输、航次租船运输。(P106)(1)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2)航次租船运输:航次租船运输是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租人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10.海上运输规则。(P107)(1)《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体系。(2)《汉堡规则》体系。(3)《鹿特丹规则》体系。(4)中国《海商法》体系。11.提单。(P112)4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1)提单的定义和作用:定义: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作用:根据这一定义,提单的作用有三种:○1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3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2)提单的种类:○1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是否有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收货人抬头—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4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运提单或联运提单;○5运费支付时间—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6船舶经营的性质—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12.国际航空运输公约。(P118)(1)《芝加哥公约》体系。(2)《华沙公约》体系。(3)《蒙特利尔公约》体系。13.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P124)(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统一规则》)(2)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4.保险合同基本原则。(P134)(1)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障合同各方相互间以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基础。(3)损失赔偿原则指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后,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及时赔偿。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15.汇票行为的流程。(P140)出票、背书、提示、承兑、支付、追索16.汇付的流程。(P144)完成一笔款项是汇付须经过四个步骤:(1)汇付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并签字盖章。5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2)汇出银行收取汇款金额、手续费,办理汇款委托书。(3)汇入银行接受付款委托书,发给收款人收款通知书。(4)收款人凭收款通知书及其他适当的证明文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汇入行领取汇款。17.付款交单、承兑交单。(P145)(1)付款交单:付款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2)承兑交单:承兑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付款。18.信用证。(P148)信用证: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19.信用证参与人以及参与人之间的关系。(P149)(1)信用证参与人: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通知银行;议付银行;付款银行;保兑银行;偿付银行。(2)信用证参与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参见教材P152)。20.信用证的种类。(P151)(1)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2)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3)即期付款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及议付信用证。21.国际保理存在哪些方式?(P159)(1)国际保理,指供应商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服务。(一种支付方式)(2)分类:○1直接保理和间接保理:直接保理,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与国外的债务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间接保理,被告知保理关系的债务人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付款,出口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融资。○2无追索权保理和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债务人名单进行资信调查,并为每个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用额度,然后在该信用额度内购买供应商对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而且不保留追索权。追索权保理,保理商不负责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仅提供包括融资服务在内的其他服务。第三编国际贸易管理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第六章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22.贸易待遇制度。(P170)(参照教材!!!)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P171)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特殊差别待遇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指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对同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同盟的每个成员对于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6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一组关税领土,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但对其他领土各自保留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23.关税措施及非关税措施。(P176)(1)关税措施:约束关税;海关评估;原产地规则(2)非关税措施:进出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24.反倾销措施实施条件。(P188)根据反倾销规则,除非成员根据《反倾销协定》规定进行的调查确定满足下述三个条件,不得征收反倾销税:第一,存在倾销进口;第二,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包括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第三,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5.倾销幅度计算。(P189)倾销幅度常用百分比表示,即:正常价值减去出口价格的差额,除以出口价格,再乘以100%。正常价值有下述几种计算方法: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对第三国出口价格和推定价格(也称结构价格)。26.反补贴措施。(P194)(教材!!!)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27.义务例外制度。(P202)一类是义务适用例外,另一类是义务责任例外。第一类情况下,成员根本不存在相应义务,更谈不上违反义务的责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8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例外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属于该种例外。(目的是限制义务的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况下,成员存在相应义务,在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可以不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或后果。《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和第21条属于该种例外。(目的是处理违法行为的正当性问题。)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管理法28.“服务贸易”四种模式。(P207)GATS第1条第2款从服务提供的角度,将“服务贸易”界定为通过下述四种模式提供的服务:(1)跨境提供,即从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例如:网络提供的视听和销售服务等)(2)境外消费,即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例如:一国病人到他国就医,一国学生到他国留学,一国旅游者到他国旅游等)(3)商业存在,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等来提供服务。(例如:一国银行在他国开设分行、一国保险公司在他国设立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等)(4)自然人流动,也称为自然人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例如,一国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医生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工人到国外承包建筑工程等)29.《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纪律与义务。(P213)(教材!!!)(1)最惠国待遇。(2)服务贸易的国内监管。(3)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4)其他一般义务与纪律。7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要点○1透明度。○2经济一体化协议。○3学历与履历的相互承认。○4垄断与专营服务提供者。○5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与补贴。30.《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具体义务与纪律。(P220)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具体承诺表第八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法31.知识产权公约中每个公约的保护对象及原则。(P229)32.国际技术贸易的分类。(P253)(1)许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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