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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三、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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