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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庭调查策略【问题】1、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回避【对策】被告人、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的申请,公诉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置:一、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法庭应当依法当庭驳回申请,法庭如果未当庭驳回,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庭予以驳回;二、如果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法定理由,公诉人应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的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问题】2、公诉人在庭上发现起诉书有重大失误【对策】如果起诉书中有文字校对等方面的一般性失误,公诉人应当当庭予以口头更正。如果起诉书出现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事实、起诉的理由错误等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失误,公诉人应当要求休庭,或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经检察长批准后,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问题】3、公诉人发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非被告人所为【对策】公诉人若在法庭调查中发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可先行提出休庭,向检察长汇报后提出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期间进行补充侦查,若发现犯罪事实确非被告人所为,应当向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问题】4、被告人提出其真实身份与起诉书表述不符【对策】如果这种情况并非公诉人书写起诉书时的笔误,而当庭又无法查实,公诉人应当要求休庭并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若经补充侦查后发现果如被告人当庭所提,则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问题】5、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失实【对策】公诉人应当按照庭审前准备的方案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通过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答辩,逐步澄清事实,应用证据证明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二)讯问被告人;(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四)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五)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问题】6、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提出质疑【对策】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提出疑问,目的是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辩护,一般会辨称被告人未满14周岁、16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未满18周岁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必须出示被告人的年龄证明予以澄清。如果辩护人、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证明提出的异议确有说服力,公诉人认为有必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对被告人的真实年龄进行复核。【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问题】7、辩护人发表事关被告人责任能力的意见【对策】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事关被告人责任能力的意见,目的是有利于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辩护人在举证阶段还会向法庭提供材料,以证明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或无责任能力的人。公诉人应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反应,指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的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在后期的举证活动中应着重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公诉人发现证据材料足以驳斥辩方观点,应有针对性的加以证明。如公诉人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驳斥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交的材料,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核实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裁判。【问题】8、被告人在法庭上出现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对策】如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出现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合议庭应针对这种情况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先行休庭,而后裁定中止审理,如合议庭未处理而公诉人认为确实影响庭审继续进行的,公诉人应向法庭建议休庭。对于被告人有传染性疾病的,公诉人还应建议法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避免庭审人员受感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问题】9、公诉人发现盲、聋哑、未成年被告人或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对策】公诉人应建议法庭休庭或延期审理,待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后再行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问题】10、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对策】被告人如果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表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而进行自行辩护的,法庭应予准许。法庭不准许的,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被告人如果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表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需法庭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庭也应予准许并决定延期审理。法庭不准许的,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法庭应予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法庭应不予准许,若法庭的处置违反上述原则,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违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做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二条: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五)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问题】11、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对策】如果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法庭应予准许,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庭应予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法庭的处置违反上述原则,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依据】《刑事诉
本文标题:出庭公诉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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