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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目录1.赵某故意杀人案2.邱某故意杀人案3.曹某虐待案4.关某盗窃案5.张某、边某徇私枉法6.肖某盗窃、脱逃案7.张某故意伤害案8.王某故意伤害案9.赵某申请回避案10.张某申请回避案11.李某交通肇事案12.武某受贿案13.DNA“出错”案14.田某故意杀人案15.钟某抢劫案16.臧某强奸案17.过某职务侵占、商业受贿案18.陈某被逮捕案19.王某被拘传案20.张某被取保候审案21.李某盗窃案22.杨某被逮捕案23.钱某故意杀人案24.刘某被取保候审案25.赖某被拘留案26.徐某被监视居住案27.张某被逮捕案28.赵某附带民事诉讼案29.张某附带民事诉讼案30.史某故意伤害案31.陈某故意伤害案32.杨某故意杀人案33.黄某强奸、非法拘禁案34.时某故意杀人案35.张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36.萧某、陆某抢劫案37.李某强奸案38.王某非法搜查案39.何某盗窃案40.黄某驾车撞人致人死亡案41.某物资经营公司集资诈骗案42.韩某强奸案43.郭某防卫过当案44.孙某故意伤害案45.杜某破坏电力设备案46.黄某包庇案47.张某抢劫案48.刘某贪污案49.刘某故意杀人罪50.刘某某受贿案51.李某受贿案52.李某抢劫案53.王某盗窃案54.王某贪污案55.李某申请刑事赔偿案56.王某申请刑事赔偿案57.陈某故意伤害案58.崔某抢夺案59.狄某走私案60.陈某交通肇事抗诉案案情简介1.赵某故意杀人案2008年3月15号下午2点多钟,上海铁路公安处某派出所民警倪某接到了保安打来的一个紧急电话,说在京沪铁路线江苏苏州至昆山段1391+300处,绿化带边上发现了一个东西,像是人头又像是狗头。倪某迅速赶到了事发地段,同时将案情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一个由刑事技术专家组成的现场勘查小组迅速从上海出发,其中包括刑侦专家张欣——我国首席模拟画像专家。当天下午5点多钟,刑事技术人员赶到了事发路段,刑事技术人员首先确认灌木丛中发现的是一颗人的头颅,有头发没有五官,毁容比较严重。刑事技术人员发现,现场铁路两侧有1米多高的隔离网,下行线外侧是一片鱼塘、上行线外侧则是一片茂密的树丛。通过对现场周边的痕迹分析,警方首先排除了铁路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确认这是一起凶杀案。刑事技术人员仔细研究现场周边的每一处细节,而张欣也在一旁仔细地观察,并不时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照相机进行拍照。此时,天色开始渐渐昏暗下来,刑事技术人员开始扩大搜索范围,他们借助现场勘查灯继续在铁道线两侧搜索,很快在灌木丛中发现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30厘米宽,50厘米长,质地较好,距中心现场五六米。警方结束了第一天的现场勘查,回到了昆山火车站派出所,案情分析会连夜召开。会议一直进行到次日天明,专案组决定兵分三路,一路由沙某带领刑事技术人员继续对现场周边进行更加细致的勘查,另一路带着相关检材返回上海进行化验。经化验,黑色塑料袋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联。张欣则开始着手对被害人的容貌进行复原。就在张欣着手准备进行容貌复原的同时,刑事技术人员已经开始第二次对现场进行勘查,力争发现更多的痕迹物证来解开疑惑:这个头颅是以何种方法进入到这个铁路线里面来的?从防护网的高度以及发现头颅的位置判断,首先排除了从防护网外侧抛进来的可能性。头颅的来源只有一种可能,很可能是从飞驰的列车上抛下来的。而京沪线是一条复线铁路,分为开往北京方向的上行线和开往相反方向的下行线,头颅究竟是从那条铁路线上被抛下来的呢?刑事技术人员仔细地寻找痕迹物证,他们把搜寻的重点放在了下行线的铁轨上。以发现头颅的位置为中心,他们沿着下行线向两侧进行仔细搜索,十几分钟后在距离中心现场20多米远的地方发现了异常。在下行线两根钢轨之间,发现了脑组织。如果这个头颅是在下行火车的窗户扔下去的话,它不可能扔到两根钢轨之间。不过,在当天下午召开的案情分析会上,这样的结论却遭到了质疑。刑事技术人员决定进行模拟试验。经过试验,最后确定头颅是从上行火车的窗户扔下去的。于是警方把排查重点放在了3月14日晚上到15日凌晨途径这个路段的所有45趟上行线列车上。与此同时,邻近的上海、杭州、昆山等车站也成为了警方重点调查的目标。远在上海的张欣已经开始为被害人进行画像复原,3月17日模拟画像迅速被制成了寻人启事广泛张贴。几天过后,从安徽省蚌埠市传来消息,受害人的弟弟在市区里头看到照片以后,就认为是他哥哥,到派出所报案,说画像上的男子就是自己的哥哥,已经失踪了7天,随后的DNA比对最终证实了他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安徽省蚌埠市人,48岁,无业。2006年,王某某和他爱人赵某某感情不合离婚。离婚以后,王某某和他的前妻还经常同居。同时赵某某还有另外一个叫王某的男人,40岁,也是蚌埠人,现在上海从事摩托车拉客生意。赵某某和王某迅速被警方确定为重点嫌疑目标。也就在此时,警方对上海火车站监控录像的排查也获得了重大发现。警方发现,3月14号晚上八点多的时候,有一个长相极似王某的男子,拎着一个马夹带,穿着像运动服的衣服,下面穿的牛仔裤,从北区出口处进入了车站。3月14号晚上11点多钟,这名男子再次出现在上海站南出口的通道内,从监控录像上可以清楚看到他就是警方的重点嫌疑目标王某,令警方更加惊奇地是几个小时前拎在他手中的那个塑料袋不见了踪迹。警方认为王某有作案重大嫌疑,及时将王某抓获。经过讯问,王某最终不得不承认了因爱生恨,伙同被害人的前妻赵某某将王某某诱骗杀害后分尸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我脑子一糊涂,就同意做了,现在我真的是很后悔。”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供述:“他(被害人)是有罪,对我来讲他对不起我十几年,折磨我不像人,但是最终他的性命不在于我去决定,但他死了,是我造成的这种因果。”问:(1)本案中警方收集了哪些证据,从证据种类看各属于哪类证据?(2)警方在本案中采取了哪些侦查行为?2.邱某杀人案2006年7月16日,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铁瓦殿内发生了一起特大杀人案件,殿内6名管理人员及4名香客被杀。案件发生后,省公安厅厅长王某率领刑侦技术人员会同公安部专家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侦破。经深入调查,很快确定此案系邱某(男,47岁,石泉县农民)所为。公安部、省公安厅随即在全国、全省发出A级通缉令。同时组织大量警力在邱某可能藏匿的深山密林中开展搜捕。8月19日晚8时20分许,邱某返回其在汉中市佛坪县租住的房子敲门时,被专案组守候的四名民警当场制服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匕首一把。经初步审查,邱某对其2006年7月15日凌晨在铁瓦殿杀死10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侦查,查明邱某除犯有上述犯罪事实外,还在同年7月20日至8月1日间,逃至湖北省随州市为抢钱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1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将案件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9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邱某杀人案进行审判。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查明,6月18日至7月2日,邱某与妻子何某先后两次到安康市汉阴县铁瓦殿道观抽签还愿。期间,邱某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认为道观住持熊万成有调戏他妻子的行为,因此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灭庙的恶念。7月14日晚,邱某赶到铁瓦殿,见道观住持和其他4名工作人员与另外5名香客在一起烤火。当日深夜,他趁所有人熟睡之机,用弯刀将5名工作人员和5名香客各砍数刀,又找来斧头再次向每个人头部砍击,致10人全部死亡。而后,他又对住持熊某的尸体进行了附加伤害,并写下借据拿走道观的722.2元,放火点燃作案工具后逃离。7月20日至8月1日间,邱某逃至湖北省随州市为抢钱杀死1人,重伤2人,轻伤1人。法院认为,邱某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法官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一审判处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问:(1)本案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什么原则?(2)本案庭审中出示了哪些证据?(从证据的种类角度分析)(3)此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曹某虐待案曹某,男,39岁,农民。曹某与周某是夫妻,生有一男一女。曹某长期与有夫之妇石某通奸。为了达到与周某离婚、与石某结婚的目的,曹某经常殴打其妻周某。周某不堪忍受凌辱,跳河自杀。周某被曹某逼死后,其16岁的儿子曹明委托律师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到法院控告父亲构成虐待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本案已经没有自诉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张律师接受曹朋的委托是没有依据的。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问: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4.关某盗窃案被告人关某系某印刷厂工人。关某的儿子将要初中毕业,因其子成绩一般,进省重点高中读书的希望渺茫,关某很着急。恰好当年该省中考试卷在该印刷厂印制,为使儿子能进省重点高中读书,关某在中考前夕将当年中考语文、数学、英语试题印刷板盗出。关某复印了三套试卷后将印刷板抛弃到垃圾箱中,被附近的学生得到,传阅后交给公安机关。后该案被公安机关侦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审判当日,检察机关认为案情简单,关某供认不讳,不需要派人到庭,所以就未派员到庭支持公诉。问:检察机关不派员支持公诉的行为与检察机关的职能是否相符?为什么?5.张某、边某徇私枉法案2001年8月11日上午,甘肃省某县公安局缉毒队在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拦截了一辆兰州市的出租车,在该车的后排座位上发现了一包可疑物品。根据以往经验判断,该物品很可能是毒品海洛因。于是缉毒队马上将这包物品和该车司机荆某带回公安局进一步审查。很快,技术部门检验并得出结论:包里重达3669克的9块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司机荆某说这是当天坐他车的一个男乘客托他运的一批“货”,那个乘客说运费5000元,货到付款。但荆某没想到他的车还没开出20公里,就被抓住。很快,这起案件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了荆某的犯罪事实。法院认定,荆某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且运输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判处荆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院判决后,某县公安局马上准备为缉毒队请功。该案最主要的立功人员是主抓缉毒工作的副局长张某和缉毒队队长边某。荆某的家人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就提出了上诉。他们认为,法院仅凭借荆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毒品称量的鉴定报告就认定荆某有罪,证据不够充分。同时,荆某的律师认为把毒品交给荆某的那个“乘客”一直没有抓到,毒品的来源还没有搞清楚,只有荆某一个人的供述和公安局查扣的笔录,这样的证据太单薄了。就在荆某家人上诉期间,兰州市公安局又破获了一起贩毒案,抓获了一名叫马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对马某某进行讯问时,马某某说他以前在临洮帮助过公安机关立过功,希望因此能减轻惩罚。在马某某的具体叙述下,公安人员才明白,原来在他的帮助下破获的案子竟然就是一直备受关注的“8.11”特大运输毒品案,接受马某某帮助的人就是这两位缉毒英雄。马某某叙述:张局和边队让我把买来的一点儿海洛因加工成3公斤,我再想办法找个人把东西送走,公安局的人就在路上抓,这样人赃并获。案子破了,马某某就是那个把毒品交给司机荆某的“乘客”。省公安厅技术人员在对“8.11”运毒案缴获的毒品进行再次检验时也发现了问题。公安人员从这9块毒品中取出1块进行鉴定,从它的外角和外层鉴定出来的毒品海洛因的含量只有0.1%和0.19%,即重达3669克的物品真正的海洛因成分最多不到7克。得知这一情况后,法院马上重新对荆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了审理。“8.11”运毒案的主要经办人张某某、边某某因涉嫌制造假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在制造假案的张某某、边某某接受调查的同时,荆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也有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荆某无罪。该县公安局表示不服,他们认为即便荆某是中了圈套,但是荆某明知道是毒品还要运,就从这一点上来讲也不能认定他无罪。荆某马上反驳了这种说法,他说当时他就是给“乘客”运货,他根本不知道“货”是什么。然而该县警方又指出荆某当时交待过乘客给他的运费是5000元,运一包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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