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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被告人趁茂栋诈骗一案,有福州是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查明:•被告人陈茂栋以帮助拉货为由,与在福州的被害人李惠清联系,并要李汇款.2000年3月23日李汇人民币3万5千元到山东省聊城市农业银行聊城分行陈茂栋的名下,当天陈与他人驾货车到河北省青县修车,次日陈茂栋便独自赶到聊城市,从银行取走全部款并编造收取款后在银行外面被人抢劫,由他人送到高唐县治伤,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谎言,为此掩盖骗款的去向。现赃款已全部退给被害人。二、我们认为被告成立诈骗罪的理由:(一)客观要件:被告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被告陈诉的抢劫行为,并不具有真实性•被告将3万5千元分散放在衣服口袋里,同时身上还有一部手机与200元现金,但只有3万5千元被抢了。2、难以认定被告住院行为的真实性高塘县人民医院证明被告在2000年3月24日~25日未在本院办理住院手续。3、被告并未报案东昌市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证明2000年3月27日未收到报案。被告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骗取了3万5千元。(二)主观要件:被告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表现为:明确表示拒不还款。四、诈骗数额•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0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00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诈骗罪成立。
本文标题: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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