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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案授课主要内容第十章、一审程序第三节刑事简易程序课程设计:第一部分:认知: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简易特点、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第二部分:拓展:了解“辩诉交易”制度;第三部分:实践:能根据本节及下节相关内容分析相关案例;能对中国是否施行辩诉交易提出自己的观点;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认知——刑事简易程序一、什么是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如何启动简易程序四、“简易”的含义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教学设计案例:陆飞,男,17岁,2009年1月1日因盗窃被京北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拘留,1月8日京北市城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被京北市城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京北市城南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陆飞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为陆飞聘请了律师。2月2日,律师和陆飞会见。现假设你是本案律师,就陆飞提出的系列问题,你该如何解决?(1)陆飞:“我接到法院通知,问我是否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不知道什么是简易程序”?一、什么是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指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2)陆飞:“我不是未成年人吗?怎么还能适用简易程序呢?”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二)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3)陆飞:“是不是不管我同意与否,法院都会决定用简易程序呢?”三、如何启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启动简易程序:1、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2、人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二)自诉案件启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决定,不须征求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4)陆飞:“简易程序到底是什么样的流程呢,对我有什么好处?”四、“简易”的含义(一)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比较(二)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1、公诉人、辩护人均可不出庭2、当庭宣判;3、流程简化(5)陆飞:“我明白了,那如果我决定同意用简易程序,是不是以后就无法改变了呢?”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法定情形:(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程序:(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注意事项:第二部分:拓展: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命运一、介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二、介绍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及李庄案三、介绍对中国是否施行“辩诉交易”制度的两方观点四、要求学生思考,并完成课后作业,提出自己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看法。第三部分:实践:根据本节内容,分析相关案例。高某系聋哑人,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某委托的辩护人认为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但并未告知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知道后不同意,但是法院坚持以简易3程序审理了该案。在审理中,由于高某聋哑人,法院没有懂得手语的人,也未请翻译,于是法院决定不让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最后以盗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该案程序何处违法?教学过程:[教学环节设计]认识-拓展-实践第一部分:认知:简易程序第二部分:拓展: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命运第三部分:实践:1、对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命运提出自己的思考和观点。42、能根据本节内容,分析相关案例【组织教学】查看班级出勤情况。【导入新课】以图片对比复习普通程序,引出简易程序,并通过设计的教学案例,发挥学生想象力与主动性,让每个学生能够自觉以“律师”的身份走入案例,提高对认识简易程序的兴趣,并加强法律职业的责任感。【正式讲授】课程设计:第一部分:认知: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简易特点、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第二部分:拓展:了解“辩诉交易”制度;第三部分:实践:能根据本节及下节相关内容分析相关案例;能对中国是否施行辩诉交易提出自己的观点;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认知——刑事简易程序一、什么是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如何启动简易程序四、“简易”的含义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教学设计案例:陆飞,男,17岁,2009年1月1日因盗窃被京北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拘留,1月8日京北市城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日被京北市城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京北市城南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陆飞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为陆飞聘请了律师。2月2日,律师和陆飞会见。现假设你是本案律师,就陆飞提出的系列问题,你该如何解决?(1)陆飞:“我接到法院通知,问我是否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不知道什么是简易程序”?一、什么是简易程序?1、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指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52、法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基本特点:注意:1、一审适用;2、基层人民法院适用;(2)陆飞:“我不是未成年人吗?怎么还能适用简易程序呢?”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二)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第一审程序(第三编第二章)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6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注意:属于自诉案件的三类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公诉转自诉案件其中,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巩固: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员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A.刘某系未成年人•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的职工•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3)陆飞:“是不是不管我同意与否,检察院都会决定用简易程序呢?”三、如何启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启动简易程序:1、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书面通知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2、人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7——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意见——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制作简易程序决定书,并在开庭前送达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二)自诉案件启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无须征求自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陆飞:“简易程序到底是什么样的流程呢,对我有什么好处?”四、“简易”的含义(一)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比较(二)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1、公诉人、辩护人均可不出庭2、当庭宣判;3、流程简化(5)陆飞:“我明白了,那如果我决定同意用简易程序,是不是以后就无法改变了呢?”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程序:1、人民法院在3日内将案卷全部退回人民检察院;8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注意事项:只能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不能由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审理期限自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第二部分:拓展: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命运一、介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pleabargain),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ofGuilty)。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推行也并不顺利。但是到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二、介绍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及李庄案1、解读“辩诉交易”第一案: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具体案情:2000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发生一起斗殴事件。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己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觉得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最后发生互殴。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仍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互殴造成的,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解决问题,公诉方向辩护方建议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9式审理本案。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经双方协商:被告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诉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控辩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据悉,这是我国明确采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第一案。2、李庄案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2009年为重庆涉黑团伙主犯龚钢模担任辩护人过程中,被龚钢模检举揭发唆使其作伪证。后李庄被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拘留、逮捕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教案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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