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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诉法修改讲座资料主讲名师:陈龙北京众合司法考试学校吉林分校报名热线:138446500801刑诉复习方法一、建立宏观框架:刑事诉讼流程图涉嫌犯罪行为自首、报案、举报、控告不予立案自诉立案侦查聘请诉讼代理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审查起诉起诉聘请辩护人辩护驳回和解撤回自诉提起公诉不起诉被害人起诉被害人申诉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被不起诉人申诉第一审上诉检察院抗诉程序终结第二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程序核准程序程序终结申诉检察院抗诉判决、裁定法定刑以下核准的程序核准程序程序倒流2二、选对参考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版)(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3,(1998年l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1999年1月18日施行)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第35号令发布施行)6,众合2012版五年历年试题集三、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点1,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2,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3,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佘祥林案、赵作海案)。4,近亲属不被强制出庭指证。5,死刑复核更慎重落实“少杀、慎杀”原则。6,增加技侦、密查规定规范侦查措施。7,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扩大法律援助范围。3刑诉修正案主要内容解析陈龙(邮箱:CCL612@TOM.COM)1、辩护制度修改的具体内容第一,关于委托辩护人方面的修改【旧法】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新法】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解析:第二,有关法律援助以及制定辩护相应的修改【旧法】人民法院【新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解析:第三,辩护人的责任【旧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法】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解析:第四,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旧法】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新法】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解析:第五,有关辩护人阅卷权【旧法】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新法】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解析:第六,辩护人调查取证权【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解析:4第七,辩护人的义务【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有权予以保密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解析:2、关于证据制度第一,关于证据的概念和证据的种类的修改【旧法】(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新法】(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解析:第二,证明责任的规定【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由自诉人承担解析:第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旧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新法】严禁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解析:第四,行政执法机关(比如工商局、税务局)所收集到的行政执法的证据怎么样转化为刑事证据的规定【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材料,经过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解析:第五,关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标准【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明确了证据的确实、充分的内容5解析:第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实这个立法的层次)【旧法】1,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新法】1,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言辞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2,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3,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解析:最后,证人制度的问题【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1,采取多项保护措施2,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解析:3、关于强制制度措施具体的修改内容第一,取保候审【旧法】规定的内容不具体【新法】1,适用条件增加羁押期限届满2,增加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3,限制行动的条件更严格4,规定了具体退保费办法解析:第二,对监视居住的修改【旧法】规定的内容不具体【新法】1,执行场所变化2,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解析:6第三,特别注意关于逮捕。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很多修改,主要涉及到这么几个方面:(1)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细化逮捕的条件【旧法】规定的依法逮捕内容不具体【新法】1,依法逮捕内容具体2,增加逮捕后应送看守所解析:(2)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对于检察院审查逮捕【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四条:检察院应当对必要性进行审查解析:(3)关于逮捕之后的讯问和通知的问题【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解析:第四,拘传也有一个变化,主要是拘传的时间的修改【旧法】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新法】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解析:4、关于侦查程序的具体修改内容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实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解析:第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很大的一个进步,它建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的录音、录像制度,此为新增之规定。【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讯问时候,可以进行录音或者录像7解析:第三,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了侦查程序中采集犯罪嫌疑人的血液以及体液【旧法】只规定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新法】增加可以采集指纹、血液等生物样本。解析:第四,关于技术性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的规定【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1,将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2,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并要求保密。解析:第五,侦查羁押期限【旧法】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无需批准。【新法】1,经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解析:最后,强化了辩护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参与【旧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新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在案卷中注明。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解析:5、关于一审程序的具体修改内容第一,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公诉的,移送案件材料有所变化【旧法】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新法】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解析:8第二,提高诉讼效率【旧法】只有通知,没有规定庭前准备。【新法】在开庭以前,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解析:第三,有关证人保护,证人补偿制度的修改【旧法】1,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简易程序)。【新法】1,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解析:第四,一审程序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将第一百五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解析:第五,一审程序主要吸收了司法解释中关于中止审理的相关规定【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了“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解析:第六,对一审的审理期限有所变动【旧法】1+0.5+1=2.5个月【新法】1+0.5+2=3.5个月解析:最后,一审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修改:简易程序【旧法】1,适用案件范围窄2,没有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3,检察官可以不出庭4,20天【新法】1,适用案件范围扩2,增加了不适用简易程序3,检察官应出庭4,20天或者1个月解析:96、关于二审的程序的修改内容第一,二审程序增加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相关的情形,特别是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旧法】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新法】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情形解析:第二,二审程序中吸收了司法解释的内容,规定了二审程序中检察院到法院阅卷的期限【旧法】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新法】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日内查阅完毕。解析:第三,吸收了司法解释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制度【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将第一百八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不发回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解析:最后,二审的审理期限也进行了修改,二审程序的内容不多【旧法】1+0.5+1=2.5个月【新法】受理1+0.5+2=3.5个月,开庭审理2+2=4个月解析:7、对于死刑的复核程序的具体修改内容第一,增加了被告方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性的参与【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解析:108、对于执行程序的具体修改内容第一,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稍有修改【旧法】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新法】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解析:第二,执行程序中涉及到对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监督的规定【旧法】1,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新法】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二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2,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解析:第三,执行程序还要与刑法修改相衔接【旧法】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新法】将第二百一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解析:9、增订的特别程序的具体内容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旧法】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新法】1,分别关押、管理、教育。2,附条件不起诉3,犯罪记录封存4,严格批捕程序解析:11第二,当事人的和解的程序,这次刑事和解程序主要规定的是刑事和解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在量刑上予以减免,当然是可以。【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1,自愿真诚悔罪。2,可以达成和解协议。3,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解析:第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为独立的没收程序【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解析:第四,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特别程序【旧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新法】精神病人实施暴力
本文标题:刑讼法修改讲座讲义-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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